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执行
根据法律文书的内容,法院需要完成的执行活动可能是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物品、有价证券等财产,也可能是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
中文名:财产执行
实质:强制手段
相关概念:财产清查,财产保全
1、执行标的
财产执行的执行标的有两类,一类是财产(包括有体物和无形财产权),一类是可以替代的行为。根据法律文书的内容,法院需要完成的执行活动可能是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物品、有价证券等财产,也可能是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下面就分别讨论作为执行标的财产和可以替代的行为。财产
1.可以作为执行标的之财产 第一,有体物。被执行人的财物,应当是其享有所有权或者有权处分的物。对物的执行通常指有金钱价值的一切物与权利,一般分为有体物与无体物。有体物依其可否移动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财产执行
不得作为执行标的之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原则上均可以强制执行。但实体法和程序法基于保障社会安全或者债务人的生存、维护社会公益或者第三人利益、促进社会文化发展等考虑,对于被执行人的特定财产,执行法院不得采取执行措施,此即为豁免执行的财产。 首先,关于有体物的执行豁免范围。下列有体财产不得成为执行标的:第一,维护被执行人的生存而不得执行的财产。第二,禁止流通物。第三,基于社会公益而不得强制执行的财产。第四,维护公序良俗而不得执行的财产。第五,基于财产性质不得强制执行或者限制强制执行的财产。第六,外交豁免及领事豁免执行的财产。其次,关于无形财产权的执行豁免范围。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对某些财产权利不得执行或者只有具备一定条件才能执行的情形主要有:(1)信用证开证保证金;(2)证券经营机构清算账户资金;(3)证券、期货交易保证金;(4)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6)粮棉油收购专项资金;(7)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向特定企业发放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贷款;(8)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基本保障资金;(9)国防科研试制费;(10)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11)军费(但军队工厂、农场、马场、军人服务部、省军区以上单位实现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和企业的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等单位开设的军队“特种企业存款”除外);(12)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土地管理法》第47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13)单位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2条、第3条);(14)由地方财政部门管理、主要用于社会公益的各项附加收入即财政预算外资金。(15)民法通则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所有的权利,如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宪法中规定的退休金等都不得成为执行标的。
可以替代的行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2、执行财产的清偿顺序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按如下的顺序进行分割和清偿:
一是所有权。在执行得到的财产中,物权主张者有权取回其财产,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凡在执行的财产中有他人的物权主张,均应予以重视,依证据予以确认并准主张者取回。
二是豁免执行权。即被执行人或其扶养的亲属对其“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用品”有豁免执行权。执行法院应当根据当地的生活标准,予以充分注意和保护。
三是抵销权。即被执行人对其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可与其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抵销一部分或全部,用执行的财产冲抵。
财产执行
四是私权。即被执行人欠付其职工工资、职工安置费、劳动保险费、工伤赔偿费等,应当首先支付。被执行人如果是公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事业单位等,其所属的职工个体的私权优先于公权,应当在执行的财产中首先留足必需的份额。
五是公权。即被执行人欠付国家的税款和诉讼、执行等费用,应当先于优先权支付。
3、申请执行人债权清偿的执行
清偿债权的执行,应当注意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是关于一案多债权。一份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多名债权人,各债权人均申请执行的,由执行法院按各债权比例清偿;部分债权人申请执行,部分债权人未申请执行的,可视各债权人具有同等受偿权,将未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应受偿的份额部分留存,并通知其限期领受;债权人众多如集团诉讼的债权人,未申请执行的又分散各地、难以通知到的,应当公告通知,并将其受偿份额留存一定期限;未领受财产的债权人到期后仍不主张受偿的,原属足额清偿的,可将该部分财产退回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不存在又无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可上缴国库。 二是关于多案多债权。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名债权人,各债权人分别申请执行同一个被执行人的,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系一个法院作出的,或多名债权人申请一个法院执行的,则该执行法院可将各案合并执行,按各债权比例清偿,其中首先申请执行并为保全财产付出代价的,可以执行的财产予以补偿。第二,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由多个法院或其他机关作出的,或多名债权时,由各执行法院按其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为了便于操作,可由最先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统一清偿;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足额清偿各债权时,由最先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主持各债权人参与分配,会同各执行法院制定清偿债权分配表,按各债权比例清偿。
财产执行
4、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财产执行
第二百二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5、当事人的执行启动权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既有程序意义上的启动权,也有实体意义上的启动权。程序意义上启动权表现为执行请求权,实体意义上的启动权表现为实现权利权。
执行请求权(或称申请执行权),是经裁判确定具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请求国家执行机关发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没有执行请求权,执行程序就不能启动,当事人的权利就不能通过国家公权力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