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封江口国家湿地公园
湖北随县封江口国家湿地公园位于湖北省随县,总面积2990.85公顷。
1、地理环境
公园一览
地理坐标介于北纬31°58′33″~32°07′01″,东经113°20′00″~113°25′52″之间,总面积2990.85公顷,湿地面积2636.54公顷,其中永久性河流173.54公顷,库塘湿地2455公顷,沼泽湿地8公顷。
2、水库流域
随县景观
3、相关通知
随县建筑
第一条为促进随县封江口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的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湿地公园是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公益性公园。
其管理范围为《湖北随县封江口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界定的范围。具体范围是以封江口水库为主体(主要以124.5米的移民高程作为水体区划边界),包含部分山体,地理坐标介于北纬31°58′33"~32°07′01",东经113°20′00"~113°25′52"之间,总面积2990.85公顷。
第四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湿地公园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自然环境、侵占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管理和建设湿地公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六条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应当充分体现湿地公园的功能定位,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随县封江口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湿地公园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农(渔)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与城乡建设、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湿地公园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湿地公园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实行分区管理。
湿地保育区范围为公园内绝大部分水域,面积2256.79公顷,占湿地公园总面积的75.46%;恢复重建区范围共包括四段:水库北端的沙河,东侧天河口水库下游支流,以及水库东南部的两段湖汊,总面积约为392.65公顷,占湿地公园总面积的13.13%;科普宣教区包括江家独屋北部的半岛及东南部的水库,总面积约为142.63公顷,占湿地公园总面积的4.77%;合理利用区包括水库西南部的黄家湾和新屋等山地,作为主要的旅游活动开展地点,总面积约为172.36公顷,占湿地公园总面积的5.76%;管理服务区位于水库大坝东侧,面积约为26.42公顷,占湿地公园总面积的0.88%。
湿地保育区主要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以湿地植被重建、水体恢复为主要目的;科普宣教区主要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合理利用区主要是依据湿地公园的自然地理条件及自然资源、景观等开展亲水活动、观光探险、农(渔、牧)家乐等休闲娱乐活动的区域;管理服务区主要是维持湿地公园日常工作正常开展,管理服务机构、服务接待设施、医疗等设施建设集中的区域。
第十条湿地公园必须纳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纳入强制性内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一条湿地公园管理处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总体规划》编制公园建设详细规划,湿地公园建设应当按照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并与周围的景观相协调。
第十二条湿地公园管理处组织规划、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标明界区,设立界碑、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改变和挪动。
第十三条在湿地公园内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采集标本等活动的,必须经湿地公园管理处同意。
第十四条湿地公园内不得兴建破坏或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自然景观和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周边的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进公园内。
第十五条湿地公园内的水体、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地形地貌等生态资源,应当严加保护。
第十六条湿地公园内禁止引进外来物种。因湿地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引进外来物种的,要严格控制,做好评审,充分考虑其对环境的影响,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进行动态监测,发现其有害的,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七条湿地公园管理处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宣传和用火管理,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和设备。
第十八条禁止擅自占用、征用湿地公园的土地。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须占用、征用的,建设单位必须先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项目设计图,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书面回复,建设单位根据回复意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并报国家林业局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湿地公园范围内不得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第二十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湿地、开荒、开矿、采石、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
(二)商品性采伐林木和采挖野生植物;
(三)猎捕、毒杀野生动物和捡拾鸟卵的行为;
(四)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性方式和其他禁用的渔具捕鱼;
(五)放养禽畜和投肥、投饵、网箱养殖等农业活动;
(六)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等污染物;
(七)使用高毒、高残留的农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行政命令、行政强制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的方式予以处理。
损毁公共设施的,依法按规定赔偿。
第二十二条湿地公园管理处对周边影响公园湿地保护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和协助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随县人民*办公室
2016年5月10日印
4、新闻报道
秋沙鸭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1日08:14来源: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记者张真真、通讯员吴仕虎)12月20日,随县封江口国家湿地公园对外发布称,该公园连日来组织的冬季野生候鸟专项调查中,在公园西北部河道中发现6只中华秋沙鸭。
中华秋沙鸭是第三世纪冰川期后残存下来的物种,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为中国特有的稀有鸟类。目前,中华秋沙鸭仅存2000多只。
现场调查专家表示,中华秋沙鸭对其栖息地的水源水质、人为干扰、食物供给、空气质量等要求非常高。它的到来说明,封江口国家湿地公园持续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其生态环境质量达到了一个新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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