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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科普小知识2022-09-27 16:4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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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是*教育部与香港爱国实业家李嘉诚先生为提高中国高等学校学术地位,振兴中国高等教育,共同筹资设立的专项计划,启动于1998年8月4日。该计划包括实行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和长江学者成就奖两项内容。李嘉诚先生及其领导的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期投入港币6000万元,教育部筹集相应配套资金,用于在高等学校实行特聘教授岗位制度。李嘉诚先生还另行捐赠港币1000万元,用于设立“长江学者成就奖”。

中文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外文名:ChangJiangScholarsProgram,原译CheungKongScholarsProgramme

设立时间:1998年

设立方:教育部、香港李嘉诚基金会

1、简介

“长江学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是由教育部与香港李嘉诚基金会于1998年共同筹资、合作设立的跨世纪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这项计划主要立足国内,通过实施高校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制度和“长江学者成就奖”,吸引国内外中青年各界精英投身高校重点学科建设,赶超国际先进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术带头人,以迅速提高中国高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能力和在国际上的学术地位。教育部为此计划3-5年内在高校国家重点建设学科中设置500-1000个特聘教授岗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内容被写进了教育部制定的《面向21世纪教育行动计划》。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自1998年实施以来,“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经过海内外公开招聘和严格遴选,共聘任长江学者1801人,其中特聘教授1190人、讲座教授611人。先后有85名长江学者当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特别是在2012年两院院士增选中,共有32名长江学者当选为两院院士,占全国当选总数的30%,占高校当选总数的近60%。

2、计划背景

为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延揽海内外中青年学界精英,培养造就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带动国家重点建设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在国务委员、时任教育部部长陈至立同志的亲自主持下,1998年8月,教育部和李嘉诚基金会共同启动实施了“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包括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制度和长江学者成就奖。在**的直接关怀和高度重视下,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经过高等学校和长江学者们的共同努力,“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成效显著,硕果纷呈,在海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和普遍好评,已经成为国家重要的高层次人才计划。

3、计划宗旨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配合"211工程"建设,吸引和培养杰出人才,加速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其主要宗旨在于通过特聘教授岗位制度的实施,延揽大批海内外中青年学界精英参与我国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带动这些重点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若干年内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术带头人,以大大提高我国高校在世界范围内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同时,通过特聘教授岗位制度的实施,对于推动我国高等学校的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打破人才单位所有制、职务终身制,改变分配中存在的平均主义等弊端将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4、计划内容

实施"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第一期,教育部从1998年起在三至五年内在全国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建设学科中设置300~500个特聘教授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招聘条件,由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高等学校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学术造诣深、发展潜力大、具有领导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能力的中青年杰出人才。学校遴选、推荐的特聘教授候选人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学校与之签订聘约,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聘特聘教授岗位的人员在聘期内享受每年人民币10万元的特聘教授岗位津贴,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其中,任职期间取得重大学术成就、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员,还可以获得每年颁发一次的"长江学者成就奖"。每次奖励一等奖1名,奖励人民币100万元,二等奖3名,每人奖励人民币50万元。

5、计划调整

2004年

2004年,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教育部对“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加大了实施力度,每年计划聘任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各100名,聘期为三年,李嘉诚基金会继续给予了一定支持。新一轮“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认真落实*关于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并重的方针,将实施范围扩大到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增加了讲座教授招聘数量,大力吸引更多的海外知名学者短期回国或来华进行合作研究;更加重视发挥高等学校在长江学者岗位设置、遴选聘任和提供科研配套条件等方面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强化长江学者岗位与科技创新平台、重点研究基地的紧密结合,积极探索“学科带头人+创新团队”的人才组织新模式,努力实现设岗、选人与做事的有机统一,为优秀人才的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10周年

为进一步发挥中国内地、港澳地区高等学校和中国科学院研究机构的整体优势,2005年6月教育部与李嘉诚基金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长江学者成就奖”实施办法作出了重要调整,将奖励范围由内地高等学校扩大到港澳地区高等学校和中国科学院所属研究机构。“长江学者成就奖”获奖人员遴选条件是:科学道德高尚、年龄在50岁以下、主要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国际公认领先水平的重大科研成果或者突破性进展的杰出华人学者。该奖项每年计划评选一等奖1名,奖励人民币100万元,二等奖3名,每人奖励人民币50万元,奖金仍由李嘉诚基金会全额捐赠。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4年取得丰硕成果,共进行了四批教授的特聘,2002年“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第五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和第四届“长江学者成就奖”。在推动科技创新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培养创新人才、带动高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及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已显现成效,特别是吸引和凝聚了一批国内高层次优秀人才。据悉,目前已有20位特聘教授被科技部聘为“973”计划首席科学家,占全部项目的18.9%;34位特聘教授分别担任“十五”“863”计划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主题专家组组长等职务。“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实施推动了我国高等教育和高新技术的发展。

2011年

根据教育部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发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

新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继续实施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项目,每年支持高校聘任150名特聘教授、50名讲座教授;特聘教授聘期为5年,聘期内享受每年20万元人民币奖金;讲座教授聘期为3年,聘期内享受每月3万元人民币奖金,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增设支撑服务专项,重点支持长江学者创新团队建设,举办“长江学者论坛”、出版“长江学者文集”、推荐“长江学者精品课程”,发挥长江学者在创新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协同创新等方面的辐射带动作用。

新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作为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年英才开发计划”等共同构成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体系。坚持育引并举,同条件、同平台、同标准,着力培养和吸引学术新锐。在吸引海外人才方面,讲座教授人选全部面向海外知名大学教授,与“千人计划”形成衔接;特聘教授人选面向海外知名大学副教授,与“千人计划”形成梯队。

新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由*财政专项经费支持,面向全国高等学校,加大对人文社科、中西部高校的支持力度,取消申报限额,鼓励通过个人自荐、专家推荐、驻外使(领)馆举荐等多种形式应聘。长江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高校自主设置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择优推荐,经教育部组织同行专家评审通过后,由高校聘任。目前,教育部已面向全国高等学校部署开展2011年度“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人选申报工作。

2014年

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针对部分高校在人才引进工作中也存在着缺乏科学规划,片面追求数量,审核把关不严,程序不健全,机制不完善,以及少数高层次人才流动频繁、到岗不足、兼职过多等现象,要求建立集聚人才*机制,加快形成具有竞争力的高校人才制度优势。

《意见》提出,严格规范兼职兼薪行为。按照“本职优先、分类管理、突出重点、逐步规范”的原则,加强对全职人才兼职兼薪行为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兼职须经学校审批,鼓励在做好本职工作情况下,从事与教学科研相关,有利于增强学校办学实力、提高学校声誉,且不获取薪酬的兼职活动;禁止从事影响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千人计划”国家特聘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在同一时间内应只有一个全职工作岗位,不得兼职;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不得担任学校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

《意见》同时提出,支持高层次人才向中西部高校流动,东部高校不得到中西部高校招聘长江学者。

6、评审组织

为了顺利实施“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保证计划专项资金的效益得到充分发挥,教育部将聘请若干名国际著名学者成立“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有关高等学校提出的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申请,评审高等学校遴选推荐的特聘教授候选人及“长江学者成就奖”候选人等。

7、工作程序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申报、评审工作分为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长江学者成就奖”候选人推荐三部分。其中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及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工作每年进行两次,“长江学者成就奖”候选人推荐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工作程序可参看《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长江学者成就奖”实施办法(试行)》、《“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工作系统图》及《“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工作流程图》。

8、实施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人〔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部,部属各高等学校,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大力吸引、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深入推进人才强校,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经商财政部同意,我部决定启动实施新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现将《“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校实际,认真贯彻、密切配合,认真做好“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教育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和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教育部决定从2011年起,实施新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第二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是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年英才开发计划”等共同构成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体系。

第三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支持高等学校聘任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第四条 长江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高等学校设置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经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由高等学校聘任,实行合同管理。

第五条 高等学校设置长江学者岗位应当明确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和研究任务,与实施国家教育、科技和人才规划结合,与国家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结合,与创新平台和创新基地建设结合,与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结合。

第六条 每年聘任特聘教授150名,聘期为5年;讲座教授50名,聘期为3年。

第七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由教育部授予“长江学者”称号,在聘期内享受长江学者奖金。

第八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经费由*财政专项支持。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九条 特聘教授主要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2.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发展思路,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4.领导本学科方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学术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第十条 讲座教授主要职责:

1.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2.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建议,促进本学科进入国际学术前沿。

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参与组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学术团队。

4.积极推动国内高校与海外高水平大学等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特聘教授基本条件:

1.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人选年龄不超过45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人选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海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担任教授或其他相应职位。

3.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创新性、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具有较强的领导和协调能力,能带领学术团队协同攻关。

4.恪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拼搏奉献精神。

5.聘期内全职在受聘高校工作。应在签订聘任合同后一年内全职到岗工作。

第十二条 讲座教授基本条件:

1.在海外教学科研一线工作,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教授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2.学术造诣高深,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取得国际公认的重大成就。

3.诚实守信、学风严谨、乐于奉献、崇尚科学精神。

4.每年在国内受聘高校工作2个月以上。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根据设置的具体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符合条件者可通过自荐、专家推荐、驻外使领馆推荐等多种形式应聘。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组织相关专家或由校学术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遴选,择优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对推荐人选申报材料、实际能力水平和学术道德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并将申报材料在校内公示一周。对于实名提出的异议,由学校组织调查,有关异议材料及调查结论随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教育部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教育部对高等学校推荐的候选人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候选人进行评审。评审程序为:同行专家通讯评审,同行专家会议评审,公示,评审委员会评审等。

第十七条 在公示期间有对候选人提出实名异议的,由申报学校组织调查并形成意见,教育部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与拟聘任人选签订聘任合同,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九条 教育部根据高等学校与受聘者签订合同的情况,公布年度聘任结果、颁发“长江学者”证书。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二十条 特聘教授奖金为每人每年20万元人民币;讲座教授奖金为每人每月3万元人民币,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

高等学校可对特聘教授实行年薪制。特聘教授奖金可作为年薪的一部分。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为长江学者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支持他们牵头组建学术团队,推动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重点支持由长江学者领衔的学术团队;对中西部高校聘任长江学者组建的团队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东部地区优秀人才应聘中西部高校长江学者岗位;对中西部高校聘任的长江学者,实行倾斜政策。

第二十四条 设立长江学者支持项目。支持高等学校举办“长江学者论坛”,资助出版“长江学者文集”,推荐“长江学者精品课程”。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与长江学者签订的聘任合同应明确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长江学者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对长江学者实行聘期目标管理,聘任起始时间以实际到岗时间为准。聘期结束后,由高等学校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每年11月底前将长江学者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报教育部。教育部对长江学者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按年度向高等学校拨付奖金;对于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停发奖金,并视情况撤销其“长江学者”称号。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法律的,教育部将撤销其“长江学者”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奖金;聘期尚未结束的,高等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九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不得担任高等学校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对因特殊原因担任学校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的,停发其奖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长江学者与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长江学者聘任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