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能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中文名:法人
实质:法定代表人
相关概念: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
1、含义和分类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能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同一个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完全相同。
法人
公法人非营利法人:如中华慈善总会
社团法人营利法人:如公司
传统民法中间法人:合作社、商会
私法人
财团法人——如,基金会等
企业法人——公司法人和其他企业法人我国机关法人:各类国家机关
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学校、医院、幼儿园、电视台等从事公益事业的组织
社会团体法人:公益事业(基金会)行业协调(商会)共同兴趣(研究会)
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和非基金会社会团体法人
财团法人,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助的财产设立,以从事慈善、社会福利、教育、科学研究、文化、医疗、宗教等特定公益事业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2、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同
(1)性质上的限制:人格权和其他不可能由法人享有的权利,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2)法律上的限制
法人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3条);国家机关一般不得为保证人(《担保法》第8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担保法》第9条)
(3)目的事业的限制——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有效否?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二)行为能力
(1)开始、结束和范围与权利能力一致——与自然人不同
(2)由代表机构实现——法定代表人
3、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成立
1、法人成立的条件
依法成立;有自己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循环论证】
2、法人成立的原则:
放任主义:*放任
特许主义:专门的国家法令或特别许可——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
核准主义:具备法定条件,尚需经过审批
准则主义:具备法定条件,登记即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
强制主义:强制设立,一定行业、一定条件下必须设立
法人
(二)变更
1、分立
法人
成立
注销
登记
设立
登记
设立中的法人
法人的存续期间
自愿解散
依法解散
依法撤销
破产宣告
法人终止
清算法人
创设分立和存续分立
2、合并
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3、其他变更
(三)终止
1、终止原因
2、清算——对内和对外
4、法人的组织
法人的机关——以公司法人为例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法律行为:无权代表和表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对内对外关系的区分
法人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侵权行为: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包括侵权行为,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5、设立的注意事项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人才选用机制。通过试点在国有独资企业建立健全董事会,改革现有企业*员管理办法,逐步做到出资人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聘高级经营管理者,经营者依法行使用*,内部竞争上岗,外部公开招聘。尽快形成公开、平等、择优的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为各类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各展所长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