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勒公债理论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1806-1873年)将公债看成是筹集财源以供给战费或其他非生产性支出的手段。他认为公债是从资本中取出来的借款,因而必将使国家贫困。但另一方面,他也认为如果以公债为财源而实施大型财政支出计划时,尽管是非生产性支出,也谈不上国家财富和资源的减少,相反则迅速增大了财富和资源,而对国家起了繁荣的作用。
1、理论概述
穆勒
2、主要观点
穆勒著作
但穆勒又指出,如果公债是由外资或国内的过剩游资应募时,则劳动阶级不受损害,也不扰乱本国的产业资本的正常运转,而会发挥有利的作用。他认为,如果借入的是外资,这是世界资本蓄积的剩余部分。如果借入的是本国过剩资本,则公债手段使得这些过剩游资免于在非生产性消费中浪费掉和投资到外国去。在这种情况下,公债制度是可以不受到严厉斥责的。当然,如果*发行公债过度了,吸收了本来将用于民间生产性投资的资本,引起了利息率的上升,则此时的公债制度就应受到斥责了。
穆勒还对公债的偿还方法进行了探讨,认为不应以财产税来立即偿还公债,而主张以继承财产税作为支付公债利息的财源;他不主张只由遗产税来充当偿还公债的财源,主张应由一般赋税来供给。他还认为,保有公债以课税支付利息的方法比一次偿还公债的方法为佳,更符合均等牺牲的原则,反对通过增加课税以偿还公债的办法。穆勒还认为,偿还公债的财源中应包括国有土地在内的国有资产。他认为,以财政岁入的结余用以偿债是公平而可行的。
3、思想评价
穆勒著作
为适应资本的这一变化,他尽管还保留了一定的公债有害的看法,但已与古典经济学派的公债有害论立场产生了很大的距离,开始赞同在存在过剩闲置资本的前提下发行公债的主张。由此可见,穆勒既沿袭了古典学派的公债思想,也吸收了时代的要求,通过修正古典沉浮的公债理论,使自己的理论与时代要求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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