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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如何认定

科普小知识2021-10-01 05: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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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产损失如何确认是很多人心中的疑问。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那么国有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如何认定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一财产损失安全小知识。

一、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二、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2)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3)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三、债务人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的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在取得*机关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

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四、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上述情况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三)*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四)*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五)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六)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七)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