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科普文章

上诉人陈本贵因借贷纠纷一案

科普小知识2022-09-16 21:56:38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东民终字第3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本贵,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原胜利油田大明福利工贸公司职工,现无业,住胜利油田机关西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油田大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东营市东营区潍坊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李荣兴,董事长。

上诉人陈本贵因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1996年在大华的招待费用应否报销、何时报销,系企业内部的管理问题,不属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上诉人陈本贵上诉称,1996年,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所属阀门厂任业务经理期间,为开展业务,在大华酒店招待费24828元,因公司合并时该款未挂帐,经大华酒店催促,上诉人于2000年4月18日将所欠招待费支付给大华酒店。上诉人主张其在任职中所生的业务招待费,应由被上诉人偿还并支付该款自2000 年4月18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本贵在任阀门厂业务厂长期间,为开展业务而支出的招待费用,理应由阀门厂支付。上诉人支付先行垫付后,向撤并阀门厂的被上诉人追偿。此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了平等主体债务纠纷。为此,原审法院依该案是企业内部管理问题,不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是错误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蒋积杰

代理审判员 李贯英

代理审判员 纪红广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