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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调整有哪些?

科普小知识2021-08-07 12: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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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中国证监会新股发行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上交所近日发布了《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主要是对2013年12月13日上交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所规定的新股上市首日价格控制和盘中临时停牌的交易机制,以及新股异常交易行为及其监管措施等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

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方面的调整

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方面的调整主要有:一是取消了“收盘前5分钟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当日开盘价的120%且不得低于当日开盘价的80%”的控制措施,申报价格仅实施“集合竞价阶段不得超过发行价120%和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和“连续竞价阶段不得超过发行价144%和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的控制措施;二是取消了盘中股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时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仅在盘中股价上涨或下跌超过10%时停牌30分钟,以解决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时间过短的问题。三是盘中临时停牌结束复牌时以及收盘阶段,调整集合定价为集合竞价。

连续竞价、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是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与开盘集合竞价有效竞价范围不同,连续竞价、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是随最近成交价的变化而动态变化的,但同样不得超过全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例如,某新股发行价为11.00元,投资者提交14.00元的买入申报,将无法参与开盘集合竞价,暂时保留在交易主机中。若该新股开盘价为13.00元,连续竞价开始时,该新股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11.70元到14.30元(开盘价13.00元的上下10%),则14.00元的买入申报进入有效竞价范围内,将参与连续竞价。

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及其监管措施方面的调整

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异常交易行为及其监管措施方面的调整主要有:一是取消了单一投资者全天买入不得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千分之一的限制;二是对大额申报、高价申报、连续申报、虚假申报行为进行了量化规定,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把握《通知》规定的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自觉约束其新股交易行为。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证券市场历来有炒作新股的习惯,上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加大对新股交易行为的监控,希望广大投资者理性参与新股交易,避免因盲目跟风炒作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对违反《通知》的非理性新股炒作行为,上交所将根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必要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深交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2014年修订)》

为贯彻监管转型,适应新股发行和交易机制变化,深交所遵循“目标精确、标准透明、递进监管”的总体原则,发布了《深交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2014年修订)》,简称《监控指引》,落实以下监管思路:一是进一步推动监管市场化,尊重市场运行规律,重点监管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严重影响新股价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实行精确打击,提高监管针对性;二是进一步提高监管透明度,明确列举异常交易行为的各种情形、并逐条量化相关监管指标,提高会员客户管理和投资者合规交易的操作性;三是进一步梳理递进式监管流程,规范监管措施,强化会员、投资者等市场主体对监管的预期。

修订后的《监控指引》主要做出了以下调整和完善:一是对新股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和监管标准,不再做首日交易和后续交易的区分;二是列举了新股上市初期交易中重点监管的5种异常情形,较原《监控指引》的14种情形大幅简化;三是全面优化了异常交易行为的指标阈值,修订后的《监控指引》第三条中根据第二条的定性式描述逐条给出了定量标准,提高可操作性;四是梳理形成递进式监管流程,明确异常交易情形及对应监管措施,并对限制交易的情形和程序进一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