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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印发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管理办法

科普小知识2022-07-24 13: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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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区域)合作与交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郭克金发外[2014]15号

各局(室)、科学部、机关党委、各直属单位:

《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区域)合作与交流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18日委员会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2014年3月3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区域)合作与交流项目管理办法

(2014年2月18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合作交流项目”)国际(区域)合作交流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作交流项目资助科技人员开展国际(地区)学术交流,创造合作机会,密切合作,为推动实质性合作奠定基础。

第三条合作交流项目是指在与*科学基金、科研机构或国际组织(以下简称对口组织)签订的双边(多边)协议框架下,由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委)资助的下列合作交流活动:

(a)人员交流;

(2)在中国举行双(多)方会议;

(三)出国(境)参加双(多)方会议;

(四)其他交流活动。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合作交流项目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和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的实施。

第五条合作交流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及其对口单位对合作交流项目的资助和管理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国际(区域)合作政策、双边(多边)协议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制定合作交流项目年度项目指南。

第八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制定年度项目指南时,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年度项目指南应在项目申请开始前30天公布。

第九条支持单位的科技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合作交流项目:

(一)承担基金资助项目3年以上的项目经理;

(二)参与基金资助项目3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或推荐2名具有相同研究领域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技人员,并经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批准。

前款第(二)项基金资助项目的参与者不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无工作单位或者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人员。

第十条依托单位的科技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参与者申请合作交流项目:

(一)承担基金资助项目3年以上的项目经理或参与人;

(二)受资助项目的参与者应当经受资助项目负责人批准。

本办法目前实施的基金资助项目不包括目前实施的合作交流项目。

第十一条限制要求按照年度项目指南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是合作交流项目申请的实际负责人,限一人。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的要求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支持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申请人可以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提供不超过3名不适合评审其项目申请的交流评审专家的名单。

第十四条申请合作交流项目时,申请人应当随申请提供项目指南要求的相关材料。

需要提交与*合作伙伴签署的合作协议时,合作协议的内容应包括:合作与交流领域、合作与交流形式、合作与交流计划、各方成本分摊、知识产权协议等事项。

第十五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项目后45天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由支持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或参与者不准申请或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五)在处罚期间,被处罚单位不得作为被处罚单位使用。

第三章审批

第十六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评审可以通过交流评审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应当按照以下评审原则对项目申请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a)与基金资助的项目的关系;

(2)在创造合作机会和密切合作方面的作用;

(三)交流计划的可行性;

(四)预算的合理性;

(5)合作的预期结果。

第十八条在交流评审过程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申请内容和相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数据库中随机抽取3名以上专家进行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合评估其项目申请的评估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选择评估专家时应考虑实际情况。

第十九条会议评审期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出席会议的专家人数应超过5人。

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资助计划和项目申请等评审材料。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对会议评审项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推荐资助的项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专家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评审结果,决定资助项目。

第二十一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决定给予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资助金额及时发出资助通知书,通知资助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资助单位名称、项目名称、资助金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资助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自然科学基金会申请复审。评审专家对学术判断的不同意见不得作为申请评审的理由。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四章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公布拟资助项目名称和资助单位名称,公布期限为5天。公告期届满,支持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视为收到补贴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一式两份),自收到资助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之日起30日内对项目计划进行审查,经批准后,将其中一份项目计划退回资助单位。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应作为项目实施、资金分配、检查和结论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不得对申请内容和预算进行任何变更,但资助通知书要求的除外。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补贴。

第二十四条实施期超过一年的合作交流项目,项目经理应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项目提交的年度进展报告进行审查。逾期不提交的,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合作交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合作交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支持单位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并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决定终止项目的实施:

(一)不再依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合作交流工作的;

(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在科研中弄虚作假的。

项目负责人调任其他依托单位工作,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的,原依托单位应当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并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决定终止项目负责人负责的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合作交流的内容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项目经理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中国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期限在1年以内的,不得申请跨年度延期。项目实施期超过1年,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经理可申请延期1年,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资助期结束前60天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中国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

获准延期的项目应在项目结束前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条对于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情况,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做出批准、不批准或者终止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支持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五章结论

第三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集中收到项目经费决算报告之前,撰写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如果取得了成果,应同时提交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对结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最终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提交中国自然科学基金。

对未能按时提交基金决算报告和决算报表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根据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为满足收尾要求,允许收尾,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提交的结案报告材料不完整或程序不完整;

提交资金的最终会计程序不完整或不符合报告要求;

不符合中国自然科学基金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公布经批准的关闭项目的关闭报告。

第三十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在公布资助项目成果时,应当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

第三十五条合作交流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补充规定

第三十六条合作交流项目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实施过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5月22日通过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