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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公司

科普小知识2022-09-30 15: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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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公司(ForeignInsuranceCompany)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保险公司。

1、概述


外资保险公司

外资保险公司(ForeignInsuranceCompany)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保险公司:

(1)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保险公司;

(2)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的外国资本保险公司;

(3)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保险领域可以采用三种方式:设立合资保险公司、设立独资保险公司或设立外国保险公司的分公司。

2、设立登记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允许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和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的设立形式及外资比例,由中国保监会确定。


外资保险公司

(1)最低注册资本。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兑换货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中国保监会根据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提高上述外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

(2)外国投资者的条件。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批。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决定受理的,发给正式申请表。

(4)筹建。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连同有关文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5)主管部门的最终审批。中国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申请人凭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由中国保监会审核批准。外资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人中国保监会指定的银行,在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

3、业务范围

2018年4月2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再发布《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与中资一致。

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外资保险经纪机构,可在*境内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一)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三)再保险经纪业务;(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4、案例分析

案例一:外资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业的影响及对策

截至2005年5月底,在中国已营业外资保险公司有41家。长远看,外资保险公司带来了先进经营管理经验.深化中资保险公司*改革,加快保险业结构调整和经营机制转换的步伐,有利于完善和发展我国保险市场体系,丰富我国的保险品种供给。从短期看将会给中资保险业带来巨大的挑战。

一、外资保险公司对国内保险市场的挑战

我国保险业的真正发展至今才20年时间,而国外保险发展已有几百年历史。我国当前保险业的整体水平无法与国外保险公司相抗衡。外资保险公司进军中国市场使国内保险公司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一)国内现有的保险市场格局将被打破。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抢滩登陆,中国保险市场的主体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再仅仅是国内保险公司问的竞争,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使得竞争的主体具有了国际性,原有的市场主体格局被打破了。中资保险公司在中国保险市场上一贯的主导地位受到了冲击。

(二)保险市场监管存在的差距将凸现。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法制建设还不够健全。监管手段和监管水平与国际先进同行相比还相当落后。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要求国内有关监管法规及方法达到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的要求.保险市场监管力度的不足将明显表现出来。

(三)服务质量和服务手段的不足。服务质量和服务手段是保险行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外资保险公司抢滩中国保险市场,必然将国外成熟的服务理念和技术手段引入中国保险市场,相比之下中资俣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手段存在明显不足,必须进行凋整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四)优秀保险人才的流失。在成熟的国际保险市场上.保险行业受到许多优秀人才的青睐,从业人员很受重视,社会地位相当高,为了达到本土化管理,外资保险公司在招进人才方面,提供了具有竞争力的待遇。相比之下国内保险公司对从业人员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限制,对一些高级人才缺乏吸引力,必将形成优秀人才的流失。

二、外资保险公司给中国保险业带来的机遇

不可否认.中国的保险业与国际的先进同行相比存在较大差距,面临的挑战与竞争必不可少,但同时外资保险公司也对中国保险业带来了巨大的机遇,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有利于改进和完善中国的保险市场体系。中国保险市场的大门对外开放之后。将加速中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巨大的外部冲击势必给我国保险业带来强大的压力,迫使我国保险业参与更为激烈的国际竞争。从而驱使保险业走上重新构造、更加完善的道路,并逐步形成完善的市场体系,从而促进我国保险事业发生质与量的飞跃。

(二)有利于加大转换内部经营机制和改革创新的力度。外资保险一般按照市场要求和国际惯例组织经营.他们参与中国保险市场的竞争.可促使我国保险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为谋求生存和发展而推陈出新.并逐渐形成符合国际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保险业的竞争机制.增强保险企业的市场适应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三)有利于提高我国保险业的服务质量。外资保险机构的进入,在带来许多先进的保险业务技术、新的业务险种、营销*和经营管理经验的同时,其优质的服务方式和超前的服务意识,必将促使我国保险业跟上世界潮流。

(四)有利于提高我国保险人员的整体素质。保险市场的开放可使大量业内员工获得培训和锻炼的机会.从而最终提高我国保险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三、整合优势。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积极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目前,中国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都还比较低,同时国民经济呈较高的速度发展,保险市场需求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中资保险公司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与缺陷的同时.树立起危机感与紧迫感.认真分析并研究迎接挑战的方式和机遇.才能逐渐缩短与国外先进同行间的差距并迎头赶上。

(一)深入调研,准确把握中国消费群的实际需求。在决策机制科学,市场定位准确的前提下,制定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保险市场进行实时管理与分析。不断完善保险产品。

保险市场相对于其他行业市场而言有其特殊性,消费群体有很大的差异性,受到消费理念、职业状况、家庭背景、经济实力、年龄段等因素的影响.消费层次与消费需求千差万别,且保险产品具有看不到摸不着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得到的更多的是一种转移风险的保险理念,只有在风险发生时才能切实感受到购买的产品的作用。这就决定了推向市场的保险产品不能脱离市场需求。真正达到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后转移不同风险的目的。同时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并根据有效的信息反馈,不断完善产品.更大程度的满足市场需求,不断将保险市场推向成熟。

(二)扬长补短、查漏补缺。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借鉴同行先进的管理经验.扩大自身的发展空间。国内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相比,具有三大优势.即地缘优势、先人优势、网络优势,但在管理水平、资金实力、产品服务和人才方面要面临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压力。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的前提下,改变观念适应国际化企业经营规则,借鉴国际先进同行的先进的管理经验与管理理念.国内保险公司将很快突破目前的“幼稚阶段”。逐步与世界保险同行接轨。

(三)规范操作。注重专业化人才的培养。目前的保险市场上,国内保险公司更多的营销手段是通过保险代理人的直销手段.而保险代理人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存在保险代理人在营销中的误导现象,在部分消费群中形成了负面的宣传效应。为了公司长远的发展。各家保险公司必须加强保险代理人再学习与职业道德的培训.制止保险代理人的误导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制止误导消费者行为的发生:

1.改革和完善保险代理人制度。

2.加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3.建立规范的保险代理人信用制度,把诚信的意识变成一种法制力量。

4.建立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提高保险的监管水平。

5.开办保险代理人责任保险。

现阶段,我国处在社会*、经济*变革时期,居民的保险意识已有较大程度的提高。期望国内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竞争的过程中。在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借鉴外资保险公司先进的经验,推动中国保险业逐渐走向成熟,并与国际保险市场紧密衔接。从而为中国居民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险服务。充分发挥保险是社会稳定器的重要作用。

5、政策文件

政策沿革

2006年12月保监会曾发布《关于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外商独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公告》显示,自2006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依法设立外商独资保险经纪公司(除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限制外,没有其他限制)。在《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中亦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外资保险公司

2017年以来,我国保险业加快了行业监管和政策改革的步伐,回归保障成为行业转型的主旋律,对外深度开放的信号也不断发出。

2018年4月10日,中国国家主席*在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并发表重要主旨演讲时表示,中国将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

2018年4月2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再发布《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在国内的业务得到了五个方面的放开。

2018年4月27日,上海保监局正式为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办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换证手续,标志着中国银保监会有关保险中介行业扩大开放举措在上海正式落地,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为全国首家获准扩展经营范围的外资保险经纪机构。

通知文件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8〕19号

各保监局、各外资保险经纪公司:

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促进我国保险经纪行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外资保险经纪机构,可在*境内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一)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三)再保险经纪业务;(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的通知》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请符合条件的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到当地保监局申请办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变更手续。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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