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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印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管理办法》

科普小知识2021-08-28 04: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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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201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教育厅,*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军委政治部*局,部属高等学校、部委、省、驻外使(领)馆教育厅(组)联合组建的各高等学校党委:

以*新时期中国特色*思想为指导,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入实施“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加强新时期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建设,我部制定了《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学校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教育部党组

2018年9月21日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有中国特色*新时代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的人才执政原则,根据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期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为建设高素质教师的新时代,形成高水平的高校人才培养体系,加快建设人才强国,汇聚世界各地的人才。

第二条“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是高校高层次人才建设的龙头项目。这是吸引德才兼备、爱国心强、有国际影响力的学科带头人和青年学术人才的重要举措。它是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他国家的其他主要人才项目共同推广和实施。

第三条“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遵循加强政治引导、突出道德、培养人才、服务国家战略、坚持创新导向、公平、开放、公正的原则,坚持改革、一流、面向西部、面向东北、面向青年、面向哲学社会科学的原则,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充分发挥人才培养的标杆作用,为高等教育内涵发展和教育强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第四条“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行岗位聘任制,支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下同)设立杰出教授、讲座教授和青年学者等岗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杰出教授和青年学者计划针对全国的大学。讲座和教授项目是针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高校。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范围按照中西部地区高校基本能力建设项目实施。

第五条教育部组织专家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国家重大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突出“高技术、先进、短板”需求,加强基础研究和创新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快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建设,编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工作指南,作为岗位设置和人才选拔的重要指南和依据。

第六条长江学者职务的设置,以修身养性为基本原则。与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相结合,重点支持国家重大科研工程项目、国家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基地、特色优势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的岗位设置。结合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经济发展和资源禀赋、特色优势学科,加大向西部和东北地区倾斜力度,支持创造就业岗位。

第七条每年聘请150名左右的优秀教授,为期5年。大约有50名授课教授,为期3年。大约有300名青年学者,他们的就业期为3年。

第八条教育部授予优秀教授、教授长江学者称号,授予青年学者长江学者称号,青年学者在任职期间享受奖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实施由*财政资助。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九条特聘教授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学习贯彻*的中国特色*新时代,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牢固树立“四个自信”,具有爱国主义和奉献精神,做“四有”的好老师。

(二)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遵守大学教师的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和其他职业道德。

(三)知识扎实,有能力教授本科核心课程;学术造诣深厚,科研成果得到国内外同行的认可;有能力带领本学科赶上或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很强的团队领导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带领学术团队共同解决关键问题。

(四)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担任教授或相应职务,海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特别优秀的副教授或相应职务也可申报。

(五)申请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的候选人年龄不超过45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候选人年龄不超过55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高校推荐的考生年龄放宽2岁。

(6)在就业期间在就业大学全职工作。应在签订聘用合同后6个月内从事专职工作。

担任本部门或局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和受聘不满两年的青年学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十条讲座和教授的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学风严谨,爱岗敬业,崇尚科学,在世界上享有良好声誉。

(二)在海外教学和科研工作中,一般应担任高水平的大学教授或相应职务。

(三)学术造诣深厚,在本学科有较大影响,取得国际公认的重大成就。

(四)申请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的候选人年龄不超过55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候选人年龄不超过65岁。

(五)每年在国内大学工作累计2个月以上。

第十一条青年学者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学习贯彻*的中国特色*新时代,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牢固树立“四个自信”,具有爱国主义和奉献精神,做“四有”的好老师。

(二)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遵守大学教师的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和其他职业道德;决心创新,敢为人先,开拓进取。

(三)能够胜任本科核心课程的教学任务;具有很大的创新发展潜力,在科研上取得了突出的学术成果,具有较强的团队领导和组织协调能力,有能力协助学科赶上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四)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国内申请人一般应持有副教授以上的职位或其他相应的职位。

(五)申请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候选人的年龄不得超过38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候选人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6)在就业期间在就业大学全职工作。应在签订聘用合同后6个月内从事专职工作。

担任现司局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著名教授的岗位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道德修养的基本任务。要努力教育和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培养爱国主义精神,加强道德修养,增长知识和见识,培养奋斗精神,提高综合素质。我们应该肩负起传播知识、思想、真理、灵魂、生命和新人的重任。要充分发挥教学、科研和师德的示范作用,为“四有”做出表率。

(二)支持知识扎实、研究前沿的高水平教学,开设学科前沿课程,每学年至少教授一门高质量的本科课程,主持课程体系建设和教材编写,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在人才培养中发挥示范作用。

(3)引领本学科发展,提出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发展思路,推动本学科赶上或领先国际先进水平。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成立学术创新团队,培养优秀青年人才,带领团队开展高水平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四)积极承担或参与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加强关键共性技术、领先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深入研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积极探索关系人类未来和命运的重大问题。它将在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大科学中心、国际科技创新基地、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高端国家智库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五)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与公共决策、制度设计和新智库建设的深度融合。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发展。

(六)积极组织各种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主持国际合作项目,在国际学术组织和国际一流期刊中占据重要核心地位,积极牵头或参与建立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术组织和高水平学术会议,增强学科在国际学术领域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十三条讲座教授的职责

(一)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遵守学校的师德行为准则、学术道德和其他职业道德。

(二)开设国际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帮助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3)对该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出建议,推动该学科进入国际学术前沿。

(四)积极参与组建国际先进学术团队。

(5)积极推动国内大学与海外高水平大学及其他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向国内大学推荐海外人才,向海外知名大学和国际组织推荐国内人才。

第十四条青年学者的责任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道德修养的基本任务。要努力教育和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培养爱国主义精神,加强道德修养,增长知识和见识,培养奋斗精神,提高综合素质。我们应该肩负起传播知识、思想、真理、灵魂、生命和新人的重任。要充分发挥教学、科研和师德的示范作用,做好“四有”教师,在青年教师中发挥示范作用。

(2)每学年至少讲授一门本科课程,积极参与教材编写和课程体系建设,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在人才培养中发挥关键作用。

(3)积极探索学科前沿问题,对学科发展方向和思路提出重要建议,协助学科赶上或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参与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组建创新团队。

(四)积极承担或参与国家重大科学研究项目,在重大科学项目、重大科学项目、重大科学中心、国际科技创新基地、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项目、高端国家智库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与公共决策、制度设计和新智库建设的深度融合。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发展。

(六)积极组织和参与各种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承担国际合作项目,在国际学术组织和期刊中担任职务,增强学科在国际学术领域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四章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五条教育部统一部署选拔任用工作,一般每年一次。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突出道德评价和教育教学绩效评价,加强分类评价,实施有代表性的结果评价,注重个人评价和团队评价相结合。优化和改进评价方法和程序,确保过程的公平性和结果的可信度。统筹人才选拔和培养,避免与同级其他人才项目重复支持。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是候选人推荐、聘任和管理的主体。高校党委要切实履行主要职责,统筹规划队伍建设和候选人推荐工作,从政治、道德、教育、素质等方面全面审视被推荐的候选人。高校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审核并严格核对推荐人选的档案和申请材料。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推荐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被推荐人的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合理设置招聘岗位,在国内外公开招聘,加大海外招聘力度。鼓励东部地区优秀人才申请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大学。东部地区的大学不允许从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大学招生。对于从国内其他大学招聘的候选人,应由候选人的工作单位出具批准书。

第十八条大学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机构应当对候选人的学术水平进行评估,报学校审批后推荐。学术评价应坚持创新素质和贡献导向,克服只注重学历、资格、论文和帽子的倾向。

第十九条推荐候选人的申请材料应当在学校公示至少一周。如果有官方推荐人选择的实名举报,经学校党委调查核实没有举报问题,应将相关举报材料和调查结论连同推荐材料一并报送教育部。

第二十条教育部对高等学校推荐的候选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候选人进行审核后提出建议。评审程序有:同行专家交流评审、同行专家会议评审、公示、评审委员会评审等。

第二十一条在公示期内,被推荐人以真实姓名申报的,由被推荐大学党委组织调查。调查应发挥校内外同行专家的作用,确保公平公正。调查结果报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就业起始时间为实际到达时间,并报教育部备案。聘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聘专家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违约情况和责任等。根据这些措施。

第二十三条教育部根据学校与员工签订的合同,公布年度聘用结果,颁发证书。

第五章关怀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特聘教授奖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万元;讲座教授的奖金标准为每人每月人民币3万元,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青年学者的奖金标准是每人每年10万元。

高校每年向教育部报告受聘专家的实际在职和履职情况。教育部将根据检查评估后的标准发放奖金。

第二十五条教育部和高校党委应当加强对受聘专家的思想指导和团结服务,将受聘专家纳入党委重点联系专家的范围,定期组织国情调研,开展讨论、咨询、慰问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完善扶持政策,按照聘用合同,落实研究生招生指标、科研经费、办公室和实验场所等具体配套措施,为受聘专家提供良好的教学和科研条件。积极搭建官员创业平台,支持受聘专家组建创新团队,充分发挥受聘专家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二十七条教育部支持大学举办长江学者论坛或研讨会,促进长江学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各地、各高校要鼓励和支持受聘专家开展深入调查研究和志愿服务,充分发挥长江学者作为专家智库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关心受聘专家的身心健康,定期组织体检,为其提供良好的医疗保健服务。要及时了解受聘专家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注重人文关怀,加强服务保障,做实事,解决难题,做好工作,营造舒适的发展环境。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在职的爱国心强、服务国家、为党和人民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在教师中大力弘扬爱国主义和奉献精神。

第六章管理评估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要切实履行用人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和聘期考核,并及时向教育部报告涉及长江学者的重要事项。聘用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高校应认真落实支持条件,受聘专家应信守承诺,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特聘教授实行中期履职报告和聘期考核制度,教授和青年学者实行聘期考核制度。根据聘用合同,高校将对受聘专家的聘用期进行管理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教育部。教育部对评估进行抽查,并敦促高校严格规范评估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聘用期间,受聘专家(讲座教授除外)的人事关系应在受聘院校。对于从东部地区招聘到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高校的人员,人事关系原则上转移到指定的高校。如情况特殊,不能调动时,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单位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报教育部审批后,人事关系可保留在原单位,但聘用期必须在用人单位专职。

第三十二条受聘专家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等学校终止与其签订的聘用合同,并报教育部停止发放奖金:

(一)因组织需要和其他特殊情况调离聘用岗位的;

(二)因工作需要担任部门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

第三十三条建立“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退出机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聘用合同,本人提出退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可以主动退出。

(二)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合同并解除合同:

1.在任职期间非法离岗的;

2.在聘用期内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或当班工作,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合同的;

3.聘用期限不符合条件,我不会主动退出。

(三)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退出:

1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

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 .弄虚作假骗取资格;

4 .违反师德、学术道德,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主动退出的,由员工本人向聘用院校提交书面申请,院校同意后报教育部备案实施;如果员工离职或*离职,学校将向其发出通知。雇员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请复审。经审查后,学校应将最终意见提交教育部审批。

第三十五条退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育部撤销其称号。如聘用期尚未结束,聘用院校应终止长江学者的聘用合同。主动辞职和终止合同辞职的,停止发放奖金,并视合同履行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奖金;强制退出,取消资格,停止发放奖金,收回已发放的全部奖金。合同的撤销,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报国家、部委和高层次人才计划和荣誉称号;强制退出的,不得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和荣誉称号。

第三十六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部将对学校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下一年度“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推荐资格:

(一)在推荐过程中不严或出具虚假材料,不能认真履行推荐职责的;

(二)未观察到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处理不力的;

(三)非法引进人才,片面依赖高薪、高待遇竞聘人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应取消推荐资格的。

第三十七条“长江学者”和“长*年学者”是学术和荣誉称号,避免与物质利益发生简单直接的联系。被选中的人应该珍惜荣誉,严格自律。聘用期结束后,该职称不得再次使用。

第七章补充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1年12月15日发布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11年第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