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
外资是一个较为模糊的经济学概念,一般在以下三种意义上使用:一是将外资理解为国外资本(ForeignCapital)、国外货币(ForeignCurrency)或国外资金(ForeignFunds);二是指外国投资,即属于国际投资的一种行为;三是指外国投资者,即从东道国的角度来看,通常将外国投资者称之为外资,这是从投资主体上来界定其含义的。
1、简介
外资
所谓外资是一个较为模糊的经济学概念,一般在以下三种意义上使用:
一是将外资理解为国外资本(ForeignCapital)、国外货币(ForeignCurrency)或国外资金(ForeignFunds);
二是指外国投资,即属于国际投资的一种行为;
三是指外国投资者,即从东道国的角度来看,通常将外国投资者称之为外资,这是从投资主体上来界定其含义的。
2、投资方式
海外企业、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到中国投资,目前主要有如下十三种方式:
外资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股权式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各方按注册资本投资比例(股权)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的合作条件、收益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投资回收和经营管理方式及合作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归属等,均在合同中约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最主要的区别合作各方的投资或合作条件可以不折算成股权,或者虽折算成股权,但收益分配、风险承担、债务分担及企业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可完全不按或不完全按其投资的股权状况决定,投资回收方式和经营管理方式也可与合资企业不同,有更大的灵活性。
3.外资企业
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又称外商独资企业。企业所获利润全部归外国投资者所有。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是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5.外商投资性公司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须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已获得批准;或者,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须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原额超过3000万美元;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投资公司所必须的经济实力,其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投资性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
(1)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工业、农业、基础设施、能源等领域进行投资;
(2)投资性公司可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3)向其提供下列服务:
(4)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原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协助其所投资企业招聘人员并提供技术培训、市场开发及咨询;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
6.外资金融机构
是指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和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外商独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现已在中国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有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国金融机构,总资产须达到一定的规模,其所在国须有严格的金融监管,并且在华设立代表机构达二年以上。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申请,报经国家金融主管机关批准。
7.BOT方式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简称,即“建设-经营-移交”。典型的BOT形式,是*同私营部门(在中国表现为外商投资)的项目公司签订合同,由项目公司筹资和建设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公司在协议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这项设施,并通过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用,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协义期满后,这项设施的所有权无偿移交给*。BOT方式主要用于发展收费公路、发电厂、铁路、废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
8.TOT方式
TOT是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简称,即“移交─经营─移交”。TOT模式就是根据合同安排,项目单位即中方,把已投产运行的项目设施如公路、电站等移交给外商经营。经营者凭借项目在未来若干年内的现金流量,一次性地支付给中方,同时在经营期内,对设施的使用者收取合理的使用费、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经营期满后,外商再将设施移交回中方。
9.补偿贸易
由外商提供设备及技术,同时承担购买中方一定数量的出口产品,设备与技术的价款可以分期偿还。经中外双方协商一致,购买进口设备技术的借款,除经批准可以利用进口设备及技术直接生产之产品来偿还外,还可以以其它产品来偿还。
10.对外加工装配
来料、来样加工及来件装配由外方提供技术、设备、零部件以及原辅材料,产品由外方返销,中方收取工缴费。外方提供的设备如作价,中方则用工缴费分期偿还。
11.国际租赁
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国外先进设备的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租金按租赁合同的规定支付。租期满后,企业可把租赁的设备购买下来。外方或出租人亦可提供技术服务、原料、燃料及零件等。
12.购买股票
是指外国投资者和中国香港、澳门、*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国家规定的境内(外)上市外资股的其他投资人,通过国内的沪证券交易所、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认购由中方股份公司发行的、在*上市的外资股票和向*投资人募集而在境内上市的外资股票。
13.企业产权转让
是指依法有偿出让或受让国有企业产权的行为。凡是外国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按规定可以受让中方国有企业产权,同时该企业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3、外资利用
利用外资是指借用外国的资金进行经济建设和从事对外经济活动。它是国际经济交流和合作的重要形式之一。
外资
利用外资的意义
1.弥补资金不足,促进中国经济建设。经济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主要是依靠本国积累,但单靠本国资金总是有限的.当今世界各国都把积极引用外资,当作加速发展本国经济的重要手段。利用外资,对于加速中国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获得外国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因为引进外资通常是与引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结合在一起进行的,利用外资是引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的重要手段。特别是一些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的经验,将更有利于加快中国*现代化建设。
3,有利于吸收和培养人才.利用外资不仅可以直接吸收一部分中国迫切需要的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而且能有利于培养人才.
4.有利于促进出口创汇。利用外资,可以发展出口创汇企业,包括以出口创汇为主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都是有利于中国出口创汇,增加外汇收入。
利用外资的原则
利用外资,必须根据本国的x要与可能,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有利于国家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原则。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是利用外资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它主要是通过确定外资的投向、比例和重点来体现的.明确投向和比例,就要明确哪些产业、项目是鼓励引进外资的,哪些是属于控制引进的,即有利于中国经济发展的,如精尖技术的产业就要鼓励引进,不利于中国经济发展的项目就要加以限制和禁止,不能让外资控制中国的经济命脉。
2.独立自主,自力更生为主和争取外援为辅的原则。这也是中国利用外资的荃本方针。利用外资不能丧权辱国,不能损害本国领土完整和利益,要防止带有政治性要求的外资流入。要依靠本国人民,充分利用本国资探、资金、生产能力和市场,发挥本国优势,建立本国独立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实现经济独立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外资,加快中国经济建设。
3.平等互利的原则.国家无论大小,不分贫富,都应该一律平等,互相尊重别国的主权和愿望,平等互利,这是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利用外资必须坚持的原则.利用外资,不允许附有不平等的条件和带有政治性的荷刻要求。在自愿的基础上互通有无,取长补短,互助互利,反对强加于人。
4.量力而行的原则。利用外资是以偿还为条件的,因此,利用外资的规棋必须以确有偿还能力为前提.偿还外债的正常来源主要是靠出口创汇.如超过一定限度,就会出现国际收支差额,势必影响国内生产的正常发展。所以,必须加强宏观调控,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
5.经济效益的原则
利用外资一定要按照国家政策和计划指导,用到最豁要的关键性项目上去,做到有利于扩大出口能力;增加外汇收入.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在利用外资进行经济建设时,必须安排好国内工程配套,尽快形成生产能力,使利用外资的项目投产增加的利润大于支付的本息,投资增加的外汇收入大于需要偿还外资本息的外汇。
4、投资新政
2017年1月,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这意味着在华外资企业将迎来更加开放公平便利的投资环境。
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全文)
国发〔20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外资
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全球跨国投资和产业转移呈现新趋势,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的若干意见》,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互利共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一)以开放发展理念为指导,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支持外资参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海外人才在华创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
(二)服务业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人民银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制造业重点取消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采矿业放宽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以及矿产资源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石油、天然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战略政策措施。鼓励外商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相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外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根据对等原则,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华创业发展。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子女申请办理多次签证或者居留证件的,依法依规提供便利。(科技部、*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八)各部门制定外资政策,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原则上应公开征求意见,重要事项要报请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确保政策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和国务院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确需*投资者提供信息外,有关部门要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促进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高标准制修订的透明度和开放度。推进标准制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强化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信息共享和社会监督。(国家标准委牵头)
(十一)深化*采购改革,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依法依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采购招投标。(财政部牵头)
(十二)依法依规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健全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援助和仲裁调解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机制建设,推动相关国际组织在我国设立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分中心。(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深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
(十五)各地区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结合地方实际,积极开展投资促进活动。允许地方*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支持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承接外资产业转移。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扩大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向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转移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支持产业转移与加工贸易的资金、土地等优惠政策。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申请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异地转移接续。(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国土资源部牵头)
(十八)推进外资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地区总部和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允许外资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促进资金双向流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便利化水平。(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改进企业外汇管理,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融资能力和便利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深化外商投资管理*改革。推进对外商投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管理程序。推进审批环节并联办理,缩短海关登记、申领发票等环节办理时间。加大电子政务建设力度,推行一口受理、限时办结、进度可查询,提升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推进*贸易试验区建设,在更大范围推广复制经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强化责任,密切协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结合各项政策措施实施,大力创造更加开放、便利、透明的营商环境,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以及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稳定外商投资规模和速度,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和质量,着力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国务院
2017年1月12日
5、地*策
广东
2017年12月4日,广东省*发布《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简称《外资十条》),在多个领域放宽外资准入限制,以重点加强吸引高端外资和人才,进一步推动广东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
广东省商务厅厅长郑建荣表示,《外资十条》的落地将重塑广东营商环境新优势,推动广东外资向更高层级、更高质量发展。
根据《外资十条》内容,广东将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领域,在制造业、服务业、金融领域等逐步扩大对外开放。
在加大财政支持和金融支持上,广东重点支持世界500强等大企业、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重大制造业项目,在发展基金、财政奖励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的优质大项目和总部优先落户广东。
广东重视吸引外资创新资源,《外资十条》中提到,在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承担省和国家科技项目等方面,外资企业将与内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用地方面,广东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实体经济降成本十条”用地优惠政策;对重点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应保尽保”;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租赁用地、与*共同投资建设公共服务项目;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物业产权分割登记和转让。
为加大人才支持力度,广东将推人才“优粤卡”,在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方面给予当地居民待遇。回国后在外资研发机构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直接认定高级职称。
此外,《外资十条》在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重点园区吸收外资环境、完善利用外资保障机制等方面也提出了具体措施。
郑建荣认为,《外资十条》围绕准入、用地、税收、人才、金融支撑等诉求提出针对性措施,契合外国投资者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在粤投资的核心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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