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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

科普小知识2022-09-12 13: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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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是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成立,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的专门机构。机构于2015年5月25日到期,这将是中国证券市场最后一届发审委。至此,中国新股发行制度中最核心也最受争议的发审委制度,在经历了长达22的年运行之后,终于迎来“使命终结”的时刻。

中文名: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

外文名:IssuanceExaminationCommissionofChinaSecuritiesRegulatoryCommission

性质:*机构

类型:证券的发行申请的专门机构

人员组成:共设发审委委员为25名

1、人员组成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法》,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共设发审委委员为25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由中国证监会统一聘任。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

第八届发审委从2006年5月至2007年4月底共召开发审委会议136次,审核公司共242家次,通过发审委会议的公司共203家,通过率为85.29%,未通过发审委会议的公司共35家,否决率为14.71%。发审委专职委员平均每人参加发审委会议63次,平均每人审核公司91家次。

2007年5月9日,中国证监会召开了第九届发行审核委员会成立大会,姚刚主席助理在大会上宣读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聘任第九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的决定》,桂敏杰副主席向第九届发审委委员颁发了聘书。发审委全体委员签署了承诺函。

第九届发审委全部为新聘人员。由于股权分置改革停止新股发行的原因,第七届发审委委员全体续聘为第八届发审委委员,去年5月新老划断后,第八届发审委委员工作到今年4月底,维持了一年的工作时间。鉴于第八届委员任期都在两年以上,因此第九届发审委换届不再续聘上届委员。

第九届发审委委员的遴选工作是根据条件、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的。依照发审委换届方案,发审委委员候选人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高等院校、国家有关部委等共推荐了65名候选人。在经过网上公示、征求相关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由中国证监会主席办公会决定聘任。

第九届发审委委员共由25人组成。其中专职委员17人(按姓氏笔画为序):王志雄、白彦春、白维、吕苏阳、孙勇、张圣怀、陆军、郑建彪、金黎明、徐珊、郭洪俊、高忻、梁烽、傅炳辉、温京辉、韩厚军、魏先锋;兼职委员8人(按姓氏笔画为序):白英姿、吴晓求、李旭利、陈飞、陈洪、胡宝剑、徐林、郭旭东。

针对股权分置改革后市场的新情况,第九届发审委委员在组成上做了相应调整。在组成总人数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了专职委员人数,相应减少了兼职委员人数。专职委员由上一届的13名增加为17名。具体构成为: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共5名,其中3名兼职委员、2名专职委员。中国证监会系统以外的专职委员由10名增加为15名,其中注册会计师由5名增加为9名,律师仍为5名。另增设资产评估师委员1名。中国证监会系统以外的兼职委员由10名减少为5名,分别由发改委、国资委、高校(各1名)和基金管理公司(2名)组成。

2017年9月30日,证监会于正式公布第十七届发审委委员名单,总计63人。由于从本次发审委开始,不再有创业板和主板发审委之分,市场将这届发审委称为首届“大发审委”。第十七届发审委由42名专职委员和21名兼职委员组成。其中,来自证监系统的委员有33人,来自部委、高校、金融机构等证监系统外的委员有30人,接近半数。

2、委员条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没有违法、违纪记录;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它条件。

3、委员解聘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发审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发审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发审委委员。

4、委员名单

名单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7〕15号

根据《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134号)的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决定,聘任以下63人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公告如下:

一、专职委员(42人,按姓氏笔画排序):丁晓东、马哲、马小曼、王玉宝、毋晓琴、付冰、朱琳、朱清滨、刘佳、关丽、许成宝、李东平、李国春、何玲、宋洪流、张建伟、陈闯、陈硕、陈瑜、陈巍、金文泉、金勇熊、周芊、周辉、周海斌、赵磊、赵文进、柳艺、钟建国、洪泳、祝小兰、郭旭东、黄少军、黄侦武、龚俊、龚剑、蒋隐丽、程建宏、曾宏武、阙紫康、蔡琦梁、廖士光。

二、兼职委员(21人,按姓氏笔画排序):卜永祥、王松、毕明建、伍浩、刘俏、李秀清、杨平、杨之曙、杨显武、肖世君、何伟、张辉、张永祥、张晓燕、姜国华、祝献忠、徐晓波、郭雳、谢小兵、谢德仁、霍达。

中国证监会

2017年9月30日

名单分析

2017年9月30日,证监会于正式公布第十七届发审委委员名单,总计63人。由于从本次发审委开始,不再有创业板和主板发审委之分,市场将这届发审委称为首届“大发审委”。第十七届发审委由42名专职委员和21名兼职委员组成。其中,来自证监系统的委员有33人,来自部委、高校、金融机构等证监系统外的委员有30人,接近半数。

由于本届发审委不再有创业板和主板发审委之分,市场将这63名发审委委员称为首届“大发审委”委员,阵容堪称“顶配”。

在“大发审委”中,来自证监系统的委员有33人,超过发审委委员总数的一半,均为专职委员。其中19位来自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监局,14位来自证券交易所。

来自国家部委的兼职委员有6位,其中人民银行、科技部、社保基金理事会和国资委各有1位,发改委2位。分别是: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卜永祥、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司副司长伍浩、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副司长杨显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股权资产部(实业投资部)主任肖世君、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徐晓波和国资委产权管理局副局长谢小兵。

从高校选入的6名发审委委员来自北大和清华,两校各占一半。来自北京大学的是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刘俏、研究生院副院长姜国华和法学院副院长郭雳;来自清华大学的是经管学院金融系主任杨之曙、经管学院会计系教授谢德仁和五道口金融学院讲席教授张晓燕。

还有9名专职发审委委员来自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这些律所包括北京国枫、上海通力、北京君合、北京德恒、江苏世纪同仁,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天健、中汇、德勤华永、上会。

来自券商、基金、保险资管等金融机构的发审委委员更是来头不小,这三类机构的7位委员均为兼职。其中,来自券商的4名委员分别为招商证券董事长霍达、华融证券董事长祝献忠、国泰君安董事长王松、中金公司首席执行官毕明建。来自基金公司的委员是长城基金董事长何伟,来自保险资管机构的委员有光大永明资管总经理张辉和华泰资管总经理杨平。

另外,还有2名委员来自科研院所。

与2017年9月22日公示的66位拟聘任委员相比,最终确认的委员名单中少了3人。这意味着,在为期5天的第二轮公示中,又有人被淘汰。

在9月22日至26日的第二轮公示期间(第一轮公示自7月25日起7个工作日,有80位候选人),因个别拟聘任委员被举报,本着从严选拔的原则,相关人员未能最终获聘。由于本次选聘为等额考察,故最终确定的发审委委员人数为63人。未来可能会根据实际需要增补委员。

最终名单中少的三人分别是:河北证监局稽查处调研员、会计师房永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慧,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魏强。

首次亮相

2017年9月30日,证监会公示第十七届发审委委员的名单,共63人,从本次发审委开始,不再区分创业板和主板发审委,两者合并后市场将本届发审委称为“大发审委”。

2017年10月17日,新一届发审委将首次亮相审核5家企业的首发申请,首次公开发行(IPO)项目的否决率、发审会问询情况将备受关注。根据证监会公布的信息,第十七届发审委将在本周审核8家公司的首发申请,其中仅17日就审核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的首发申请。另外,本周三将审核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和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发申请,周五审核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发申请。根据惯例,每个IPO项目的审核由7名发审委委员组建临时发行审核团队,这7人对上会项目具有表决权,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从安排的发审委委员来看,首轮参加审核的多为专职委员,今日共有26位发审委委员参与发审会,其中,来自云南证监局的陈瑜参与3家公司首发申请的审核,证监会发行部副主任郭东旭、宁波证监局金勇熊、北京证监局柳艺、上交所洪泳、深交所赵磊和中国证券业协会陈闯则同时参与2家公司的审核。

5、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2006年5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09年5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

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以下统称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

并购重组委的组成、职责、工作规程等另行制定。

第三条 发审委依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

第四条 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发审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 发审委的组成

第六条 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主板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名。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

第七条 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八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五)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

(五)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发审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发审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发审委委员。

第三章 发审委的职责

第十条 发审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发审委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发审委委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发审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发行人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五)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

(六)不得有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的行为;

(七)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发审委委员有义务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 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

(一)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者保荐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发审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发审委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者保荐人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发审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发审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果认为发审委委员与其存在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可能影响发审委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可以在报送发审委会议审核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要求有关发审委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中国证监会根据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决定相关发审委委员是否回避。

第十七条 发审委委员接受聘任后,应当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对发审委委员的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考核和监督。

第四章 发审委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发审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发审委委员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发审委委员应当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全面审阅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在审核时,发审委委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填写个人审核意见:

(一)发审委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发审委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对相关内容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二)发审委委员认为发行人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三)发审委委员认为发行人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发审委委员在发审委会议上应当根据自己的工作底稿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同时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完善个人审核意见并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记录。

发审委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并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发审委会议召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召集发审委会议,组织发审委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和组织投票等事项。

发审委会议结束后,参会发审委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同时提交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请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到会陈述和接受发审委委员的询问。

第二十三条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

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排发审委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对发审委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起草发审委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发审委会议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发审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发审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发审委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二十七条 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本节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并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第三十条 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发审委会议首先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的,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的,发审委会议按正常程序对该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暂缓表决的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则上仍由原发审委委员审核。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能暂缓表决一次。

第三十一条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投票表决后,中国证监会在网站上公布表决结果。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作出的表决结果及提出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向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进行书面反馈。

第三十二条 在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行人发生了与所报送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提请发审委召开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对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的参会发审委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限制。

第三节 特别程序

第三十三条 发审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本节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

第三十五条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5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

第三十六条 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不得提议暂缓表决。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不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

第五章 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发审委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发审委委员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对所参加发审委会议应当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等其他违反发审委工作纪律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

第四十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对发审委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

对有线索举报发审委委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委员的批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

第四十二条 在发审委会议召开前,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发审委委员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对有关发行人的发审委会议审核。

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通过发审委会议后,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发审委委员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核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有义务督促发行人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保荐人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干扰发审委工作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不受理该保荐人的推荐。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6号)同时废止。

6、使命终结

第十六届主板发审委于2015年5月25日到期,这将是中国证券市场最后一届发审委。至此,中国新股发行制度中最核心也最受争议的发审委制度,在经历了长达22的年运行之后,终于迎来“使命终结”的时刻。

公开资料显示,发审委是依据《证券法》设立、对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进行审核、提出专业意见的机构。1993年6月,为提高新股发行工作的透明度,证监会决定成立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1999年7月1日《证券法》的正式实施以及《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等一系列文件的相继出台,构建了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基本框架。此后,证监会于2003年12月对发审委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委员人数由80人减至25人,其中证监会人员5名,证监会以外人员20名,部分委员可以为专职,每届任期一年。

作为中国新股发行中最为核心的制度设计,发审委在过去的22年中扮演着举足轻重又富有争议的角色:这个机构对于企业上市手握“生杀大权”,进行实质性审核却又无法为自己的实质性审核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在新股发行条件严苛并控制数量和节奏下,发审委身处上市前审查、决策的核心环节,由此衍生出巨大的利益寻租空间。2012年以来企业欺诈上市不断出现,更让市场频频质疑发审委的把关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