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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专项十二五计划课题验收准备工作通知

科普小知识2022-03-20 08: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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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重大新药研发和科技项目“十二五”验收准备工作的通知

所有相关主题的负责单位和负责人: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项目(以下简称“新药项目”)的《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新药项目“十三五”继续坚持“生产重大产品、满足重要需求、解决关键问题”的“三重”原则,以“突”为目标,按照“铺、梳、突”三年规划的总体发展战略,完成“十三五”规划的任务部署。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研究院三部门关于重点调整的意见([〔2015〕78号),新药项目“十三五”计划将重点研究主要药物品种及相关关键技术,建设国家药物创新体系。不再支持候选药物建设、一般大品种技术改造、简易技术研发和孵化基地建设。为确保专项研发工作的连续性和衔接性,现就“十二五”课题验收准备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般安排

根据《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郭克发转[〔2011〕314号)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项目)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新药项目将于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进行项目竣工验收。请项目各责任单位按照上述管理规定的要求提前做好验收准备。

二。验收内容

新药项目是以课题为基础的验收,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财务验收是任务验收的前提。这两项任务以统一的方式部署并同时实施。

(a)接受任务。主要包括项目合同计划和任务的执行情况、目标完成情况和考核指标(包括知识产权目标的完成、保护和应用情况等)。);总体目标对形势的特殊发挥作用;成果水平及其应用、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等。

(2)财务验收。

1.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被审计单位应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网站:http://jkw.MOF.gov.cn/Zheng吴新喜/工佐同志/201501/t20150114 _ 1179608.html),尽快与该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进行财务审计,该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财务验收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2.财务验收的主要条件。需要提交财务验收的主体应当具备项目完成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等条件。

3.财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资金的可获得性和执行情况、会计和财务信息、支出内容的合规性和有效性、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4.申请财务认可。符合财务验收标准的主体单位准备材料并申请财务验收。材料包括正式文件、任务合同、预算文件及相关批准文件、预算审查报告、收支执行报告、资金结余表、实际支出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财务验收的具体安排和时间另行通知。

卫生部总后勤部负责专项项目中军事单位牵头项目的财务验收,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三。相关工作要求

项目验收是新药专项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客观评价项目目标的实施和产出、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并促进创新成果的推广和使用。请各课题责任单位和负责人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课题任务合同、财政部批准的课题预算、专项相关管理规定和相关财务制度,认真组织课题参与单位全面总结课题进展情况,整理研发成果,做好资料收集和材料验收准备工作。涉及变更和预算调整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前报批。

四、项目验收结论将作为滚动支撑的重要依据

为确保研发任务的连续性,新药专项“十三五”任务的部署通过滚动支持的方式组织实施。通过验收并由审查专家组推荐用于滚动支持的主题将包括在新药项目的2016年及随后的年度项目启动计划中。项目前一年通过验收的课题可以申请“十三五”滚动支持。已列入2016年滚动支持计划的项目,如果未能如期通过验收,将不会在2016年获得批准。

五、依托专业组织组织验收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方案》(专项、资金等)的相关改革要求。)”(国发〔2014〕64号),新药项目作为改革试点项目之一,已委托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这一专业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立项、过程管理、评价和验收的具体工作。项目验收工作的具体安排将由中心在近期内通知。

“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项目实施管理办公室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