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不力要通报、问责
央视新闻:据教育部网站报道,教育部近日发布了《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办法》。《办法》提出将严重违纪、屡审屡犯、审计整改不力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监督过程中,发现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有必要提出问责建议的;对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领导*,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办法》介绍,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负责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的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的党政一把手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离任被审计领导*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办法》提出由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计整改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照审计报告对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和审计整改检查报告进行评审,确定审计整改的重点监管对象和事项,并编制审计整改监管工作计划。对于严重违纪、屡审屡犯、审计整改不力的,应列为监管重点。
《办法》要求教育部内部审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审计整改后续检查和监督过程中,发现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提出问责建议。教育部党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领导小组批准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整改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和领导*。
《办法》规定,领导小组要完善审计整改咨询机制,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完善整改工作制度,报告整改情况,促进整改工作的有效实施。讨论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和早期性问题,特别是与制度和机制有关的问题、历史遗留问题等疑难问题,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办法》强调,领导小组要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加强审计整改结果的应用。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审计整改工作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应推动和推动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生活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清正廉洁、年度考核和岗位考核的重要依据。检查部门应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纳入检查内容,督促被审计单位在检查过程中落实整改;纪检部门要认真检查和处理审计移送线索。
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问题,作为采取相关措施和完善相关制度的参考依据。财政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将审计整改结果及时反馈至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