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刘某,男,196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ml:namespace>
被告叶某,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刘某、叶某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xxxxxxx元。
二、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刘某、叶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1月1日14时许,被告刘某驾驶无牌正三轮车沿xxxx镇林浦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浦西工业中心路与林浦路交叉口左转弯时,与被告叶某驾驶的沿浦西工业中心路由北往南直行的浙Cxxxxx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致乘坐在被告刘某三轮车上的原告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xxx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原告共住院19天,经鉴定,原告因该交通事故导致其十级伤残。2012年11月22日,xxx*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x公交认字(2012)第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叶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对该事故无责任。
被告叶某为其所有的浙Cxxxx小型越野客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刘某、叶某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三年 月 日
交通肇事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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