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新华社北京5月30日电近日,**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近年来,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在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教育引导、监督处罚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总体上仍存在不足和薄弱环节,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时有发生。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信科研的良好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大二、三中全会精神。以*中国特色*新时代为指导,落实党*、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着力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保障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坚持预防与惩罚并重,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认真查处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努力开创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2)基本原则
-职责明确,协调有序。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明确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职责,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联动,形成全社会推进科研诚信建设的合力。
——系统推进,重点突破。建立符合科学研究规律、符合建设世界科技强国要求的科研诚信体系。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注重在实践、调查和处理上取得突破,在提高诚信意识和优化科研环境上取得实效。
-鼓励创新,容忍失败。充分尊重科研灵感的即时性、方法的多样性和路径的不确定性等特点,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建立鼓励创新、容忍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形成敢于率先、敢于探索的科研氛围。
-坚持底线,追求生活的责任。采取综合教育引导、合同约定、社会监督等方式,营造坚持底线、严格自律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让信守承诺的人开绿灯,失信的人处处受限。坚持零容忍,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追究终身责任。
(3)主要目标。经过各方共同努力,科学规范、有效激励、有效惩罚的科学诚信体系健全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得当的科学诚信工作机制有效运行,全面、共享、联动、动态管理的科学诚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广大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明显增强,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诚信标准已成为科技界的共同理念和自觉行动。全社会的诚信基础和创新生态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为建设繁荣、*、文明、和谐、美好的*现代化强国提供重要支撑。
二、完善科研诚信管理机制和责任制
(4)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协调高效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科技部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的总体协调和宏观指导。地方各级*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地方系统的科研诚信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工作保障。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科技计划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基于诚信的科技计划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纳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教育、卫生、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明确要求教育、医疗、学术期刊出版等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加强对院士科研诚信的要求和监督,加强院士推荐(提名)的诚信审查。
(五)从事科研活动和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应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责任。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要作出具体安排,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正常管理。通过内部规章制度,如单位章程、员工行为准则、工作描述等。和雇用合同,就该单位雇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或协议。
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通过单位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明确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的任务、职责和权限,并在工作经费、办公场所、专职人员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估、受理、调查、监督和咨询作用,查处一起侵犯科研诚信的案件。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基层学术组织和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和其他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验证应在3-5年的周期内连续进行。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严格遵守科研诚信的要求,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如项目评估、项目管理、验收评估等。,以及科技计划的各种课题,如项目承担单位、评估专家等。,严惩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从事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研经费审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加强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6)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应充分发挥自律和自净功能。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应主动发挥作用,积极开展各自领域的研究活动,如制定科研活动行为准则、诚信教育指导、诚信案例调查与认定、科研诚信理论研究等,实现自律、自我管理、自我净化。
(七)从事科研活动和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科学研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规范,遵守科学研究活动规范,履行科学研究诚信要求,不得复制或者剽窃他人的科学研究成果,不得伪造或者篡改研究数据和结论;不准购买、撰写或投票代表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和评论;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基金和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项目(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行的作用,加强项目(项目)成员和学生在科研中的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和其他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的真实性、实验的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计和学术检查。院士和其他优秀的高级专家应当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表率和引领作用,成为遵守科研伦理的楷模和楷模。
评估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财务审计人员等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和职业道德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方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和评估意见。科技管理人员应当正确履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责,全面贯彻科研诚信的要求。
三、加强科研活动全过程的诚信管理
(八)加强科技规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当修订和完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的要求落实到科技计划管理的全过程,包括项目指南、项目评审、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和监督评价。为了加强科研诚信合同、各种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的管理。)应规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条款。完善科技项目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的定期检查。
(九)全面落实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行业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在科技规划项目、创新基地、院士联合评选、科技奖励、重大人才项目等工作中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从事推荐(提名)、申请、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内容和违约处理要求。
(十)加强科研诚信审计。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和专业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进行科研诚信审核,并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要条件。对于那些严重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将实行“一票否决”。行业相关主管部门应将科研诚信审计作为院士遴选、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的必要程序。
(十一)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管理制度。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和专业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科技计划成果的质量、效率和影响的评价。从事科研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出版信用承诺制度、科研过程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学术论文和其他科研成果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相应责任人应严肃处理,并要求采取措施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十二)努力深化科研评价制度改革。推进项目评估、人才评估和组织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和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估体系,把科研诚信作为各项评估的重要指标,提倡严谨研究,反对急功近利。坚持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能力和绩效导向,注重象征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实行代表评价制度,不使用论文、专利、荣誉称号、承担项目、奖励等条件作为限制性条件,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和“一刀切”的倾向。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合理设定评价周期,建立重大科学研究的长期评价机制。开展临床医学科研人员评价改革试点,建立合理、科学的临床医学科研人员评价体系,规范管理、协调运行、综合服务。
四、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
(十三)完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科技部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完善教育宣传、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信息收集、分类评价等管理制度。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教育预防、科学研究活动记录、科学研究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在本单位,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十四)完善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调查处理规则。科技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会同教育部、国家卫生保健委员会、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等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统一的调查处理规则,并按规定制定统一的调查处理规则,对举报受理、调查程序、职责分工、处理标准、投诉、保护实名举报人和举报人等作出明确规定。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制定自己的调查处理办法,并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具体要求。
(十五)建立健全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系统。新闻出版部门应完善期刊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水平学术期刊建设,强化学术水平和社会效益的优先要求,增强学术期刊在中国的影响力,提高学术期刊的国际话语权。学术期刊应充分发挥其在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作用,有效提高同行评议质量,加强学术论文的审查和控制。
科技部应建立学术期刊预警机制,支持相关机构发布国内外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并实施动态跟踪和适时调整。忽视学术质量、管理混乱和商业利益至上并造成负面影响的学术期刊将被列入黑名单。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应加强对论文发表单位科研人员的管理,对在预警名单所列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应及时给予警告。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会在所有评估中得到认可,也不会报销相关费用。
五、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宣传
(十六)加强诚信科研教育。从事科研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将科研诚信纳入日常管理,加强对科研人员、教师和青年学生的科研诚信教育,在招生、职称晋升和参与科技计划等重要环节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科研诚信存在倾向性和隐患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加强教育。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结合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特点,对承担或者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人员进行有效的科研诚信教育。
(十七)充分发挥社团、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的教育培训作用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主动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培训,帮助科研人员熟悉和掌握科研诚信的具体要求,引导科研人员自觉抵制欺诈、欺诈、剽窃等行为,开展负责任的科研。
(十八)加强科研诚信宣传。采取创新措施拓宽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手机等新媒体,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大力推进科研诚信示范,发挥典型人物的示范作用。及时曝光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六、认真查处严重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十九)切实履行调查处理责任。科技部负责监督自然科学论文的造假,中国社会科学院负责监督哲学社会科学论文的造假。科技部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科研诚信工作,做好接报、核实事实、日常监督等工作,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组织对重大科研诚信案件进行联合调查。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人员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机构和监督审计机构的调查处理职责分工,积极公正地开展调查处理。行业相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指导和及时监管,坚持学术和行政两条线,重视社团、协会、研究所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对于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伪造、篡改研究资料等违法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查处。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诉权、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等合法权利,应当履行告知当事人的义务,并依照法律法规及时公布结果。科研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研记录。对拒绝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从重处罚。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谎报、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和消除影响。
(二十)严厉打击严重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保持严厉打击严重违反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高压态势,严肃追究责任。建立终身调查制度,依法查处严重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积极开展对严重违反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刑事规制理论研究,推动立法和司法部门适时出台相应的刑事制裁措施。
严重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业或单位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区别不同情况,对责任人进行科研诚信训诫。取消项目资格、取消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收回科研项目资金;撤销获得的奖励和荣誉称号,收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和教师资格、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在一段时间内,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申请科技项目、任命评审专家和提名院士候选人的资格将终身取消。依照法律法规解除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终身禁止在公办学校、医院、科研机构从事教学和科研等处罚,以及在数据库中记录科研诚信严重失信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对严重违反科研诚信要求和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处罚。对党员要按纪律和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诈骗、挪用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移送监督司法机关处理。
对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资助项目或奖励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应给予主要负责人约谈,停止或核减资金,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数据库,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二十一)实行联合处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科研诚信信息共享,依法对严重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推进各级各类科技项目加工规则的统一和相关加工结果的互认。科研诚信与学生身份管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岗位评价、岗位聘任、选拔与表彰、院士联合选拔、人才基地评价等相关联。促进科研诚信,将其作为行政许可、公共采购、绩效评估、财政支持、资质评级、税收信用评估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七、加快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
(二十二)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科技部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国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信息系统,记录科研人员、相关机构和组织的诚信状况。研究制定适合不同类型科研活动和对象特点的科学合理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和方法模型,明确评价方法、周期、程序等内容。重点对参与组织、管理或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科技统计等科技活动的项目经理、咨询和评估专家以及专业项目管理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诚信评价。
(二十三)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收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程序和要求。根据不同责任主体的特点,制定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的科研诚信信息目录,明确信息类别和管理流程,规范信息收集的范围、内容、方法和应用。
(二十四)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逐步推进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分阶段接入实现信息共享,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联合学科支撑。
八.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强党对科研诚信建设的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细化分工,扎实推进。有关部门和地方要整合现有科研保障措施,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明确完成时间。科技部应当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监督通报制度,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地方、部门和机构进行表彰。措施不力,工作不落实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二十六)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公众和新闻媒体在科研诚信建设中的监督作用。开放举报渠道,鼓励对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负责任的实名举报。新闻媒体应加强对科研诚信的积极引导。对于公众普遍关注的科研诚信事件,当事人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27)加强监测和评估。开展科研诚信建设的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估,监测和评估结果是改进和完善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科研机构和企业享受*补贴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及时跟踪监测和分析重大科研诚信事件。定期发布关于中国科学研究完整性的报告。
(二十八)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对科技发展给科研诚信建设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共同完善国际科研规范,有效应对跨国、跨区域科研诚信案件。
上一篇:匙唇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