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科普文章

原告沈立华与被告上海第九百货商店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申水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科普小知识2022-09-24 21:34:32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43号

原告沈立华,男,194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1467弄4区73号402室。

被告上海第九百货商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陈奕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旭伟,该公司职工。

被告上海申水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沪太路8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祁华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曾建国,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沈立华与被告上海第九百货商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九百货)、被告上海申水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水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3年 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立华,被告第九百货法定代表人陈奕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旭伟,被告申水公司委托代理人祁华康、曾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立华诉称:其系“干湿分离器”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被告申水公司制造的型号为JSS-05B、JSS-05、JSS-1B、JSS-1、JS-05、JS -4“申水”牌三化净水器主要技术特征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被告第九百货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了上述侵权产品。据此,原告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1、先支付专利使用费之后,才能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原告的专利产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3、在《新民晚报》、《解放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等报刊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4、与原告订立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支付专利使用费。要求技术入股30%.

被告第九百货辩称:其系一家专门经营日用百货、服装、大小家用电器、办公用品、食品等综合性商品的百货公司,为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告自 1993年起开始经营被告申水公司制造的系列家用净水器至今,产品具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从未收到过该产品侵权的任何法律文件。原告起诉被告无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申水公司辩称: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完全不同。原告的专利是“干湿分离器”,被告产品是净水器;原告是一种将垃圾分成固体垃圾和液体垃圾的装置,被告的产品是进行“三化”处理,即净化、矿化、磁化;原告专利的工作原理是用“漏斗”进行过滤,是一种物理原理,而被告产品的“三化”处理是一种化学原理;原告专利的实用性在于将垃圾干湿分离,被告产品的功能在于去除水中的异嗅、异味以及重金属离子和有机物等有害物质。且被告于1993年就开始依法制造、销售净水器。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沈立华于2000年8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干湿分离器”实用新型专利,2001年5月2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 ZL00246720.8.原告的权利要求书1载明:“一种干湿分离器,其特征是所述的干湿分离器具有漏斗和壳体部分,它们相连,壳体内具有腔体,漏斗内具有腔体。”原告的说明书载明:“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干湿分离器装置,能将垃圾分离成固体垃圾和液体垃圾两部分,方便垃圾的储存和处理,有效避免液体、水分的污染问题,保持环境的整洁和卫生。”2003年4月22日,原告在被告第九百货处购买了本案系争的JSS-05B“申水”牌三化净水器一台,价格为人民币270元。

被告申水公司系专业生产净水器的中美合作企业,本案系争的JSS-05B“申水”牌三化净水器为该公司制造。该产品的内部结构具有预过滤器和内胆装置。预过滤器分别由底座、上盖、滤网、毛毡构成;内胆分别由网板、海绵、过滤布、活性碳、矿石、磁性材料构成。预过滤器的功能在于滤除水管中的铁锈、细纱、污泥等杂质,从而提高净水器的使用效果,延长活性炭的使用寿命;内胆的功能主要在于净化、矿化、磁化自来水,即有效除去自来水中的异嗅、异味以及重金属离子、有机物等有害物质,补充水中微量元素,改变水分子结构。被告申水公司和被告第九百货于1993年开始制造、销售“申水”净水器。经比对,本案系争的JSS-05B“申水”牌三化净水器的技术特征、设计思路及产品功能与原告“干湿分离器”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完全不同。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年费收据、销售发票、型号为JSS-05B“申水”牌三化净水器实物,被告提供的检验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上海市工业产品准产证、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净水器产品介绍材料、销售发票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原告沈立华虽系名称为“干湿分离器”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号:ZL00246720.8)的权利人,但由被告申水公司制造、被告第九百货销售的本案系争的JSS-05B“申水”牌三化净水器的技术特征并未覆盖原告“干湿分离器”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两者的功能完全不同。原告实用新型专利的功能是将垃圾分离成固体垃圾和液体垃圾;而本案系争产品的功能是净化、矿化、磁化自来水。原告亦未提供其他五个型号净水器的相关证据,故原告认为两被告制造、销售的六个型号的净水器侵犯其专利权的理由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沈立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元,由原告沈立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芮文彪

代理审判员 王辰阳

代理审判员 何 渊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申静芬

书 记 员 黄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