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幼女卖淫罪
科普小知识2022-09-28 11: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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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幼女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诱惑、劝导、怂恿幼女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卖淫,是指为谋利,与不特定的他人进行性交或者其他性行为。行为人段系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才能构成本罪,若是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则应依具体案情以强奸罪或嫖宿幼女罪论处。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仅限于引诱,若是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则应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
1、定义
引诱幼女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2、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认定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有关规定,侵犯幼女的身心健康;
2﹑利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引诱幼女卖淫;
3﹑犯罪对象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女自然人实施引诱行为,致未满十四周岁幼女从事卖淫,即可构成本罪主体法。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被引诱的女孩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故意采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加以引诱致其卖淫,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的行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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