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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工作者援助项目实施办法

科普小知识2022-10-03 1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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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于2014年1月3日发布《中国新闻工作者援助项目实施办法》。《办法》规定,根据援助对象的不同情况,援助金额分为三个等级:因公殉职30万元;严重伤残5万元;一般伤害5000至1万元。2018年3月,中国记协修订了《中国新闻工作者援助项目实施办法》,3月9日正式印发。

1、基本概述

《办法》规定,根据援助对象的不同情况,援助金额分为三个等级:因公殉职30万元;严重伤残5万元;一般伤害5000至1万元。


新闻工作者

《办法》共十章二十七条,分为总则、援助对象和条件、援助等级和金额、援助的授予、援助的申请、审核与公布、援助金的发放、援助金来源和支出、监督管理和附则。

《办法》规定了援助对象和条件。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或与新闻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新闻工作者为本项目的援助对象。新闻工作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获得本项目援助:因公殉职;因履行新闻职责身体伤残;经审核认定的其他情况。

被评为烈士的新闻工作者,按照《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公殉职新闻工作者,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执行,均不再享受本项目援助。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记协将开展2013年全年符合条件的新闻工作者援助申报工作。

2、办法全文

中国记协今日发布《中国新闻工作者援助项目实施办法》,《办法》全文如下:

中国新闻工作者援助项目实施办法

(2013年12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新闻工作者援助项目系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记协)设立的公益性资助项目。

第二条开展中国新闻工作者援助项目,旨在保障我国新闻工作者依法从事采访报道活动,引导新闻工作者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履行新闻工作者的崇高使命。

第三条本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管理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援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或与新闻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新闻工作者为本项目的援助对象。

第五条新闻工作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获得本项目援助:

(一)因公殉职;

(二)因履行新闻职责身体伤残;

(三)经审核认定的其他情况。

被评为烈士的新闻工作者,按照《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公殉职新闻工作者,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执行,均不再享受本项目援助。

第三章援助等级和金额

第六条根据援助对象的不同情况,援助金额分为三个等级:

(一)因公殉职30万元;

(二)严重伤残5万元;

(三)一般伤害5000至1万元。

第四章援助的授予

第七条本项目援助的授予采取以下方式:

(一)中国记协核实后主动授予援助对象;

(二)由新闻单位或地方记协组织提出援助申请,中国记协核实后授予援助对象。

第五章援助的申请

第八条*主要新闻单位或全国性行业类媒体的新闻工作者向本单位提出援助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向中国记协提出援助申请;地方新闻单位的新闻工作者向本单位提出援助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新闻单位所在省区市(兵团)记协,由省区市(兵团)记协审核同意后向中国记协提出援助申请。企业报新闻工作者向本单位提出援助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其主管企业党委审核同意后报送。

因公殉职人员可由其直系亲属或抚养人、赡养人作为代理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伤残援助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援助对象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二)援助对象的新闻记者证、采编工作聘用合同复印件;(三)申请援助的事项和理由;(四)具有三级甲等医院提供的伤残程度证明;

(五)申请单位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为因公殉职人员申请援助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因公殉职人员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二)因公殉职人员的新闻记者证、采编工作聘用合同复印件;(三)申请援助的事项和理由;(四)接受援助金的直系亲属、抚养人、赡养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五)与因公殉职人员的亲属关系、抚养或赡养关系公证书;(六)申请单位的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本项目申请期限为申请援助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第十二条申请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由中国记协统一印制的《中国新闻工作者援助项目申请表》。

第六章审核与公布

第十三条中国记协自受理援助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授予援助的书面决定。

第十四条审核过程中,需要进行补充说明的,申请单位应自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供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五条援助申请通过中国记协书记处审核后,申请单位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中国记协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复审。

第十六条审核和公示后,中国记协对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单位。

第七章援助金的发放

第十七条援助申请审核通过后,中国记协在一个月内一次性发放援助金。

第十八条援助金发放给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转交援助对象。

第十九条因公殉职人员援助金由其直系亲属、抚养人或赡养人领取。

第八章援助金来源和支出

第二十条本项目经费来源包括:(一)*有关部门资助;(二)社会捐助;(三)利息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本项目经费支出包括:(一)支付援助金;(二)开展项目调研和其他管理支出。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项目援助金收入与支出实行专项管理,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审计。

第二十三条对于以虚报情况等不正当方式申请援助金或侵占、私分、挪用援助金的,中国记协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追回援助金;(二)进行通报批评;(三)建议主管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中国记协每年撰写项目执行报告,上报*有关部门。社会捐助的援助金使用支出情况,每年通过中国记协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项目接受社会捐助的具体办法,由中国记协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记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实施成果

四年来,中国记协共对53家新闻单位77名新闻工作者发放援助金427万元。2014年1月3日,中国记协公开发布《办法》,当年12月,对15名新闻工作者发放援助金112万元;2015年,对16名新闻工作者发放援助金36万元;2016年,对15名新闻工作者发放援助金89万元;2017年,对31名新闻工作者发放援助金190万元。平均每年援助19人、支付援助金107万元,人均援助5.7万元。先后援助了新华社、解放军报社、经济日报社、*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等5家*主要新闻单位,中国科学报社、中国安全生产报社等2家全国性行业类媒体,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山西、内蒙古、河北、山东、河南、安徽、福建、浙江、广东、广西、海南、湖北、湖南等23个省(区、市)46家地方新闻单位。

同时,为增强对因公伤、病、亡新闻工作者及其家属的关心爱护,中国记协还采取上门慰问、回访、调研等做法,把工作做深做细。2016年底,中国记协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胡孝汉赴解放军报社慰问已故编辑马越舟的家属,云南省记协负责人受中国记协委托到云南日报已故副总编辑杜少凌的家中慰问。2017年7月,中国记协书记处书记张百新在调研中发现山东青岛早报体育部已故记者马洪文和广西桂林电视台总编室已故编辑张毅的事迹,促使当地记协和所在新闻单位迅速申报,使这两位记者编辑的家属及时得到援助。同时,国内部有关负责人赴昆明看望杜少凌家属并调研新闻工作者遇到的实际困难。2018年3月13日,中国记协书记处书记季星星前往广西桂林,看望慰问桂林电视台已故编辑张毅同志家属。

4、办法修订

修订原因


新闻工作者

《办法》的实施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根据地方记协、专业记协、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等新闻界各方面反映来看,还存在覆盖面不够广泛、金额过少、援助金档次过少等不足。

例如,《办法》原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评为烈士的新闻工作者,按照《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公殉职新闻工作者,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执行,均不再享受本项目援助”。这几年陆续出现几起新闻工作者因公殉职、因参加社会保险而不能享受援助的情况,使得记协组织对部分因公殉职的新闻工作者难以体现出应有的关怀。

同时,《办法》在最初的调研起草过程中,曾有建议把罹患重病的新闻工作者纳入援助范围,但当时因考虑到项目初创时期,对罹患重病的标准不好把握、资金有限,经反复斟酌,明确援助条件为在新闻采访报道工作中因公殉职、身体伤残等情况。经过四年实施,我们发现,新闻工作者每年因采访报道伤亡的只有极少部分,而因为夜班、加班工作等情况罹患重病和病故等情况相对较多。根据我们的实地调研和每年项目申报情况,近年来新闻工作者过劳死、患职业病、因大病导致家庭困难的情况逐年增多,急需记协组织的关心和帮助,援助金应当区分更多层次、惠及更多新闻工作者。

此外,《办法》涵盖了我国新闻单位的外籍雇员,但没有包括被我国新闻单位派驻国际组织担任新闻官员的新闻工作者。去年,1名担任国际组织新闻官的新闻工作者开会时突发病亡,却因在原单位已退休而未能享受援助。这些新情况应当纳入援助项目统筹考虑。

修订内容

这次对《办法》的修订,内容主要有四点:一是适当扩大援助范围;二是区分援助情形;三是删除一个“除外”条款;四是细分援助金等级。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将原第四条“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或与新闻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新闻工作者为本项目的援助对象。”修改为“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新闻记者证》或与新闻单位签订聘用或返聘合同的新闻工作者,以及直接为新闻采访报道提供服务的新闻工作者,为本项目的援助对象。”

2.将原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因履行新闻职责身体伤残”修改为“因履行新闻采访及相关工作职责导致身体伤残”,增加“因履行新闻采访及相关工作职责导致身患重病”“新闻工作者身患重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作为第一款第三、四项,原第三项改为第五项。

3.删除原第五条第二款“被评为烈士的新闻工作者,按照《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公殉职新闻工作者,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执行,均不再享受本项目援助。”

4.将第六条“根据援助对象的不同情况,援助金额分为三个等级:(一)因公殉职30万元;(二)严重伤残5万元;(三)一般伤害5000至1万元。”修改为“根据援助对象的不同情况,援助金额分为五个等级:(一)因公殉职的,30万元;(二)因公突发疾病去世的,10万元;(三)因公导致八级以上伤残、积劳成疾罹患大病、因在特殊地区或特殊环境工作染患某种特殊疾病的,5万元;(四)因公导致九、十级伤残,或因重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3万元;(五)工作中受到轻伤、影响工作生活的,1万元。”

修订理由

1.关于扩大援助对象范围。我们考虑,新闻实践中,从事新闻采访报道工作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在职、退休后返聘、临时聘用等多种用人形式从事新闻采访报道工作,也包括为编辑记者采访报道提供技术、后勤、现场引导等直接服务的广义新闻工作者。因此,将援助对象范围由原来的持证记者、合同聘用采编人员扩充到更多新闻工作者。

2.关于增加援助条件。这次在《办法》第五条增加因履行新闻采访相关工作职责导致身体伤残、因履行新闻采访及相关工作职责导致身患重病、新闻工作者身患重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等三项内容,主要是因为,新闻工作包含采访报道和有关辅助性工作,原规定范围过窄,新规定反映了新闻工作者目前遇到的、急需提供帮助的实际困难和迫切需求。

3.关于多重享受抚恤待遇。此次删除《办法》第五条原第二款关于被评为烈士、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公殉职的新闻工作者因享受法定待遇而不重复享受本项目援助的规定。中国新闻工作者援助项目注重政治引领,而非一般公益资助,被评为烈士、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公殉职新闻工作者,除了依据有关规定享受烈士褒扬金、各种法定抚恤金外,还应该同时享受本项目援助金,充分体现对牺牲、因公殉职的新闻工作者的高度尊重和必要关怀。我国新闻单位属于国有事业或企业单位,其所属新闻工作者的工作待遇千差万别,有的是事业编制,有的是合同制雇员;有的参加了工伤保险,有的没有。无论哪一种情形,都可以依法多重享受以上待遇。

4.关于增加援助金等级。《办法》把援助金由三个等级增加为五个等级。这样修改一是区分了因公殉职和因公突发疾病去世两种情形,前者援助金维持原30万元标准,后者单列并调减为10万元;二是对原5万元等级,明确严重伤残的标准为8级以上伤残,增加了积劳成疾罹患大病、因特殊工作环境染患职业病的两种情形;三是增加3万元等级,援助轻度伤残、因重病导致生活困难的新闻工作者;四是将轻伤援助金由浮动制改为1万元。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援助标准、等级和金额,有利于加强针对性和操作性,扩大援助项目的覆盖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