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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

科普小知识2022-09-29 09: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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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人请求特定人履行给付行为的财产权。

中文名:债权

实质:相对权

相关概念:物权;相对权;合同

1、债权的概念

特定人请求特定人履行给付行为的财产权。

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区别

2、债权的分类

1、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区分标准:标的不同。

区分意义: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2、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特定:天然、意定

区分标准: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区分意义:替代履行;所有权与风险转移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仅适用于特定物,种类物的风险在特定

化之前归出卖人。


债权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区分标准: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区分意义:选择权的行使:选择其一行使,约定两者皆可选择,没有约定者推定债务人享有选择权。

4.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区分标准:债的主体是否为多个

区分意义:多数人之债的特殊性

5.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区分标准: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连带债务人内部协议的效力

3、债的发生

法定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之债、缔约过失

意定之债:合同行为(双方行为)、单方允诺(单方行为)

4、债的变更和转让

(一)内容变更

债的标的种类、数量、质量、价款、履行地点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变更。

(二)主体变更——债的移转

1、债权让与

债的移转

1、债权让与

(1)让与人与第三人达成债权让与协议,协议成立即生效。

(2)通知债务人

说明:通知的效力——债权让与合同,“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条件,非债权让与合同生效的要件。

若不通知,债务人依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通知后,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对于原债权人的抗辩可向

受让人主张。


债权

2、债务承担

(1)让与人(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2)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不经同意,不生效力。

3、债权债务概括移转

(1)合同承受

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概括转让债权债务的协议才能生效

(2)法定移转:企业分立中债务分担协议的效力,对内有效,对外无效(连带债务)

继承:继承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负责(限定继承)

4、不得转让的债权债务

(1)根据本身性质不得转让(专属之债)

①基于“人身信任”所生之债,如委托合同之债、演出合同之债

②不作为之债

③身份之债: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劳动之债:工资报酬、退休金、养老金

⑤人身伤亡之债:人身损害赔偿、抚恤金、人寿保险请求权

(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务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务

5、债的消灭

(一)履行

(二)解除

(三)提存

1.提存的条件: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履行

(1)债权人迟延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债权

2.提存的效力: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消灭

(2)债务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提存部门(公证部门)负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所有权、领取权、风险、孳息、提存费用均归债权人

领取权的抗辩事由: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

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领取权的除斥期间: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领取权消灭,扣除提存费用后,提存物归国家所

(四)抵销(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

1.法定抵销的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依债的性质可以抵销

2.法定抵销权的行使:

(1)法定抵销权的性质:形成权

(2)行使方法:单方通知即可

(3)限制: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3.约定抵销

(1)双方债务品质、种类不必相同,不必届清偿期

(2)双方订立抵销合同

(五)混同

类型:主要发生在自然人继承、法人合并之中

但债权上有第三人利益的,不因混同而消灭,例如债权出质

(六)免除

单方法律行为——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注意与赠与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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