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偿帮工还是运输合同争议的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委托,贵州名恒律师事务所指派,由我担任其与原告***帮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代理人。庭前代理人仔细阅读了相关资料,经过今天的庭审质证,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现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并不是帮工关系、亦不是雇佣关系,而是承揽运输合同关系。
2010年5月29日,两被告口头约定原告,由原告随两被告一行开车至普定太平*,接刑满释放的***(系被告***之子),运输接送至目的地后支付其300元。期间,餐饮及住宿费用均由被告***支付。5月30日,当行驶至442县道6KM十350M时,行使在车队最后的原告所驾驶的贵AW2057翻下路坎,造成该车上***受伤。
本案中,两被告并非是叫原告帮忙开车接送,而是约定由其驾车跟随接送,待完成运输接送后给付报酬300元,是有偿运输。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并非帮工、雇佣关系,而是承揽运输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相关规定,两被告于5月29日与原告达成口头约定,待原告完成指定运输接送任务后,由原告给付其报酬300元。该承揽运输合同虽未达成书面合同,但根据法律规定,双方以口头形式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作为贵AM20**驾驶员,其已具备了驾驶机动车辆的资格,其在与两被告口头达成一致后,于完成运输接送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其职务行为。
上诉事实,有***、***、***等证人的证言已充分证实了原、被告之间是承揽运输合同关系。
二、本案中被告***亦乘坐原告驾驶的贵AM20**面包客车上,被告与***均是乘客,与原告理赔***是同等地位。
本案中,被告***同***乘坐原告驾驶的贵AM20**号面包客车上,其亦是乘客之一,事故发生后,被告***考虑到与原告系同村相邻关系,且受伤并不严重,故未起诉原告理赔。被告***与***均是同等地位。
三.事故发生经贵州省普定县*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为原告***全部责任,原告驾驶贵AM20**翻车,造成乘客受伤系其职务行为,与本案两被告没有任何关系。
本次事故,贵州省普定县*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已依法划分了责任,由原告***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原、被告双方之间并非帮工、雇佣关系,而是承揽运输合同关系,且事故的发生系原告职务行为导致,与两被告没有热河关系,故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代理人:马孝江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