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竞争
指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妨碍或者消除市场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中文名:限制竞争
实质:垄断等因素产生
相关概念:垄断,制约因素;竞争
1、限制竞争的概念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妨碍或者消除市场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既包括具有经济优*量的经营者滥用其经济实力限制他人竞争的行为,又包括*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限制竞争
限制竞争行为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系。限制竞争行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均是竞争带来的消极产物。它们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也严重地损害了其他竞争者、消费者和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三者相互联系、互有交叉,并没有绝对的界限,本质上同属破坏竞争的行为;但是,在行为方式、目的、程序等方面又存在着区别和差异。
2、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要件
认定*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应把握的要点有三:
第一,行为主体限于*及其所属部门。这里的“*”指除**外的各级人民*,“*所属部门”指*机构中的各有关职能部门(部、委、局等)和地方各级*的职能部门。
第二,*及其所属部门,实施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亦即客观上有滥用行政权力的事实。
第三,*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保护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从而损害外地经营者和本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的规定,*及其所属部门实施了该法第7条所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
限制竞争
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没收违法所得,还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特许经营表现形式
(1)固定价格。
所谓固定价格实际上就是价格控制,指特许方与受许方通过签订价格协议等方式,对特许经营产品或者服务价格标准进行限定,不允许受许方自行确定价格,或者受许*要对价格进行变动,必须经过特许方的同意。
(2)搭售。
指特许方在销售一种产品或者签订特许权协议时,强制性地要求受许方同时购买另一种商品的行为。在搭售的情况下,搭售品一般都不是好的商品,受许方因此丧失了*选择质量更好、价格更便宜的原料和产品的可能,从而就失去了部分商业赢利机会。
限制竞争
(3)竞争业务的限制。
即所谓的竞业禁止。指特许人为保护自身权益以及维护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所有受许人利益,维持特许人或者现有受许人的现有利润水平,要求受许人不得从事与其竞争的业务。这种限制不仅包括合同期间,有时还延及合同终止后的一段时期内,不仅包括受许人直接从事某种业务,还包括虽然间接从事某种业务但对特许体 系内的其他受许人形成竞争的活动。
(4)排他性交易行为。
所谓排他性交易行为,就是要求受许人只能购买、经营特许人认可或指定的某些产品或服务,除特许协议所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外,受许人不能购买其他产品或接受其他服务。与搭售一样,受许人因此失去了购买质量更好的产品和接受更好服务的选择权。
5、限制竞争行为的特征
1、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具有经济优势的经营者或者*及其所属部门。该行为主体可以是一个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也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同业优势经营者,还可以是滥用行政权力的*及其所属部门。
2、竞争行为的客体,是针对竞争对手或与其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或经营行为进行限制、阻碍、强制、排斥而产生的限制作用。
3、限制竞争行为的手段是滥用或凭借行为人的自身经济优势,或以合同、协议等形式形成的联合行为与共谋手段。
4、限制竞争行为的目的就是达到限制、排挤或排斥竞争对手,以保持和稳定自身经济优势地位,不断获取超额经济利润。
5、限制竞争行为的后果,不仅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而且也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同时也不利于市场结构和竞争机制的合理化。
6、限制竞争协议的分类
纵向限制竞争协议
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协议。
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主要表现形式有: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关于限定转售价格的协议;原材料供应企业与生产企业就供应对象、生产产品的品种及地区达成协议;农工商、产供销一条龙协作协议;在投标中投标人进行串通投标的行为。当然,上述行为中,凡不以限制竞争为目的的或在事实上未造成垄断后果的,不应认为是纵向限制竞争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限制竞争
横向限制竞争协议
横向限制竞争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行为人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其对竞争的危害既直接又严重,因而是传统的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重点。
横向限制竞争协议主要表现形式有:竞争者通过协议划分市场、竞争者之间达成统一的价格协定、联合拒购和拒销、联合排斥新的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招投标中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以合作型、合伙型联营的方式在竞争者之间进行业务的垄断或合并。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