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1月1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8号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4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1、概要
2006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1月1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8号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4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2、修订背景
原《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200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以国土资源部第38号令颁布。原办法对外国人来华从事测绘活动的形式、可以从事的测绘活动业务范围、具体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依法管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提供了依据。办法自2007年3月1日实施以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定期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情况、进行测绘活动的范围、测绘成果汇交、参加测绘活动的人员等内容进行检查,严惩违法行为,维护了国家安全和利益。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8号),就部门规章清理作出部署并提出了要求。国家测绘局随即开展了部门规章的清理工作。在清理工作中,发现《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与测绘管理的实际情况不符。同时,国家测绘局为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管理,在2010年5月修订印发了《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市场准入。由于互联网地图服务既属于测绘活动,也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同时遵守《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第333号令),但是这两个法规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要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
综上,我局开展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修订稿完成后,经国土资源部提请国务院审核。国务院审核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以部令发布。
3、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合资合作企业不得从事的地图编制活动的具体专业范围。
新修订的《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合资、合作测绘不得从事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的编制活动。与原办法相比,目前的地图编制的具体专业范围划分更加合理明确,有利于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管理,有利于促进地图市场的规范。
二是新增了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特别规定。
新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的,必须依法设立合资企业。为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促进互联网地图市场健康发展,国家测绘局制定了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的测绘资质标准,加强了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准入管理。新办法将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的仅限于中外合资企业,相对于申请其他测绘资质的可以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更为严格,有利于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同时也与上位法《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保持一致。
新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只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的中外合资企业,其外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该规定适应了对外开放和经济合作的需要,有利于促进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公平有序竞争。首先,此项规定的依据是《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由于互联网地图服务既属于测绘活动,也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因此应当与《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保持一致。其次,放宽对外方出资比例的规定限于只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的中外合资企业,如同时申请其他业务范围的,外方投资比例规定不变,即必须中方控股(中方投资比例占51%以上)。
三是修改了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应当提供的材料的规定。
根据上述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特别规定,新办法第九条对申请测绘资质应当提供的材料做出了相应的修改,进一步方便了申请人,符合行政审批的公开透明的要求,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审批,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
4、修订决定
*国土资源部令
第5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法律体系,决定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8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五项修改为:“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的编制”。
二、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合资、合作企业须中方控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领域只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的,必须依法设立合资企业,且外方投资者在合资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三、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中方控股的证明文件(只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的,需提供外方投资者投资比例不超过50%的证明文件)”。
四、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5、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中外经济、科技的交流与合作,根据《*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以下简称来华测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来华测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不得涉及*的国家秘密;
(三)不得危害*的国家安全。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来华测绘的审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来华测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来华测绘应当符合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测绘活动中涉及国防和国家其他部门或者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从其主管部门的国家秘密范围规定。
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领域测绘,必须与*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以下简称合资、合作测绘)。
前款所称合资、合作的形式,是指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资、合作企业。
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以下简称一次性测绘),可以不设立合资、合作企业,但是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与*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测绘人员共同进行。
第七条 合资、合作测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大地测量;
(二)测绘航空摄影;
(三)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四)海洋测绘;
(五)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的编制;
(六)导航电子地图编制;
(七)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活动。
第八条 合资、合作测绘应当取得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
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测绘法》以及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三)合资、合作企业须中方控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领域只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的,必须依法设立合资企业,且外方投资者在合资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四)已经依法进行企业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
第九条 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中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二)中方控股的证明文件(只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的,需提供外方投资者投资比例不超过50%的证明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测绘资质许可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合资、合作企业应当分别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初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初审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送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审查,并在接到会同审查意见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四)发放证书: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一次性测绘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表;
(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批准文件;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和有关资信证明;
(五)测绘活动的范围、路线、测绘精度及测绘成果形式的说明;
(六)测绘活动时使用的测绘仪器、软件和设备的清单和情况说明;
(七)*现有测绘成果不能满足项目需要的说明。
第十二条 一次性测绘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取得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提交申请: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提交申请材料;
(二)初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初审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或者接到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送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审查,并在接到会同审查意见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四)批准:准予一次性测绘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并抄送测绘活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准予一次性测绘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但是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合资、合作企业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一次性测绘应当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
合资、合作测绘或者一次性测绘的,应当保证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第十五条 来华测绘成果的管理依照有关测绘成果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来华测绘成果归中方部门或者单位所有的,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测绘成果携带或者传输出境。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一)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二)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三)是否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
(四)是否按照《*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五)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来华测绘涉及*的国家秘密或者危害*的国家安全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责令停止测绘活动,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对中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形成的测绘成果依法予以收缴:
(一)以伪造证明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一次性测绘批准文件的;
(二)超出一次性测绘批准文件的内容从事测绘活动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将测绘成果携带或者传输出境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来华测绘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法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内地从事测绘活动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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