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侵权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友志(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男,汉族,1967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虎岗乡农场001号,电话15938663161。死者周秀云丈夫。
委托代理人:王道刚,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662626526
委托代理人:程海。
原告王倩,女,汉族,1990年8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虎岗乡农场001号。死者周秀云女儿。电话13298120206
委托代理人:孟猛,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526862630
原告王奎林,男,汉族,1993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虎岗乡农场001号。死者周秀云儿子。电话15290003885
委托代理人:张锦宏,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607668102
被告*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中路32号,邮编100,电话010-56191903。
法定代表人聂辰席 台长。
被告太原市人民*,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69号,电话0351-4222722,邮编030000。
法定代表人耿炎波市长
被告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府东街95号(花区),邮编030001,电话0351-3046590。法定代表人厅长张健。
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体育北路7号,邮编030012,经营地小店区新寇庄北街35号,电话0351-7040386。
法定代表人杜锐 董事长。
被告山西友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小店区新寇庄北街35号,邮编030000,电话0351-7040386。
第三人太原市*局小店*,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昌盛西街65号,电话0351-7176911,邮编030000。
法定代表人 该局局长
第三人太原市检察院,太原市万柏林区望景路10号,0351-6160258,邮编030000。
法定代表人周茂玉 该院检察长
第三人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住所地太原市人民北路16号,邮编030000,电话0351-7262000。
法定代表人王宏亮,该院检察长
案由:名誉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对周秀云及原告的名誉侵害,删除网上焦点访谈2015年1月29日《不该发生的非正常死亡》节目、2015年1月16日“山西太原“12.13”案件初步查明案件系治安纠纷引发”。
2、判令被告在其焦点访谈节目、人民网、中国青年报、新浪网、搜狐新闻、环球网、凤凰网、百度新闻、山西日报、大河报首页上连续三十天刊登不少于500字的致歉声明(声明内容经法院审查,经原告同意)。
3、判令被告*电视台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4、判令被告*电视台赔偿三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万元。
5、判令被告太原市人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太原市*局小店*、太原市检察院、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为被告*电视台的本案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2月13日下午,在太原龙瑞苑工地打工的河南郸城县籍女工周秀云,因讨薪的治安纠纷在工地北门外被处警的太原市警察王文军等人拧断脖子当场打死。2014年12月26日,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对王文军等人以滥用职权罪立案。2015年1月29日周秀云尸检报告出来,鉴定她死亡原因是被拧断脖子即“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颈椎骨折、颈椎间盘断裂、颈髓挫伤),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另王友志伤情鉴定意见书证明他被王文军等警察打断6根肋骨鉴定为轻伤一级,王文军等人罪名变更为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2015年2月25日,太原市检察院向太原市中级法院起诉,周秀云和王友志、王奎林、李康、王成都是本案被害人。
2015年1月29日被告*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以“不该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为题,再次报道了女工周秀云死亡案,第一次公布了案发时警方执法记录仪以及几十米外龙瑞苑工地吊车上高清摄像头拍下视频。主持人敬一丹、王剑锋的解说有以下内容:“2014年12月13日,太原市一个建筑工地发生了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这起事件的真实情况是怎样的?《焦点访谈》记着进行了调查”;“今年的1月17日,太原市有关部门公布调查结论,称案件系治安纠纷所致,而非‘讨薪’引发”;王奎林“和几位工友外出购物回来后,想穿越工地回驻地时,被值班的保安小马拦下来”;“双方各执一词,都说对方打了自己”;“王奎林和工友都在工地打工,就住在工地生活区,从北门穿越可以少走一些路”;在保安室内“冲突双方争论的依然是穿越工地是不是非得戴安全帽,与讨薪无关”;“在一份王友志亲笔签名的情况说明中,他自己也承认当时是未戴安全帽与门卫发生争执。显然,讨薪这种说法,只是当时王友志与保安争执过程中,为不戴安全帽穿行工地寻找的说辞”;“李康是王友志的工友,显然不愿意配合警方的执法”;“王友志父子和李康表现出不配合警方行为”;“王友志阻拦警察带人,被其他民警挡住。当李康被带到警车门边准备上车时,周秀云又冲上去抓住李康,不让警察带人”;“记者找到一位现场围观的过路人,他看到了当时的前景‘他(王友志)上车后,周秀云就坐到警车开门的底板上,就是阻挠不让警察走。警察过去让她下车,他一直不下车。最后警察拽一下她的胳膊。拽下来以后,(她)又带头撕扯那个警察’”;“视频显示,周秀云下车后,直接冲向其中一名警察,厮打对方,而另一名警察王文军看到后,赶过来,夹在二人中间,紧接着,周秀云与王文军撕扯在一起,并持续了很长时间”;“王文军突然用一个动作,致使周秀云躺倒在地”,“在倒地的时候,周秀云试图反抗,但很快被王文军踩住头发,失去了抵抗能力”;“周秀云躺在地上20多分钟后,被抬上警车,当时还与丈夫王友志有过一句含糊不清的对话”;“急救中心的病例记载了周秀云最后的生命轨迹:当晚18时27分,意识不清十余分钟,18时37分,意识丧失,双侧瞳孔放大,心电图呈直线”。最后总结道:“在事发过程中,不管是哪个环节,如果各方能有效沟通,依法行事,都不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如果工人进入工地时能遵守规定,如果纠纷发生时双方能多些冷静理智,如果警察在现场时能文明审慎处理,在派出所时能依法依规办案,都可以避免悲剧发生。公民如何守法,警察如何执法,这一事件是一个深刻的警示。”
被告焦点访谈节目违背新闻应当客观、居中的原则立场,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把一般的治安纠纷或民事纠纷描绘成违法,把被害人阻止警察王文军违法打人、骂人、抢手机、拷人的正当防卫污蔑诽谤成违法,把警察王文军等人殴打他人、拧断脖子导致周秀云死亡并拒绝施救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美化为不当行为,抹黑被害人,为犯罪开脱。
被告说不欠薪是故意歪曲事实,污蔑诽谤死者周秀云和原告
被告主持人敬一丹和王剑锋称,根据包工头周理品介绍,之前已经给付王友志1.3万元,13日事发当天上午周理品还又给王友志6000元,让工人先买好返程车票,承诺12月15日付清余款,不存在欠薪。
事实是王友志等13人是2014年9月29日开始陆续进入龙瑞苑工地在B区做木工,到12月12日共借支包工头周理品生活费1.7万元,一直没发工资。12月10日工地停工,扣除借款周理品还欠王友志木工组2.9万元工资,周理品称12月15日前可以付清,但无法保证。1月10日周理品的证词称,如果上家包工头车大伟付了自己工程款自己才能付王友志,上家不付自己也付不了,没钱垫。欠付的2.9万元工资到案发后的12月17日才支付,这不是欠薪是什么?周理品对王友志木工组的零工工资至今仍未结清。
被告*电视台硬说不欠薪,目的是歪曲事实,企图证明原告在欺骗公众欠薪的事,损毁周秀云和原告的名誉。
说案件起因不是讨薪,而是王奎林不戴安全帽进工地与保安发生冲突的治安案件引起,进一步歪曲事实,污蔑诽谤死者周秀云和原告。
事实是,12月10日工地停工后,王友志木工组13人滞留工地等待支付剩余工资2.9万元,这种等待本身就是滞留性讨薪。12月13日下午王奎林和工友孟林、徐前进、李康上街回来,按照王友志的要求到工地项目部问一下欠薪能否在15日和之前发放。
工友平时多从围墙外回宿舍,偶有从北门回去,因为从围墙外回宿舍和从北门进回宿舍路程一样远(焦点访谈画面显示的两条回宿舍的线路示意图也可以看到距离相同),但围墙外路线更好走,也干净些,途中还有一个小饭店,经常可在那儿吃饭。
工地塔吊案发前后的录像显示,在王奎林裕进入工地北门的前后时间,绝大多数进出北门的人(证据截图显示有17人)都未戴安全帽,照样进出,这说明不戴安全帽进工地大门是常态,但到施工现场必须要戴安全帽。工友从北门和东门进工地,从来没有发生过一次因为没戴安全帽不让进门的情况发生。12月13日是王奎林第一次因为没戴安全帽不让进被门,王奎林认为保安故意刁难,便拉门进入,保安小马拉拽不让进,双方便发生口角和推搡。
视频中并没有周秀云觉得儿子王奎林吃亏,要打保安小马的镜头,仅是利害关系人保安队长一家之言,没有其他证据支持。
按照治安处罚法等规定,构成治安案件的,其中有人应当给予治安处罚。本案争执双方都有轻微的肢体冲突,但没有人达到应当被治安处罚的程度,属于治安纠纷或民事纠纷,应由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被告歪曲事实,混淆是非,欺骗公众,把一般的治安纠纷描绘成周秀云和原告承担责任的治安案件,污蔑死者周秀云和原告在说谎、对周秀云死亡负有重要责任,进一步毁损死者周秀云和原告名誉。
三、被告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把周秀云、王友志、王奎林、李康等人依法的正当防卫行为,侮辱诽谤为不配合警察执法,是公民不守法的行为;把警察王文军打死周秀云打伤王友志涉嫌犯罪行为美化成警察执法。
本案事实和被告所说的相反。太原市检察院向太原市中级法院的起诉王文军等警察认定他故意伤害了周秀云,伤害了王友志、王奎林,构成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周秀云、王友志、王奎林是本案被害人。
按照《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居民身份证法》、《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国务院令191号),*部的《*机关警察证使用管理办法》、《110接处警规则》、《*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机关执法细则》、《*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等规定,结合现场视频和证人证词,王文军、郭铁伟等警察在12月13日处警中几乎没有一处合法,有以下至少十八处违法犯罪行为:1、未出示警察证;2、未向王友志等工友调查清楚保安队长报警的王奎林等人治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3、明知保安报警事项属于治安纠纷,应告知报案人不属于治安案件,走其他程序处理,未这样处理;3、在明知或应知李康没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张口骂人,并要强制检查身份证,李康出示身份证后还要对其违法使用手铐(未得逞);4、在明知王友志无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辱骂王友志,违法使用手铐拷王友志;5、在明知王友志、王奎林、王成、李康无涉嫌违法行为(治安纠纷不属行政违法行为),违法把他们押上警车限制人身*,并此强制措施未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和获得批准;6、辅警胡建在警车上违法使用木镐把控制四名被害人,戳打王友志;7、在明知自己违法使用手铐拷人、违法限制王友志等四人人身*到警车上违法,周秀云合法阻止其继续违法时,拒绝纠错,反而对周秀云实施抓头发、扭脖子等殴打行为;8、明知周秀云被其拧断脖子倒地濒临死亡后,拒绝施救,放任她死亡;9、周秀云被殴打倒地长时间不动时,长时间踩住她头发进行侮辱;10、多人次踢周秀云身体并侮辱其装死;11、王文军、郭铁伟和十几名警察及协警,在龙城派出所内参与对王友志、王奎林、王成、李康的殴打,打断王友志6根肋骨;12、在明知王友志等四人无违法行为,仍然在派出所留置,给王友志戴手铐;13、明知王友志等四人无违法行为,违法对他们做询问(讯问)笔录;14、虐待被违法留置在派出所的王友志等四位被害人,脱去棉衣、腰带、鞋子,光脚抱头蹲地长达9小时多,不给吃饭喝水;15、对王友志亲属到检察机关、省*进行控告时,实施监视、跟踪、拦截;16、违法扣押王友志等四人的身份证和手机等物品;17、抢夺工友拍摄警察违法的手机,在派出所删除手机上的照片视频;等等。
王文军等人一开始辱骂他人就变成了违法嫌疑人,后违法拷人、殴打多人就转变成犯罪嫌疑人,不可能是什么警察执法。警察执法是指警察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履职时违法不能称为执法,应当是“执违法”,或俗称的“违法执法”。
更为恶劣的是,焦点访谈把王文军此前两次把坐在地上被王文军按躺倒在地的视频,移花接木到他拧断周秀云脖子最后一次按躺倒在地之后(这次倒地后周秀云再也不动了),伪造了被拧断脖子后还能抵抗、仍然活着的假象,欺骗公众,侮辱周秀云。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王友志、王奎林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和保安的争执属于治安纠纷或民事纠纷不属违法行为)情况下,警察王文军等人辱骂、殴打李康、王友志、王奎林、王成,给王友志强戴手铐,抢夺工友多部现场拍摄的手机,要把四人押回派出所,构成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周秀云当场阻止王文军把四人押回派出所的行为是法律授权的正当防卫,并未超过必要限度。王文军长时间紧抓周秀云头发不放把她按坐在地、并抓住头发用力拖拽三次,已经属于行凶——是身高1.75米体重180-190斤的硕壮男人对一个90斤瘦小女人的行凶(体重比1:2,身高高出一头,从力量对比看,就像一个成年男老师在打一个小学六年级的一般女生),周秀云双手抓住他裤袋和衣角是为了抵抗被抓头发时头皮的疼痛,视频中并无她挠王文军脖子、抱其大腿、抓其下身的动作,即使有也没有超出必要的防卫限度,属于正当防卫,她的行为只是对王文军行凶的一般性抵抗,远远达不到有力量制止的程度,二人完全不是一个量级。因为王文军当时正在对瘦弱的妇女行凶,假如当时有一勇士挺身而出当场打死王文军,依法也不负刑事责任!如果硬说周秀云妨碍了什么,她妨碍的绝不是王文军的“警察执法”,妨碍的是王文军的行凶!但没有妨碍得住。
一般人不太清楚警察王文军等人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和行凶,不清楚什么是正当防卫以及如何行使正当防卫权,但被告作为*媒体,有自己的常年法律顾问,对此明知或应知,却在节目中故意颠倒黑白,捏造大量事实,对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周秀云和原告大肆侮辱诽谤。
是否讨薪、是否戴安全帽、是否有治安纠纷互有推搡,其实在本案中都不重要,这都不可能是必然导致周秀云死亡的直接原因,本案实质是警察王文军故意杀人(拧断周秀云脖子后拒绝施救),难道不欠薪不戴安全帽就打死就活该?纠缠于这些对周秀云死亡没有实质意义的问题上,无非是要找出被害人的所谓过错,把视线从周秀云被警察王文军打死的直接原因上转移开,鼓吹警察可无条件违法甚至杀人,为犯罪嫌疑人王文军等犯罪行为开脱。
死者周秀云、原告王友志和王奎林在在王文军故意伤害案中都是被害人,本应得到社会同情和帮助,被告发表视频和言论不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却歪曲事实,进一步对被害人进行诽谤侮辱,加重伤害,视频播出后被广泛观看与转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周秀云和原告名誉造成极其严重的侵害。
被告焦点访谈所用的一些新闻素材,像不欠薪的证据,有王有志签名案手印的“关于王友志13人及所有工人工资发放情况”等,由其他被告太原市*、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共同侵权法律责任;案发时警方的执法记录仪录像和工地塔吊的录像等,由第三人太原市检察院和小店区检察院、太原市*局小店*提供,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列为第三人。
被告名誉侵权,应当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公证费、交通费、律师费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请求法院维护周秀云和原告名誉权,维护法律尊严,惩治被告的侵权行为,促进(互联网)*言论依法和规范,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附证据和本诉状副本 份
起诉人王友志、王倩、王奎林:
2015年5月15日
原告证据目录
诉央视焦点访谈名誉侵权
序证据名称证明事项证据来源
一1、百度搜“1月29日”焦点访谈不该发生的非正常死亡”网页截图1页。
2.被告*电视台2015年1月29日《不该发生的非正常死亡》节目文字稿4页和录像
3、新华网太原2015年1月16日发太原市*新闻办稿“山西太原“12.13”案件初步查明案件系治安纠纷引发”。被告央视对周秀云和原告名誉侵权事实
太原市*、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四建集团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劳务公司共同侵权。被告网站
二4、周秀云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3、4、7、8页,王友志伤情司法鉴定意见书3、6页,均复印件。
5、2015年4月7日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起诉意见书》4页。 周秀云被王文军打死,构成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不是非正常死亡或意外死亡。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
三6、视频截图:1)在12也13日下午王奎林在保安小马为未戴安全帽争执前后,龙瑞苑工地北门有17人未戴安全帽进出10张,警察抢1张,A4纸3页;2)王文军强拷王友志、打伤王友志、血裤4张,A4纸复印1页;3)王文军、郭铁伟、姬腾飞三人把周秀云打倒在地;王文军抓住周秀云头发按坐地下、离地拖拽、拧断脖子、拧断脖子倒地后蹲下近距离观看周秀云脸近1分钟、周秀云倒地不动后拒绝施救长时间踩头发,周秀云生前和死后12张,A4纸复印3页。
7、视频:1)*电视台焦点访谈2015年1月29日《不该发生的非正常死亡》;
2)2014年12月13日17时-18时多案发时龙瑞苑工地吊车上的摄像视频1段;
3)案发前工地保安室内的工友和保安争执2段;
4)警察抢手机和王文军强拷王友志1段;
5)王文军抓按坐周秀云头发、拧断脖子倒地后踩头发3段;
6)案发现场的警方执法记录仪录像4段;
7)龙城派出所门:郭铁伟、王文军抓王友志、王奎林、王成拖拽,四人抬周秀云进。 不戴安全帽进出工地是常态;周秀云和原告,以及工友没有违法行为。
王文军、郭铁伟、姬腾飞、胡建和龙城派出所其他警察违法犯罪行为:多次辱骂周秀云、李康、王友志、王奎林、王成,抢夺工友多部手机;拧断周秀云脖子,又拒绝施救,放任她死亡;王文军、郭铁伟等十多的警察对王友志、王奎林、王成、李康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的非法拘禁犯罪。拍摄者孟林
太原市中级法院
四 龙瑞苑工地B区王友志木工组向周理品支、借生活费(以下8-11):
8、2014年10月8日的2000元《借条》复印件。
9、2014年10月28日的1000元《借款单》复印件。
10、2014年11月18日的8000元《支付》单复印件。
11、2014年12月13日的6000元《借支条》复印件。
12、2014年12月17日结算单《王友志平方量》,29315元(实付了29200元)复印件。
13、龙瑞苑工地王友志木工组点工记录、周立品工作记录复印件3页
14、2014年2月17日的《龙瑞苑B区木工班组木板量》,金额27110元,周理品和王友志均签名按手印。(盖有河南省郸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印章)。复印件》
15、《关于王友志13人及所有工人工资发放情况》,周理品签名、车大伟签名和按手印。(盖有河南省郸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印章)复印件。
16、2015年2月12日王道刚《律师工作记录》1页。
17、《关于王友志13人及所有工人工资发放情况》,周理品签名、车大伟和王友志签名和按手印。复印件
18、周理品2015年1月10日证词《王友志木工班13人在龙瑞苑施工情况》复印件1页。
19、王友志2015年2月16日《证明》复印件1页。
20、2014年9月25日周理品给王友志的《心血管医院》结算单,金额29209元。 2014年10月8日至2014年12月13日,王友志木工组向周理品借支生活费4笔共1.7万元,不是1.3万元。
2014年12月17日才结算支付王友志木工组工资尾款29315元,实付29200元。
13证明周理品欠王友志木工组工资目前尚未结清。
14为周理品为应付太原市劳动监察要王友志后补的结算单。金额27110元和日期倒签。
14、15是存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保障执法大队三中队的真实件。
17为有人提供给*电视台2015年1月29日焦点访谈虚假件,其中王友志签名和手印为他人假冒。
证明王友志木工组进龙瑞苑施工时间和工作内容;2014年12月13日前欠薪事实
证据14、15、17不具有真实性。
周理品对王友志组还有其他工地欠薪29209元未付清。1-5
周理品、王友志
6王友志周理品
7、8郸城县劳动监察大队
王道刚
周理品
王友志
五 21、于夯2015年2月9日证词《我看到四名警察抢王成、孟林等人的手机过程》复印件2页。
22、李康2015年2月6日《警察抢手机经过情况》原件1页。
23、2015年2月9日徐天动《我看到王文军郭铁伟等四名警察抢手机的过程》复印件1页。
24、王成2015年2月6日《警察抢手机的经过情况》复印件1页。
25、王奎林2015年2月6日《王文军、郭铁伟和3、4号警察抢我、孟林、王成、王广伟、李康的手机过程》复印件2页。
26、孟林2015年2月7日《我看到的警察抢王成、王广伟、我(孟林)手机的经过》复印件2页。 警察王文军、郭铁伟、实习警察姬腾飞、辅警胡建等人,在龙瑞苑工地北门外处警时,抢李康、王成、王奎林、孟林手机的情况。证人于夯李康
徐天动
王成王奎林
孟林
六 27、王友志2015年1月3日《妻子被警察打死,我被打断六根肋骨,王奎林、王成、李康被打经过》复印件3页(含补充说明)。
28、王友志2015年1月4日《我看到的违法警察18人,已辨认11人》(含补充)复印件2页。
29、王奎林2015年12月31日《我妈周秀云被警察打死的经过》原件4页(含补充)。
30、王奎林2015年1月4日《辨认出违法警察和参与违法警察的情况》复印件1页。
31、王成2015年1月1日《情况说明》复印件3页(含补充)。
32、李康2015年1月1日《我所知道的周秀云和王友志以及其余人员被打情况》复印件5页(含1月3日的补充)。
33、孟林2015年1月1日《我所见和拍摄周秀云王友志案的情况》复印件2页。
34、徐前进2015年1月1日《周秀云死亡的过程》复印件2页。
35、于海2015年1月2日《周秀云被警察王文军、郭姓警察等人打死的事实经过》复印件2页。
36、于夯2015年12月31日《周秀云被警察打死、王友志等人被打伤的事情经过》复印3页。
37、徐天动2015年1月1日《我看见周秀云被打的经过》复印件2页。
38、郑宪飞2015年1月2日《我所见工友被打伤经过》1页。
39、王广伟2015年1月2日《情况说明》复印件1页。
40、周理品2015年1月4日《我在龙城派出所看到的周秀云的真实情况》复印1页。 警察王文军、郭铁伟、实习警察姬腾飞、辅警胡建等人,在龙瑞苑工地北门外处警时,未出示警察证、未向被害人王友志、王奎林、李康、王成了解被报案的治安纠纷情况;辱骂李康、王友志、王奎林、周秀云;抢李康、王成、王广伟、王奎林、孟林手机;违法拷王友志;殴打王奎林、王友志、李康、王成;王文军等人辱骂、殴打周秀云,抓她头发,拧断她脖子,生死不明时拒绝施救,放任她死亡结果的发生。
案发后,*小店*和龙城派出所还以询问被害人王友志等四人等方式追究被害人“违法行为”,企图转移视线,掩盖王文军的犯罪事实。被害人王友志
王奎林
王成
李康
证人孟林
徐前进
于海
于夯
王广伟
徐天动
七 41、王友志2015.2.6日《关于周二龙不通知家属的情况》原件1页。
42、王友志、王星星等10人2015年1月4日《周秀云死后亲属控告维权被监视和跟踪、被强制在派出所查身份证情况》复印2页。 周秀云“抢救”和死亡过程,周二龙等人故意不通知亲属,构成滥用职权。
龙城派出所等阻挠被害人亲属维权。被害人
证人
王星星等10人
八43、上述被害人(含周秀云)、证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3份。证人和被害人身份情况证人
起诉人王友志、王倩、王奎林:
2015年5月14日
注:此案已于2015年8月1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
名誉侵权民事起诉状
萧山五粮液、宜宾五粮液与老作坊酒厂、昌盛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原告(*)容熙有限公司诉东莞尚誉电子工艺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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