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租赁协议
以下简称甲方)与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租赁乙方储备人才(即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下简称“劳务派遣人员”)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租赁事项
甲方因工作需要租赁 等 名人员(具体名单附后)到甲方从
事 工作,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和户籍关系由乙方代理保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的试用期为 月。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自身用人需要委托乙方派遣劳务人员。
2、甲方为被租赁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遵守《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政策;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安排调换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确定其工作量;有权依照本单位的有关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等规定与乙方的劳务派遣人员签订《上岗协议》,并实施上岗后的现场管理。
4、在本协议期间甲方有权查阅在岗劳务派遣人员档案。
5、甲方经与乙方协商后,依天津市工资指导价位及《上岗协议》按时支付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标准为(不含各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应为乙方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
计发社会保险基金基数:
6、甲方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保证劳务派遣人员按照中国法律和*规定享受的休息休假;因生产需要劳务派遣人员加班的,经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其延时时间和报酬均应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7、甲方应按照中国法律和*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并发给必要的保护用品,保证劳务派遣人员在上岗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依法为劳务派遣人员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进行上岗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安排从事特种工作的必须依法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8、本协议期内如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协助按照国家规定报告和处理工伤事故,并由甲方负担按照国家和天津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的相关费用。
9、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将其退回乙方,由乙方处理,并自退回之日起,不再支付其人事代理费:
(1)在试工期内达不到上岗条件和要求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3)上岗后失职、营私舞弊,泄露有关商业秘密,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劳动教养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甲乙双方认可的其他情况。
甲方应将有关其违纪事实和违纪情况提前三日书面通知乙方。
10、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乙方处理,同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并自退回乙方处理之日起不再支付其人事代理费;劳务派遣人员可以继续委托乙方进行人事代理,保管其人事档案和户籍关系,并办理其它相关人事代理手续,费用由其本人负担: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按要求完成上岗协议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的工作量,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该协议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协议达成一致的;
(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减员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5)甲乙双方认可的其他情况。
1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甲方不得解除《上岗协议》,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
12、甲方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并将相关材料定期交乙方管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与劳务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受甲方委托派遣劳务人员到甲方工作。
2、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人事关系接转,代缴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统筹保险、按时代发工资、做好人事档案的保存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同时协助解决劳动争议所引起的纠纷。
3、负责保管劳务派遣人员的户籍关系。
4、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人事代理费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撤回劳务派遣人员,并追究甲方的责任。
5、甲方如出现岗位空缺,乙方可为甲方推荐所需人才。
6、在本协议期内,劳务派遣人员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的,乙方须尽快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并协助甲方追索其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
7、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如出现违法、违纪或未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乙方有权扣除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直至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协助甲方追究有关责任。
其他服务:
1、劳务派遣人员申请评定职称,且甲方同意的,乙方可为其代理职称评审申报审核等手续,并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服务,所需费用由劳务派遣人员负担。
2、甲方应严格保证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用工实行监督,并进行回访。
3、劳务派遣人员享受甲方的福利待遇:
4、在本协议期内,由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劳务派遣人员负责,与乙方无关。
费用结算
1、甲方应于每月 日前(遇法定节假日提前)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统筹保险费等付给乙方,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遇法定节假日提前)发给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代缴各种社会统筹保险。
2、人事代理费为:每人每月 元,户籍管理费为每人每年500元。
3、缴费时间:甲方随劳务派遣人员的月工资、社会保险费同时向乙方支付;人事代理费、户籍管理费于办理落户手续时一次缴清全年费用。以后每年一月缴清全年费用
4、工资发放形式:
协议期限与变更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甲乙双方如需续签本协议,应在期满前一个月时续签,如未在签订时间内续签,本协议则视同延长一个协议期。
3、如需变动,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签订补充条款。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违约责任:
1、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其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2、在本协议期内,遇有国家政策和社会保险政策调整变化的,相应调整本协议内容。
3、在解释和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附则
1、本协议期满后,甲乙双方不再续签的,甲方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乙方。
2、甲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上岗协议》同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人才派遣合同书》同时生效、同时废止。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人才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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