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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京德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因“苏泊尔、SUPOR”通用网址纠纷一案

科普小知识2022-09-19 16: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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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裁 决 书

投诉人: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代 理 人:杭州蒙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199号创业大厦14层

被投诉人:浙江京德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文苑路金欣公寓

争议通用网址:苏泊尔、SUPOR

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中国频道)

二○○二年五月八日

北 京

裁 决 书

(2002)贸仲通裁字第0005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1年8月4日发布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 2002年3月8日针对通用网址“苏泊尔”和“SUPOR”以浙江京德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苏泊尔” 和“SUPOR”通用网址争议案。案件编号KW20020005.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案情、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件程序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分别于2002年3月8日和3月13日收到投诉人以电子文本形式和有形书面文件文本形式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2年3月12日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2002)贸仲通字第0027号投诉书接收确认通知,确认收到投诉人电子文本投诉书,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对投诉书予以形式审查。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中国频道)(下称中国频道)发出 (2002)贸仲通字第0028号请求协助函,要求提供所争议的通用网址的有关信息。2002年3月14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中国频道以电子邮件(zhanglj@china-channel.com)发来的有关“苏泊尔”、“SUPOR”通用网址的确认函,确认该通用网址由中国频道注册,被投诉人为该通用网址持有人(注册人),争议通用网址运行情况良好。中国频道确认解决办法适用于通用网址“苏泊尔”、“SUPOR”,目前通用网址“苏泊尔”、“SUPOR”指向http://huang59.yeah.net.

2002年3月1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传真及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2002)贸仲通字第0030号投诉书合格确认通知,确认投诉书已符合解决办法及程序规则有关形式要求。2002年3月20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传真及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2002)贸仲通字第0034号投诉确认通知,确认本案程序于2002年3月20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邮政快递和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发送/传送(2002)贸仲通字第0033号投诉通知,并同时转去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要求被投诉人按期指定专家并提交答辩。

被投诉人在指定日期内既未提交答辩,也没有表明如何选定专家组;投诉人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指定张平女士为本案独任专家,于2002年4月19日成立专家组,审理本案,并于当日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以邮政快递、传真和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发送/ 传送(2002)贸仲通字第0046号专家组成立通知。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即2002年5月13日(含5月13日)前作出裁决书。

二、基本案情

本案被投诉人于2001年10月17日通过中国频道网注册了“苏泊尔”、“SUPOR”通用网址。投诉人对争议通用网址“苏泊尔”、 “SUPOR”享有法律保护的商标权,而被投诉人注册的通用网址“苏泊尔”、“SUPOR”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商标“苏泊尔”、“SUPOR”相同。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上述通用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遂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

投诉人请求:裁决将通用网址“苏泊尔”、“SUPOR”转移给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

(一)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为“SUPOR”“苏泊尔”,核定使用商品第21类,具体包括:

非贵重金属制厨房用具、非贵重金属制厨房容器,非电气炊具、家用非电力搅拌机、非贵重金属过滤器、家用过滤器,家用非电力榨水果器,非贵重金属调味瓶,调味品装置,水果杯,纸盘,纸杯,烹调用模子,烘烤支架,非贵重金属餐具(刀、叉匙除外),高压锅,非电力铁模,日用搪瓷塑料器皿:盆,碗,盘,壶,杯,食篮,饭盒,玻璃碗、盆、盒、玻璃杯,瓷器,陶器(茶具酒具除外),玻璃、瓷、陶的工艺品,非贵重金属沏茶具、茶壶、缸,茶叶罐,非贵重金属酒杯,非贵重金属茶具、洗衣盒、晾衣架,烫衣板,盥洗室器具、花盆,梳子,刷子,制刷材料(不包括牙刷),刷牙用具,牙签,化妆用具,隔热用具,清洁用钢丝绒,清洁布,门窗玻璃清洁器,乳白玻璃,车窗玻璃,非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钢化玻璃,鸡笼,除蚊器。

(1)1997年2月,玉环县压力锅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商标“SUPOR”和“苏泊尔”。1998年2月,投诉人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受让了注册商标“SUPOR”和“苏泊尔”,投诉人成为“SUPOR”和“苏泊尔”商标的所有人。 1999年12月,“苏泊尔”商标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1999年12月,投诉人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WWW.USPTO.GOV)申请注册了商标“SUPOR”。

(2)投诉人成立于1994年8月,她的前身是玉环县压力锅厂。投诉人的英文名称是“SUPOR GROUP CO., LTD.”,“SUPOR”是投诉人的公司字号。投诉人是中国最大的炊具制造及销售商,投诉人的注册资金是人民币113,600,000.00元,总资产 500,000,000.00元。历年来,投诉人的炊具产品全国销量第一。1999年,经*国家统计局统计:投诉人的产品在中国炊具市场的市场占有率为48.65%.投诉人的产品畅销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在国内大中型城市设有售后服务网点160余个,产品还远销欧美、日本、东南亚各国,国内市场份额增长的同时,对外销售额也逐年稳步提高。投诉人在全行业首家通过“ISO9002”质量认证体系及美国UL安全认证体系认证,产品被中国轻工总会授予“中国压力锅*”荣誉称号。投诉人经营范围涉及铝制品、家电、塑料、包装、医药、宾馆、进出口等行业,投诉人目前在职员工2580人,下辖 SUPOR炊具有限公司、SUPOR电器有限公司、SUPOR包装有限公司、SUPOR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武汉SUPOR压力锅制造有限公司等七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51%的温州SUPOR铝业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地和海外分公司、办事处总计二十余家,拥有位于中国东南沿海浙江玉环大麦屿经济开发区、九省通衢湖北武汉的两大生产基地以及SUPOR武汉技术研究所。同时由于投诉人对“SUPOR”品牌的大量宣传(1994年至今,共投入宣传费用人民币1亿元以上)和苏泊尔产品的优良品质,“SUPOR”在中国几乎成了炊具的代名词。投诉人的网址WWW.SUPOR.COM、WWW.WUPOR.COM.CNT 和通用网址“苏泊尔集团”以及“苏泊尔炊具”已广泛的被中国的广大民众知晓,成为投诉人对国内外发布信息的互联网媒体。

(二)被投诉人抢注的通用网址“SUPOR”和“苏泊尔”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SUPOR”和“苏泊尔”完全相同。

(1)被投诉人浙江京德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广告业的公司,无论从自身的经营内容还是公司名称,均与“苏泊尔”或“SUPOR”无任何关系。由于投诉人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与被投诉人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同属一个省份,被投诉人在抢注通用网址“SUPOR”和“苏泊尔”前应该知晓投诉人的“SUPOR”和“苏泊尔”品牌:苏泊尔集团和苏泊尔炊具。被投诉人通过恶意的注册通用网址“SUPOR”和“苏泊尔”来阻止作为商标 “SUPOR”和“苏泊尔”所有人的投诉人在通用网址上体现其商标“SUPOR”和“苏泊尔”,从而阻止投诉人在互联网上拓展业务渠道。

(2)被投诉人的“苏泊尔”、“SUPOR”通用网址指向均为:http://huang59.yeah.net,该网页是access交流论坛,这严重地损害了投诉人的声誉,破坏了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并使投诉人的形象在互联网上受损。

(三)根据投诉人所知,被投诉人既没有注册“SUPOR”和“苏泊尔”商标,也没有通过自身的方式将这两个通用网址(SUPOR 和苏泊尔)为公众所周知。

针对投诉人的主张,被投诉人未做出答辩。

三、专家组意见

根据解决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投诉人为取得对投诉的支持必须证明以下几方面:

(一)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二)被投诉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三)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四)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应出具有效证据,证明以上各项条件同时具备。

根据本案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专家组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意见如下:

(一)关于投诉人是否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问题

投诉人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于1996年9月28日就商标“苏泊尔”、1997年2月14日就商标“SUPOR” 在中国分别获得了以下商品服务类别的商标注册:第874945号、第945721号,注册商品 (第21类):非贵重金属制厨房用具、非贵重金属制厨房容器,非电气炊具、家用非电力搅拌机、非贵重金属过滤器、家用过滤器,家用非电力榨水果器,非贵重金属调味瓶,调味品装置,水果杯,纸盘,纸杯,烹调用模子,烘烤支架,非贵重金属餐具(刀、叉匙除外),高压锅,非电力铁模,日用搪瓷塑料器皿:盆,碗,盘,壶,杯,食篮,饭盒,玻璃碗、盆、盒、玻璃杯,瓷器,陶器(茶具酒具除外),玻璃、瓷、陶的工艺品,非贵重金属沏茶具、茶壶、缸,茶叶罐,非贵重金属酒杯,非贵重金属茶具、洗衣盒、晾衣架,烫衣板,盥洗室器具、花盆,梳子,刷子,制刷材料(不包括牙刷),刷牙用具,牙签,化妆用具,隔热用具,清洁用钢丝绒,清洁布,门窗玻璃清洁器,乳白玻璃,车窗玻璃,非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钢化玻璃,鸡笼,除蚊器。第874945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1996年9月28日至2006年9月27日,第945721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1997年2月14日至2007年2月13日。上述商标受中国法律保护,有效期为十年。

专家组认定,该商标注册证为有效合法证书,投诉人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对名称 “苏泊尔”、“SUPOR”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权。

(二)关于被投诉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问题

被投诉人于2001年10月17日通过中国频道注册了繁体及简体中文通用网址“苏泊尔”和通用网址“SUPOR”,该通用网址与投诉人持有的注册商标 “苏泊尔”和“SUPOR”完全相同或极为近似。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使用的是简体字“苏泊尔”,而被投诉人注册了繁、简体中文的通用网址“苏泊尔”。但从目前汉字使用实践来看,简、繁体之间可以互相等同交换,而且从外形上看也极易导致混淆。通过分析对比,专家组认为有争议的简体通用网址与“苏泊尔”商标完全相同,繁体通用网址与“苏泊尔”商标或完全相同,或极为相似,即仅仅是繁体的“蘇”、“爾”与简体的“苏”、“尔”之间写法上的微小差别。这种差别在字意和字形上存在足以导致该通用网址与投诉人的商标间造成混淆的相似性。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的商标完全相同,或者存在足以导致与该商标混淆的相似性。

(三)关于通用网址注册人是否对通用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被投诉人对其是否就通用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承担举证责任。但被投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苏泊尔”和“SUPOR”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推定,被诉人对通用网址“苏泊尔”和“SUPOR”既无商标权,也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其它权利和利益。

(四)关于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问题

解决办法第五条规定,“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恶意注册或使用通用网址的证据:

(一)注册或受让通用网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它方式转让该通用网址,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注册为自己的通用网址,其注册通用网址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他人以通用网址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

(三)注册或受让通用网址的目的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它恶意的情形。”

本案被投诉人并不具有出售、出租或以其它方式转让“苏泊尔”和“SUPOR”通用网址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节,因此上述第一条所述情况并不存在。

另外,被投诉人也不存在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注册为自己的通用网址以阻止他人以通用网址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名称的情形,因此上述第二条也不适用。

下面就被投诉人是否具有上面引述的解决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情况进行讨论。

投诉人的“苏泊尔”和“SUPOR”商标系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同时还被浙江省工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而且根据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的统计资料,投诉人产品名列1999、2000年全国销量第一,投诉人在*电视台也有广告投放。因此,可以认定投诉人的“苏泊尔”、 “SUPOR” 压力锅产品在炊具行业为著名产品,这对于本案认定被投诉人是否具有恶意时将作为一个考虑的因素。

在本案中,通用网址“苏泊尔”、“SUPOR”均指向http://huang59.yeah.net,而该网页是access交流论坛,极易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造成对网络用户的误导,影响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

鉴于“苏泊尔”、“SUPOR”为驰名商标以及其它事实,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苏泊尔”、“SUPOR”通用网址具有恶意。

四、裁决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裁决: 投诉人苏泊尔集团公司对被投诉人浙江京德广告有限公司注册的“苏泊尔”、“SUPOR”通用网址的投诉理由成立,并裁定将上述通用网址“SUPOR”、繁体及简体中文通用网址“苏泊尔”转移给投诉人。

独任专家:张 平

二○○二年五月八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