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供热许可证实施办法
为加强全省供热管理,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查、分级发放。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由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初审决定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
1、一、申请条件
(一)5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单位申请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在热源项目所在地)
2.有可靠的供热热源和设施,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热能的供热单位须有与热源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
3.有项目批准文件和相关技术材料。
4.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能力。
5.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健全。
6.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和银行资信证明,热电联产自行生产热能的供热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热能的供热单位及区域锅炉供热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黑龙江省供热许可证实施办法
8.生产、运行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岗位证书。
9.有应急事故抢修抢险预案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抢险人员、设备。
10.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有必要的供热设施检验、检测设备。
(二)5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单位申请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在热源项目所在地)
2.有可靠的供热热源和设施,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热能的供热单位须有与热源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
3.有项目批准文件和相关技术材料。
4.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能力。
5.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健全。
6.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和银行资信证明,热电联产自行生产热能的供热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热能的供热单位及区域锅炉供热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7.供热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及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8.生产、运行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岗位证书。
9.有应急事故抢修抢险预案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抢险人员、设备。
10.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有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
2、二、申报材料
(一)新设立供热单位申报材料
1.《供热许可证》申请表(文字版一式3份,电子版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供热单位章程;
4.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股东协议书和股东名单,主要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凭据;
5.供热单位主要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和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凭据;
6.供热单位主要技术工种岗位人员明细表和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凭据;
7.自行生产热能的提供热源配置情况材料。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热能的提供供用热合同;
8.工程立项批复文件,城市规划许可文件,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合格有效的监督检验报告等资料;
9.供热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抢修抢险队伍人员名单和主要设备档案;
10.供热设施及管网图纸、设备明细表等资料;
11.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二)既有供热单位申报材料
1.《供热许可证》申请表(文字版一式3份,电子版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供热单位章程;
4.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股东协议书和股东名单,主要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凭据;
5.供热单位主要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和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凭据;
6.供热单位主要技术工种岗位人员明细表和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凭据;
7.自行生产热能的提供热源配置情况材料。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热能的提供供用热合同;
8.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合格有效的监督检验报告等资料;
9.供热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抢修抢险队伍人员名单和主要设备档案;
10.供热设施及管网图纸、设备明细表等资料;
11.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12.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3、三、受理程序和时限
(一)5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单位许可程序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辖区内供热单位的供热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作出审查意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在作出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供热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
(二)5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单位许可程序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辖区内供热单位的供热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在作出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供热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在作出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及供热单位基础资料(电子版)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4、四、许可证管理
(一)《供热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由审批部门负责颁发,并加盖审批部门公章。
(二)《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供热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供热单位需要延续供热经营许可的,应当在《供热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按照审批程序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原审批部门在接到供热单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不申请延续的,有效期满后,其许可证书自动失效。申请《供热许可证》延续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供热许可证》申请表(文字版一式3份,电子版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供热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主要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凭据;
5.供热单位主要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和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凭据;
6.供热单位主要技术工种岗位人员明细表和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凭据。
(四)供热单位在《供热许可证》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供热规模等发生变更的,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办理《供热许可证》变更手续。
1.供热单位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变更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供热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供热许可证》变更审核表;
5.与《供热许可证》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地址变更的提交新的办公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借)合同和所租(借)场地的产权证明。
(五)《供热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并应提供下列资料:
1.《供热许可证》年检申请表;
2.供热单位工作总结;
3.年度财务报表、供热能耗统计报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证明;
4.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供热许可证》副本;
6.所在市、县供热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务质量评价意见。
(七)供热单位需遗失补办《供热许可证》,应持在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到当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5、五、入省备案管理
外省供热单位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应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后方可进入。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介绍信;
(二)企业申请报告;
(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四)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安全生产和市场行为情况的证明;
(五)主要管理技术人员一览表。并附一览表内成员的职称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上一篇:黑龙江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下一篇: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