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女,195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关北里**楼*门**号
电话:**
被告:陈**,女,195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4号楼*单元**室
电话:**
案由:物权保护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对朝阳区潘家园东里**号楼***室享有使用权;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姐妹,原告系被告之妹。
原、被告自幼随祖父共同居住于北京市东城区春雨一巷**号,该房屋为二间房,二个户口。其中一间为原、被告与祖父共同居住,祖父陈*为户主,另一间由原、被告之父母陈**、张**与其弟陈**同住,户主为原、被告之父陈**。1993年春雨一巷**号拆迁,因原、被告户口的户主陈*已经去世,经原告同意,由被告代表原告于1993年8月28日与拆迁单位中国妇女活动中心签订了《一次性拆迁安置协议书》,安置二居室一套,原、被告一人一间,地点在朝阳区潘家园东里华威西里小区*区12楼***室;原、被告之父母及弟的安置地点为朝阳区潘家园东里华威西里小区*区))楼807室(下称807号房)。后经原、被告同意,原、被告父母及弟的807号房与原、被告的安置房1608号进行了调换,即由原、被告父母及其弟居住1608号房, 807号房由原、被告共同居住,各方不持异议。后原、被告之弟陈**结婚后,原、被告与母亲共同居住于807号房。2003年,被告未经原告及母亲同意,趁母亲生病住院之机将门锁更换,其母亲与原告再没有在807号房屋居住过。被告在母亲生病期间不尽赡养义务,母亲去世后与原告没有主动联络过,被告独自控制涉诉房屋至今。后原告想和被告协商807号房的使用及归属问题,并通过其他亲属从中调和被告只同意赔偿原告15万元。后经多方打探,2009年5月原告得知被告已经于2000年将原、被告的共同安置房即807号房屋买下,并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
2011年4月 日
物权保护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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