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X强奸案二审辩护词
覃X强奸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元胜律师事务所接受覃X强奸案的上诉人家属的委托,并经其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经阅卷及会见上诉人,结合刚才的庭审情况,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予以考虑:
一、一审判决书所列的证据4即“生物物证检验鉴定书”, 没有证据证实系具有鉴定资格的人作出的鉴定书,它不是合法、有效的证据,人民法院对该证据不应采信,人民法院不能以该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认定上诉人有罪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二审法院应改判上诉人无罪,或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该鉴定书作出的时间为2012年12月28日。依据1998年5月14日发布施行、2013年1月1日失效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之规定,进行鉴定的鉴定人必须要有鉴定资格,可是,并没有证据证实作出该鉴定书的鉴定人具有鉴定资格,所以,辩护人认为该鉴定书不是合法、有效的证据,人民法院不应采信该证据,不能以该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
什么人才能作为鉴定人?除上述规定外,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新、旧《*刑事诉讼法》也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都明确规定鉴定人要具有“专门知识”。
对于强奸案,生物物证检验鉴定书是极其关键的证据。对于本案,缺少合法、有效的生物物证检验鉴定书,仅仅凭这一点,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犯强奸罪就属“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所以,二审法院应改判上诉人无罪,或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之规定,对于本案,因一审法院据以定案的证据“生物物证检验鉴定书”由于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证据证实鉴定人具有鉴定资格而不“属实”,所以,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有罪也就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犯强奸罪就是错误的。
二、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的“处女膜破裂”是其与上诉人发生性关系所致,亦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阴道流血”,因此,就算公诉机关提供了鉴定人具有鉴定资格的证据,使得生物物证检验鉴定书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法院也应判决上诉人无罪。
(一)一审法院在判决书列出证据3即“被害人蒙某的病例材料”,“证实蒙某2012年2月23日到XX市工人医院检查,经诊断为‘处女膜破裂’。”,可是,辩护人注意到,“被害人蒙某的病例材料”还记载了一句话“处女膜破裂,外阴无明显红肿”,不知道一审法院注意了没有。
被害人的“处女膜破裂”是不是上诉人造成的呢?辩护人认为不是:
……
综合以上九个方面,辩护人建议二审法院严格执行“证据是全部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必须无条件做到认定案件事实以证据为根据,不能认定的事实坚决不认定,不能采信的证据坚决不采信,……”之标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之规定,改判上诉人无罪。
最后,说段并不多余的话:上诉人的家属讲,如果上诉人确实强奸他人,家属也支持法院依法判决他,可是,据他们了解,上诉人是冤枉的。作为辩护人来说,如果上诉人强奸了被害人,辩护人也愿意看到法院依法判处他,可是,如因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他没有强奸被害人却判决他犯强奸罪,判他坐牢,无疑会给我们的社会埋下一颗仇恨的种子,这也是辩护人不愿意看到的。
谢谢!
辩护人:广西元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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