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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印发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科普小知识2022-10-22 13: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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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研究生分类和学位论文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保密局,*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保密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保密局,中国科学院保密局、边疆科学教育局、保密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党校保密局、学位评审委员会、保密局,中国人民大学学位委员会、保密局

现将《研究生分类和学位分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保密局

2016年11月25日

研究生分类和学位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研究生分类和学位论文分类管理,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密研究生,是指直接参与涉及国家秘密的教学、科研项目和任务,或者在教学、科研过程中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国家秘密较多的研究生。

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被确定为机密人员。因教学、科研需要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国家秘密的,按照保密人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学位论文,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学位论文。原则上,分类学位论文的指导者应该是分类人员。

第四条涉密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保密条件和机构,建立以导师为首、研究生教育相关部门和保密机构协调的工作机制,定期对涉密研究生及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保密监督、检查和教育。

第五条涉密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涉密研究生数量和国家秘密范围。一般来说,机密研究生只能接触、了解、生成和处理机密国家机密。如确需接触和了解国家机密,导师应提出申请并报培训单位批准。

第六条不具有*国籍或者在国(境)外取得永久居留许可、长期居留许可或者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接触国家秘密的研究生,不属于研究生类别。

第二章分类研究生管理

第七条确定分类研究生时,培养单位应当在研究生开展分类内容研究或者开设分类学位论文前,由研究生自行提出申请,经导师确认,经培养单位按照程序审批后,签订保密协议。

第八条分类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学习期间保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培训单位应当定期对分类研究生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确保每个分类研究生每年接受不少于4小时的保密特殊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分类研究生的出入境证件由培养单位保管。培训单位应当按照出国(境)涉密研究生的相关保密要求办理保密审批手续。如果被分类的研究生被批准出国(境),出国(境)前应进行保密提示谈话,并签署出国(境)保密承诺书。

涉密研究生应当在回国后一周内,将其出入境证件交由培训单位统一保管,并书面报告出国(境)期间保密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涉密研究生参加境内涉及*机构、组织和人员的学术交流和其他活动,应当经其导师批准,并进行保密谈话。

第十二条分类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相关科研信息,必须经导师同意,并报培训单位审批后,方可公开发表。

第十三条涉密研究生因毕业、涉密工作结束等原因不再接触国家秘密的,培训单位应当对涉密研究生进行保密教育谈话,告知其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义务,严格检查和监督所有秘密载体的清除,掌握其就业、去向等相关信息,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完成上述手续后,分类研究生可以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涉密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发现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各项保密规章制度的,其导师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对不适合继续涉密工作的研究生,应及时终止其涉密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是分类学位论文的分类和管理。

第十五条分类学位论文的分类和标注如下:

(一)学位论文的主题、研究方向、主要内容或者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在开题前,导师和研究生必须根据科研项目分类实施;论文的主题、研究方向和内容都是自发的研究,没有对分类科研、生产项目或任务的支持。如披露相关内容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确需确定保密的,应在选题前按要求向培训单位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提交学位论文保密申请(包括保密等级、保密期限和知识范围)。

(二)培训单位的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学位论文的分类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照程序报培训单位的分类负责人或者具有相应分类权的上级机关和单位,在保证本单位在分类研究领域的保密条件和人员培训能力的前提下,决定是否批准该申请。

(三)分类学位论文的分类、保密期限和知识范围应根据情况变化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变更。

(四)涉密学位论文必须在封面或首页标明国家秘密。未书写的秘密载体应以能够清楚识别的方式进行标记;电子文件含有国家秘密的,应当制作国家秘密标志,该标志不得与文件正文分离。

第十六条涉密学位论文应当作为国家秘密的载体严格管理。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对主要站点、流程和环节的管理:

(一)涉密学位论文的起草、研究、实验和保管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必要的防护设施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和使用。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使用的,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二)涉密学位论文的研究过程以及选题、期中考试、论文评价、答辩和学位考试等环节的相关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对涉密活动的相关要求进行。

(3)学位论文分类内容的编写和修改必须在分类计算机上进行。使用的存储介质(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必须由培训单位统一分类、编号和登记。涉密存储介质应按照相关涉密设备和涉密存储介质以及同一涉密文件的保密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使用非保密存储媒体和私有存储媒体处理保密内容。

(四)涉密学位论文的印刷、复印和装订符合保密要求。提交分类学位论文进行考试,应当经过清点、编号、登记和接收等程序。必须采用密封包装。信封上应标明发送和接收单位的分类、编号和名称,并通过保密运输、保密通讯或指定人员传递的方式传递。经审查后,应按上述方法及时收回。

(5)学位评定委员会、培训单位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应按照保密管理要求和程序及时归档分类学位论文,研究生不得私自保存分类学位论文。

(六)保密学位论文在解密公开前不得公开。保密期限届满后,如需公开保密学位论文,应重新进行保密审查,符合解密条件并履行解密程序后方可公开。

(七)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在保密期限内,相关人员经审批后,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查阅保密学位论文。

按照国家保密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学位论文进行解密后,可以按要求公开提交给国家图书馆,并移交给培训单位图书馆和研究所(系)资料室。

第四章分类研究生权益保护

第十八条培训单位应当提前告知涉密研究生其保密责任和义务,并通过多种措施维护涉密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对于因保密原因不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和其他科研成果的涉密研究生,培训单位应制定专项成果评估办法,并在评奖中提供政策保障。

第二十条培训单位应当为涉密研究生提供履行保密义务所需的涉密场所、设施和设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培养单位应当对在分类研究生和分类学位论文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未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职责的涉密研究生和涉密学位论文,培训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涉密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未能严格遵守保密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违反保密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补充规则

第二十四条各培训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军事院校的分类研究生和分类学位论文的管理,按照有关军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