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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科普小知识2022-09-18 21: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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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XX,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19日,住址:郑州市XX路X号院X号楼X号

被告:徐XX,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12日,住址:郑州市二七区XX路X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共计8万元;

2、判令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中介方佣金1万元;

3、判令由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被告、与XXX公司三方于2013年3月25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房屋,向被告交付定金,向XXX公司佣金。合同第五条约定:原被告双方在合同签订40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房管局立契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甲方(被告)违反第五条约定,则视为其单方解除合同,应双倍返还原告交付的定金。同时,合同第八条约定,单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全部佣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XXX公司向被告交付定金40000元,交付佣金10000元。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一同前往房管局办理过户,被告均无理推脱,至合同约定的最后期限,被告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拒不陪同原告办理过户,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诉请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