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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艳茹事件:“学术打假者”为何败诉

科普小知识2022-10-17 12: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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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剽窃,该校取消了博士学位。北京大学毕业生于艳茹向法院起诉母校,要求法院下令撤销“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被告北京大学的“判决”。为什么法院不支持这场学术镇压?

于艳茹毕业后,北京大学以剽窃为由驳回了他的博士学位。于艳茹拒绝接受这一点,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从目前新闻报道中披露的信息来看,北京大学和于艳茹大学对涉及的论文是否构成剽窃没有太大争议。更有争议的是: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是否存在程序性问题?所涉及的论文不是博士论文。如果构成剽窃,博士学位应该被撤销吗?

这类案件在法庭上称为行政案件,俗称“民事上诉官”。许多人知道各级*和*部门的行为是行政行为,但许多人可能不知道大学的一些行为也是行政行为。尽管大学是公共机构,但根据法律,大学的一些行为是行政行为,如授予学位。一个行为一旦被认定为行政行为,就应该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来判断,如正当程序原则和法定行政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至少包括三个要求:第一,不做自己的判断;第二,解释原因。第三是听取陈述和申辩,即行政主体在作出任何行政决定之前,必须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特别是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陈述和申辩。

在汝嫣诉北京大学一案的判决中,我们看到法院并没有直接判决北京大学是否应该撤销于艳茹的博士学位。然而,经过审查,它认为北京大学在作出“决定”之前没有充分听取某些陈述和论点,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

只要结果是正确的,并且不太关心程序是否到位,那么“重视实体而不是程序”是非常有害的。事实一次又一次地证明,只有重视程序,一个人才能“倾听一切,保持清晰”,身体健康。无视程序只会导致粗暴的管理,容易侵犯人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北京大学的决定程序有问题,法院可以直接要求北京大学根据法律程序重新作出决定,而不审查该实体是否正确。即使北京大学再次作出的决定可能与这次作出的决定相同,程序也必须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并保护行政相对人于艳茹的合法权利,特别是发表声明和进行自我辩护的权利。

此外,法律管理的原则。总之,这一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而法律依据必须是具体的,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就没有法律依据。北京大学决定的法律依据是《*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学位授予中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然而,没有适用的具体规定。含糊地适用法律将导致行政相对人不知道他违反了哪一条具体规则,也将使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无法确定行政行为是根据哪一条规则作出的。

这个案例的启示是,今天,在强调法治的时候,行政主体应该“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就不能制定,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就不能制定”。大学、各级*和各级*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律。他们不仅要遵守实体法的规定,还要遵守程序法的规定,并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通常是人民)的合法权益。这样作出的行政决定只能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会被法院依法撤销。

于艳茹诉北京大学一案已经一审判决,但由于北京大学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没有生效。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让我们看看二审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作者是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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