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委印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郭克金发吉[[2014]38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18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2014年5月26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2014年2月18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取得良好成果的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进行创新研究,促进青年科技人才快速成长,培养一批有望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骨干。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在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和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
第五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基金发展规划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制定项目指南。年度项目指南应在收到项目申请之日前30天公布。
第六条依托单位的科技人员申请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籍;
(2)在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38岁,女性未满40岁;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五)承担过基础研究项目或者其他基础研究经历;
(六)与*单位没有正式聘用关系;
(七)确保每年资助期内,在依托单位从事科研工作的时间超过9个月。
不具有*国籍的中国青年学者,符合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条件的,可以申请。
第七条下列科技人员不得申请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工作单位或单位不依托的单位;
(二)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或者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资助;
(三)当年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四)在博士后流动站或者工作站从事研究或者攻读研究生学位。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和承担的基金项目数量应当符合年度项目指南中的限额申请规定。
第九条申请人为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人数限制为1人。
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周期为3年。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的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可以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提供不超过3名不适合评审其项目申请的交流评审专家的名单。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一)同一年度申请或参与申请的各种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二)与承担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
第十二条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统一报送中国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第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受理并公布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研究领域和依托单位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由支持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在处罚期内不准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四)在处罚期间,被处罚单位不得作为被处罚单位使用。
第三章审批
第十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包括沟通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五条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应重点关注申请人的以下几个方面:
(一)过去五年的科研成果;
(2)提出创新想法和创新研究的潜力;
(三)拟开展研究工作的科学意义和创新性;
(4)研究计划的可行性。
第十六条对于受理的项目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申请内容和相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数据库中随机抽取5名以上专家进行交流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合评估其项目申请的评估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选择评估专家时应考虑实际情况。
每个项目申请的有效评价意见不得少于5条。
第十七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交流评审对项目申请进行分类,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专家评审组,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出席会议的专家人数应为15人或以上。
如果项目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申请人应当到会答辩;那些没有回复的人将被认为已经放弃他们的申请。
在充分考虑申请人答辩、沟通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的基础上,会议评审专家对参加答辩的申请人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提议获得资助的人应得到出席会议的大多数评估专家的批准。
第十八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会议的表决结果,决定资助项目。
第十九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决定给予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资助金额及时发出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资助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资助单位名称、研究领域、资助金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资助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提供给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第二十条申请人对不接受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申请。评审专家对学术判断的不同意见不得作为申请评审的理由。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四章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公布资助项目负责人姓名和资助单位名称。公告期为5天。公告期届满,支持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视为收到补贴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一式两份),自收到资助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之日起30日内对项目计划进行审查,经批准后,将其中一份项目计划退回资助单位。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应作为项目实施、资金分配、检查和结论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不得改变申请内容,但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调整内容的除外。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补贴。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开展研究工作,保存资助项目实施的原始记录,并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项目提交的年度进展报告进行评审。逾期不提交的,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变动。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申请终止项目实施,并报中国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决定终止项目的实施:
(一)不再依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连续出国一年以上;
(四)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在科研中弄虚作假的。
项目负责人调任其他依托单位工作的,原依托单位应当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后,向中国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由项目负责人决定终止项目的实施。
有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作出批准、不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支持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进行重大调整,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写出项目资助决算报告,并编制项目资助决算;获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对结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责令资助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10日内提交或者更正。逾期不提交或不改正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时提交最终报告的;
(二)未按时报送资金决算的;
(三)提交最终报告的材料不完整或者程序不完整的;
(四)提交的资金决算程序不完整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
(五)不符合中国自然科学基金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结题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同行专家通过交流评审或会议评审的方式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结案材料的提交和评审情况,做出结案决定,并书面通知支持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的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项目申请总结。
第三十一条发表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表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支持。
第三十二条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研究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补充规定
第三十三条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评审和最终审定,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项目评审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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