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科普文章

物权

科普小知识2022-09-29 09:28:35
...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文名:物权

实质:支配权

相关概念:物的权利;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

物权,是对物的权利。这里所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是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权主要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知识产权主要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债权主要是根据合同产生的权利。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物权是对有形财产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无形财产关系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

2、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立。1、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2、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物权

3、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4、妨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预防妨碍请求权

3、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1.绝对权与相对权

2.优先性与平等性

3.支配权与请求权

4.排他性与相容性

5.物权法定与债权*

6.静态法律关系与动态法律关系

8.保护的方式

9.是否有期限

10.客体不同

4、物权的种类

1、完全和定限

2、用益和担保

3、动产和不动产

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法律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保护的平等。

(二)物权法定原则:内容法定、种类法定、效力法定、公示方法法定。

(三)公示公信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2.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公示原则就是要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公示的方法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就是到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登记。3.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一个立法理念的进步,也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财产权利的民法化和有力确认。“私人”与国家、集体、其他权利人并列相提。4.维护公共利益与物权之恰当平衡权利之行使皆有界限,不得越界,否则必然侵入他人的权利领域,酿致侵权责任。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概莫能外。在这里,“他人”包括单个的人和作为社会整体之人的群体,谓之公众。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和其他个人利益之间需要作出恰当的平衡。所以,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5.一物一权原则。一物就是指的一个完整的、独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6.特别法优先原则为了融洽和调和物权法和其他与对物权相关的法律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我国物权法遵循“特别法优先”的原理,规定说,“相关法律对物权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我国物权法并非调整物权关系的唯一法律依据。

6、物权的保护

物权确认

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无需过错、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上一篇:企业员工福利方案

下一篇: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