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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商标

科普小知识2022-09-14 20: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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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的一种,与其他可以做为商标的要素(文字、数字、图形、颜色、气味等)一样要求具备能够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基本功能,即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2013年8月30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商标法》修正案增加了可以注册的商标要素,规定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中文名:声音商标

属于:非传统商标

1、简介

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的一种,与其他可以做为商标的要素(文字、数字、图形、颜色、气味等)一样要求具备能够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基本功能,即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声音商标在市场营销领域应用的比较早,但是由于声音商标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商标,具有不可视的特点,通常不被作为商标看待,因此,声音商标的保护问题一直是个难题。这个问题直到WTO的《TRIPs协定》的出现才取得了进展,《TRIPs协定》第十五条对保护客体部分约定为“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区分一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就应可构成一个商标。”并将此作为对于缔约国的基本要求,虽然在可视性方面有所保留,但起码为不可视标志的注册提供了依据。

声音商标在市场应用中发展出多种形式,最常见的是声音标识。在我国的商标法实践中小霸王游戏机采用的着名播音员李扬所说的"哈哈小霸王其乐无穷"的声音作为商标开创了中国声音商标的先河。

2、特征

声音标识

声音标识是属于声音商标的一种,随同广告用短乐、品牌主题音乐和一连串的品牌题材使用。一个声音标识是一支很短的独特曲调或旋律,主要被安置在广告的开头或结尾。声音标识与其他可视标识具有同等价值,通常会通过声音与可视标识的结合使用来增加强品牌的便识度。成功的典型例子如英特尔芯片广告、诺基亚开机短乐、摩托罗拉的“hellomoto”等等,都在消费者脑海中形成了独特的画面,将这些旋律与他们的所属商家建立了唯一联系。

声音标识在某些产品上会给特定顾客产生深刻的印象。曲调是声音最难忘的组合方式,这是因为当曲调开始时,人便自动想到结尾。一个理想的商标的最基本的品质是独特、难忘和灵活,声音商标也不


诺基亚之音

例外。

以下为一些著名的例子:

英特尔的“Intelinside”。

诺基亚之歌

苹果麦金塔电脑的开机声音

NBC's3noteflourishincorporatedintostationid'sandnewsthemes

THX'sDeepNote

Fourscore,thefournoteaudioidentusedbyChannelFour

形式

声音商标包含许多的策略来表达组织或产品特质(是什么组织,并且由什么代表)、提高顾客产品或服务的体验、或者增进组织与它顾客的关系。

通过在有声音商标的区域内来创造用户的品牌体验,使经营者与用户产生更深层的接触。创造声音商标的体验机会,使得向顾客传达品牌精华和灵魂成为可能。

声音商标可以经由手机、ATM、笔记本电脑、PDA、以及其他不计其数的音频设备使其增进用户体验更加容易以及更加令人愉快。通过这些声音消费者可能也会体会到创造这个声音的公司的某些想法。有特定目的的制造者、创造这些声音软件的设计师和面向市场的人通过应用声音商标表达对某事的看法。

另一种形式的声音商标涉及组织的公共关系或非盈利音乐组织的赞助,例如音乐艺术家或者艺术家团体。比如一些公司在与他们完全无关的网站上的提供音乐*下载。

以流行音乐歌曲随声附和一个公司口号,表达公司独特的销售特色或品牌价值(而不是直接推销品牌或产品)。其中一个例子就是王力宏演唱的麦当劳餐厅歌曲“巴巴巴巴巴~~,我就喜欢”。

3、注册条件

一方面,声音的商标注册应满足实质条件,具备显著性和非功能性。显著性是商标保护的灵魂,声音商标应当与普通商标一样满足显著性要求。《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声音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消费者在一般注意情况下能否从听觉的角度根据声音标识实现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区分。对于那些不能实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功能的通用性声音,如普通的鸟鸣狗叫、喇叭声、爆竹声等,则不能获得核准注册。

声音商标的注册也要满足非功能性的要求。标志的功能性是指该标志的特性是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而必不可少的。例如,普通的ATM机在出钞时会发出“哗啦啦”的数钞声,这种声音就属于功能性声音,因此不能注册为ATM机商标。

另一方面,以声音申请注册商标时需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简单地理解,就是以声音申请注册商标,一定要以某种可见的方式对声音进行描述。

对于音乐性质的声音,如一段乐曲,应使用文字加五线谱或简谱的描述方式;对于非音乐性质的声音,如狮子吼声等无法用五线谱或简谱描述的,应单独使用文字进行描述。

4、已注册

苹果电脑开机声音

微软和英特尔的声音对很多人来说都很熟悉,两段声音是已经被微软和英特尔作为


因特尔

商标在美国商标局注册了的。2012年12月12日,美国专利和商标署正式批准了苹果公司把它经典的Macintosh电脑的开机声音作为商标注册的申请。

诺基亚之歌

诺基亚之歌,或诺基亚音调,是广泛内置于诺基亚各型号手机中的一个预设铃声,随着诺基亚手机在全球的市场占有率多年领先,这段旋律得以广为人知。“诺基亚之歌”于1999–2000年间被欧盟、美国及芬兰的商标管理机构接受为注册商标。在中国*也被注册。

三响音阶

美国全国广播公司的著名的NBC三响音阶在多年的发展后终于诞生。这个三响音阶最早是亚特兰大的WSB电台为他们自己的节目创作的,NBC的一人某天在佐治亚工业大学足球赛的转播中听到了它,并随即请求允许在全美电台中使用。NBC从1931年开始使用这个三响音阶,而这也是有史以来第一个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的“声音商标”。一个在三响之后重复第一个音阶的变化版本——也称为“NBC四响音阶”在战争时期常被使用(特别是在珍珠港事件之后),中盟军进攻西欧日(D-Day)及他灾难发生之后。

米高梅公司狮子吼

在1992年,米高梅公司试图将其标志性的“狮子吼”声音注册为商标,然而,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对于这种所谓的非传统商标一直怀有疑虑。商标局认为,一个商标要获得注册,它就必须能够以图画的形式描绘出来。”经过了数年的延长和耽搁之后,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在2010年8月驳回了米高梅的注册申请。米高梅提起上诉,这一案件被一路提交至联邦法院,米高梅最终胜诉。米高梅公司寻求将其狮子吼声音注册为与其影片服务以及相关商业领域相关的商标是因为至于这一吼叫声,对于米高梅公司来说确实有很强的商标权保护需要。

5、各国规定

美国

美国商标法案即“兰哈姆法”(LANHAMACT)第45条规定:“商标者,乃制造业者或商人,为表彰自己之商品或使其与他人所制造或贩卖之商品相区别,所采纳或使用之文字、名称、表征、式样或其联合式者而言。”解释上认为美国商标图样可包括嗅觉、触觉、听觉等,即包括threedimensionedmark、smellmark、soundmark等。当然,这些标记必须具有显著性、可识别性才可以成为注册商标。在美国,声音只要具有显著性并且能够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就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并获得商标的注册。

美国第一个获得注册的声音商标是“全国广播公司”(NBC)就其广播服务所注册的三声钟声。除此之外,还有就啤酒注册的狼的嚎叫声商标;就娱乐服务注册的猫叫声;著名的人猿泰山的叫声,以及将倒金币的声音作为银行服务的商标等等。

欧盟

欧盟27个成员国中只要有一个成员国中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该注册被驳回。尽管该驳回商标可以转换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申请日,但申请人须支付向每个国家的转换费用。因此在声音商标的注册中显著性的专业审查和分析非常重要。

中国香港

我国香港是在2003年4月就引入了声音商标这个概念。其实对于立法而言,设立一个声音商标并不难,难就难在实施上。香港直到2007年才出了一个类似于指引的文件(这个文件还是审查部门内部的),要求:指出申请声音商标注册时,描述声音商标的材料要清晰、明确、独立、客观、且能持续一段时间,要让人容易识别和理解。仅仅说某个声音商标由一段特定的音乐组成,或者仅仅列举了几个音符不能满足条件,用音符和音部记号组成的音乐小节的形式来表示一段音乐的曲调和顿歇,则是可以被接受的对声音商标的描述方式;如果使用文字说明的办法表述声音商标,一定要附加乐谱。

*

我国现行商标法制定于1982年,并于1983年3月1日取代原《商标管理条例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正式颁布实施。商标法先后经过了1993年和2001年两次修订。目前商标法对于可注册商标要素内容的规定仅限于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尚不保护声音商标。2003年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启动了第三次商标法修订工作,国务院法制办于2011年9月公布了此次修订工作的成果商标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在这个修订草案中第八条内容包括了对声音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规定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香港是在2003年4月就引入了声音商标这个概念。其实对于立法而言,设立一个声音商标并不难,难就难在实施上。香港直到2007年才出了一个类似于指引的文件(这个文件还是审查部门内部的),要求:指出申请声音商标注册时,描述声音商标的材料要清晰、明确、独立、客观、且能持续一段时间,要让人容易识别和理解。仅仅说某个声音商标由一段特定的音乐组成,或者仅仅列举了几个音符不能满足条件,用音符和音部记号组成的音乐小节的形式来表示一段音乐的曲调和顿歇,则是可以被接受的对声音商标的描述方式;如果使用文字说明的办法表述声音商标,一定要附加乐谱。

6、中国首例

2016年2月,经审查,中国首例声音商标申请“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于2月13日初步审定公告,成为我国拟核准注册的首个声音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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