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科普文章

法人

科普小知识2022-10-03 08:23:39
...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能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中文名:法人

实质:法定代表人

相关概念: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

1、含义和分类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能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同一个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完全相同。


法人

公法人非营利法人:如中华慈善总会

社团法人营利法人:如公司

传统民法中间法人:合作社、商会

私法人

财团法人——如,基金会等

企业法人——公司法人和其他企业法人我国机关法人:各类国家机关

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学校、医院、幼儿园、电视台等从事公益事业的组织

社会团体法人:公益事业(基金会)行业协调(商会)共同兴趣(研究会)

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和非基金会社会团体法人

财团法人,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助的财产设立,以从事慈善、社会福利、教育、科学研究、文化、医疗、宗教等特定公益事业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2、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同

(1)性质上的限制:人格权和其他不可能由法人享有的权利,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2)法律上的限制


法人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3条);国家机关一般不得为保证人(《担保法》第8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担保法》第9条)

(3)目的事业的限制——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有效否?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二)行为能力

(1)开始、结束和范围与权利能力一致——与自然人不同

(2)由代表机构实现——法定代表人

3、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成立

1、法人成立的条件

依法成立;有自己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循环论证】

2、法人成立的原则:

放任主义:*放任

特许主义:专门的国家法令或特别许可——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

核准主义:具备法定条件,尚需经过审批

准则主义:具备法定条件,登记即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

强制主义:强制设立,一定行业、一定条件下必须设立


法人

(二)变更

1、分立

法人

成立

注销

登记

设立

登记

设立中的法人

法人的存续期间

自愿解散

依法解散

依法撤销

破产宣告

法人终止

清算法人

创设分立和存续分立

2、合并

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3、其他变更

(三)终止

1、终止原因

2、清算——对内和对外

4、法人的组织

法人的机关——以公司法人为例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法律行为:无权代表和表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对内对外关系的区分


法人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侵权行为: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包括侵权行为,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5、设立的注意事项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人才选用机制。通过试点在国有独资企业建立健全董事会,改革现有企业*员管理办法,逐步做到出资人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聘高级经营管理者,经营者依法行使用*,内部竞争上岗,外部公开招聘。尽快形成公开、平等、择优的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为各类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各展所长提供制度保障。

上一篇:物流金融

下一篇:毛毛虫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