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
特定人请求特定人履行给付行为的财产权。
中文名:债权
实质:相对权
相关概念:物权;相对权;合同
1、债权的概念
特定人请求特定人履行给付行为的财产权。
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区别
2、债权的分类
1、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区分标准:标的不同。
区分意义: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2、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特定:天然、意定
区分标准: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区分意义:替代履行;所有权与风险转移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仅适用于特定物,种类物的风险在特定
化之前归出卖人。
债权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区分标准: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区分意义:选择权的行使:选择其一行使,约定两者皆可选择,没有约定者推定债务人享有选择权。
4.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区分标准:债的主体是否为多个
区分意义:多数人之债的特殊性
5.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区分标准: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连带债务人内部协议的效力
3、债的发生
法定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之债、缔约过失
意定之债:合同行为(双方行为)、单方允诺(单方行为)
4、债的变更和转让
(一)内容变更
债的标的种类、数量、质量、价款、履行地点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变更。
(二)主体变更——债的移转
1、债权让与
债的移转
1、债权让与
(1)让与人与第三人达成债权让与协议,协议成立即生效。
(2)通知债务人
说明:通知的效力——债权让与合同,“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条件,非债权让与合同生效的要件。
若不通知,债务人依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通知后,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对于原债权人的抗辩可向
受让人主张。
债权
2、债务承担
(1)让与人(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2)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不经同意,不生效力。
3、债权债务概括移转
(1)合同承受
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概括转让债权债务的协议才能生效
(2)法定移转:企业分立中债务分担协议的效力,对内有效,对外无效(连带债务)
继承:继承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负责(限定继承)
4、不得转让的债权债务
(1)根据本身性质不得转让(专属之债)
①基于“人身信任”所生之债,如委托合同之债、演出合同之债
②不作为之债
③身份之债: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劳动之债:工资报酬、退休金、养老金
⑤人身伤亡之债:人身损害赔偿、抚恤金、人寿保险请求权
(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务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务
5、债的消灭
(一)履行
(二)解除
(三)提存
1.提存的条件: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履行
(1)债权人迟延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债权
2.提存的效力: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消灭
(2)债务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提存部门(公证部门)负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所有权、领取权、风险、孳息、提存费用均归债权人
领取权的抗辩事由: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
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领取权的除斥期间: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领取权消灭,扣除提存费用后,提存物归国家所
有
(四)抵销(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
1.法定抵销的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依债的性质可以抵销
2.法定抵销权的行使:
(1)法定抵销权的性质:形成权
(2)行使方法:单方通知即可
(3)限制: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3.约定抵销
(1)双方债务品质、种类不必相同,不必届清偿期
(2)双方订立抵销合同
(五)混同
类型:主要发生在自然人继承、法人合并之中
但债权上有第三人利益的,不因混同而消灭,例如债权出质
(六)免除
单方法律行为——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注意与赠与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