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先行新机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7961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7961号
原告北京先行新机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3号花信大厦609室。
法定代表人马志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伏波,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岩,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原告北京合康亿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19号中小科技企业基地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锦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伏波,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岩,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科技园白浮泉路10号北控大厦10层1003B.
法定代表人姜继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啸,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倚鹏,男,汉族,1972年5月12日出生,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住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路15号。
被告北京利德华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七街国际科技创业园C座8层南侧。
法定代表人舒鹤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男,汉族,1969年5月10日出生,北京利德华福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
委托代理人谭爽,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先行新机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先行公司)、北京合康亿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合康亿盛公司)诉被告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利德华福电气公司)、北京利德华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利德华福技术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06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先行公司、合康亿盛公司于200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利德华福电气公司、利德华福技术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先行公司、合康亿盛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先行新机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合康亿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利德华福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 010元,减半收取55 005元,由原告北京先行新机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合康亿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仪 军
代理审判员 侯占恒
人们陪审员 陈 源
二 O O 六 年 七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牛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