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仍有“藩篱”待拆除
科技成果转化的“三部曲”为从制度上激发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力提供了有力保障。我们也明显感到科技成果的转化更加顺利。”8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研究员易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不久前发布的《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一组数据可以更充分地解释这一成就——去年技术合同总成交额为1342.4亿元,比上年增长17.7%。
但与此同时,在具体的转化过程中,特别是在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定价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制约转化的问题易对说道。
许多单位仍需评估并记录在案。
易说,现行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严重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进程。“现在科技成果转化必须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他认为,这不仅耗时耗力,而且无法保护国有资产。
“我的一项成就花了半年多的时间才通过评估和备案程序。除了向评估人员支付高额费用外,我还需要提供各种评估材料。”易说,第三方评估给科技人员带来了巨大的负担,严重打击了他们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所长沈也有同感:“评估机构的员工都是财务人员,基本上成果持有者可以想赚多少就赚多少,他们也可以赚到评估费用。”
事实上,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科研院所的成果价格可以通过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上市、拍卖等方式确定。然而,记者随机采访发现,许多单位仍然需要经过评估和备案程序。
“现有的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规定存在矛盾,因为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没有人愿意冒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最稳妥的办法是评估和备案。”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多年的北京先进科技发展研究院院长王斌说。
“事实上,科技成果转化法是上位法,高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所有单位都可以根据上级法律执行。”国家宏观经济研究所的研究员张专注于科技成果的转化,他认为。
“实施起来并不容易,毕竟大多数单位都与财务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王斌表示:“去年年底,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将科技成果资产评估的备案权下放给高校和科研院所,简化了评估备案程序,今后应进一步采取措施。”
“备案权的下放应该会加快股票的定价和转让,但这也意味着单位领导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具体效果还有待观察。”一位知名大学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表示。
科学研究人员设立公司并以固定价格成为股东存在障碍。
中国科学院研究员吴杰(化名)有一个更大的问题——研究人员很难改变自己。
他向记者发送了一份题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文件。“这里明确提出支持和鼓励公共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业。”吴杰说,但他所在单位关于禁止关联交易的规定与这份文件不一致。
该单位的文件显示,其研究人员和该单位设立的企业均为关联交易方,关联交易包括将结果转让给关联交易方,原则上禁止开展关联交易。“换句话说,我不能建立自己的公司来改变我的成就。”吴杰说,他最近转让了一项技术,但在他心里,他更愿意自己做,“因为没有人比我们更了解技术。”
“国家鼓励我们将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但在管理层,一旦我们将技术转化为资本,它将成为关联交易和倒卖国有资产。”吴杰说,正是这些机制没有得到解决,以及一些大学教授的“事故”和其他事件的影响,“科研人员认为最好发文章。这种转变既艰难又累人,有一天他们可能会被夹在辫子里,出事故。”
“你可以开一家公司,关联交易是绝对不允许的。这是我为他们设定的底线。”作为导演,沈坦言,领导不怕承担责任,但怕当事人犯错,“即使国家有文件”
科学研究人员创办自己的公司存在障碍,那么如何将结果定价为股票呢?张说,这是目前成果转化中的主要问题:大部分成果都是职务发明。如果股票的价格是国有股,这就涉及到一系列的问题,如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股置换、资产保值增值等。
期待突破“障碍”的加速
一些代表认为,由于国家层面的宏观政策,各单位的执行标准不同,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相关规定有时不一致,导致一些规定没有得到充分执行。
张认为,应该允许科研人员探索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他特别建议,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免责条款应坚决执行,并适时提高到法律层面。推进国有股回购政策,在适当溢价的基础上,优先向相关单位回购国有股;研究建立国有无形资产特别是国有股的专项管理制度,兼顾国有无形资产,消除制度瓶颈。
(北京,3月9日,《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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