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意外伤害险包括哪些内容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对象,以其遭受意外伤害或因伤害而致残、致死为给付条件,当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协议。那么职工意外伤害险包括哪些内容呢?随小编来一起了解下相关的职业保险小知识吧,一起看看哪些职业最易出现意外伤害。
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投保人
依法律规定,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者,均具备有投保人资格,具体指本人,与被保险人有亲属、血缘、供养、劳动、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者。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该是身心健康,具有辨别事件性质和危险程度的能力并达到一定年龄的人,一般规定应年满14周岁。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般对被保险人并无限制。
受益人
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指定,在伤害及致残的情况下,受益人当然为被保险人自己。在伤害致死的情况下,若无指定受益人,其法定继承人为当然的受益人。
保险标的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在这里,身体是指自然的躯体,而不包括人体的非自然部分,如假肢、假牙、假眼等人工安装、移植的部分。虽然这部分与人体密不可分,但毕竟不是身体的天然组成部分,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的对象。
保险期限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因保险种类不同而别,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期限多为一年,而被保险人自己投保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则与旅途期限相同。
除外责任
(1)故意自杀。自杀是有意识的行为,不属外来、意外事故,因而应属除外责任。
(2)疾病。疾病是来自身体内部原因,不属外来因素,故应免除责任,疾病及其所致残致死,可投健康保险。
(3)犯罪行为。被保险人因犯罪而受法律制裁,或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被防卫过当致残致死,均免除保险人的责任。因违反民事、行政法规而伤残死亡者,从其约定。如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险人一般应承担责任。
(4)冒险行为。是指被保险人本来可以避免的危险,但仍有意识地将自己置身于危险中而引起的伤亡。因为这是可以预料的危险,不属意外,故应免除保险人责任。但对于法律允许、道德提倡的冒险行为所造成的伤害,保险人仍应承担责任。如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行为所引起的伤害,保险人仍应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5)服毒。被保险人服毒或接触毒品而受伤或致疾、致死者、由于不易区分意外或故意,通常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除外,以防难以举证缠讼。但是如果有确凿证据说明属于意外中毒,尤其是因为他人原因而食物中毒或注射针剂中毒或他人投毒,泄露毒气、毒液而致伤残、死亡者,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
(6)煤气。煤气中毒与自杀不易区分,为免除争议,一般均在合同中列明“不论意外或故意,直接或间接原因之煤气中毒均为除外责任。”
(7)酗酒。是指饮酒过量而失去常态、理智不清的程度。因酗酒而致自身伤残、死亡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但因酗酒而失去自制或反应能力被第三人打残或打死,保险人应否负责,一般应在合同中订明。如果未明确约定,保险人则应负责给付。
(8)战争及类似战争所造成的伤害及死亡。因该保险并未包含此种危险,保险人不予负责。
(9)核辐射所造成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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