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墨家思想及其影响力
科普小知识2022-10-22 20: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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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墨子简介: 墨子姓墨名翟,生卒约公元前468年~公元前376年,鲁国人,战国时期著名思想家、政治家、军事家、社会活动家和自然科学家。出生社会下层。他的学说被称为「墨学」,是战国时期与儒学并驾齐驱的「显学」。墨子的学说反映下层平民的思想和要求,这在中国思想史上是很罕见的。 最初受业于儒家(《淮南子•要略》:“墨子学儒者之业,受孔子之术。”)。后因不满儒家维护强权高贵尊尊亲亲压抑人性的统治思想,及对儒家强调的繁文缛节和靡财害事的丧葬抱有疑虑,故“背周道而用夏政”,强调要学习大禹刻苦俭朴的精神。遂脱离儒家的“其君用之,则安富尊荣”,而创立墨家。墨子为宣传自己主张,广收门徒,一般的亲信弟子达数百人之多。二、墨家学说:1、核心思想: “兼爱”是墨家思想体系的核心内容。尽管墨子的主张名目繁多,但万变不离其宗,那就是为推行他的兼爱学说而创造条件。俞樾曾说过,墨子唯兼爱,是以尚同;唯尚同,是以非攻;唯非攻,是以讲求备御之法。这段话道出了墨子思想的要义。墨子从平民阶层的立场出发,将他的「兼爱」(无差等的爱)学说贯穿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提出了各种鲜明的主张。墨子最为后世景仰的十大主张,即"兼爱"、"非攻"、"尚贤"、"尚同"、"节用"、 “节葬”、“非乐”、“非命”、“天志”、“明鬼”。兼相爱、交相利是墨子政治学说的核心思想,也是他的社会伦理学的中心内容。墨子提出兼相爱的思想是对儒家主张的"仁爱"说的挑战和突破。 墨子提出的兼爱不仅是对儒家仁爱说的突破和批判,而且把爱的"主体对象"予以换位,平民是爱的主体对象,而不是儒家主张的爱的主体对象是贵族、王公和君子。所以,墨子明确提出"爱民谨忠,利民谨厚"的原则,并要求天子君王都要做到。兼相爱与交相利是紧密结合着的。他认为,爱而必利,不利无以见爱。他把这种义利一致、爱利统一的兼爱相利的社会伦理上升到治理国家、佐治*的高度,作为他奔走救世的政治理论和政治纲领,这是有积极意义的。非攻:2、尚贤、尚同: 进步的社会政治理论和政治革新的主张,尚贤、尚同是墨子的社会政治理论和政治革新的核心内容和重要部分。这是针对当时的世袭贵族制度和才疏德寡的贵族官员提出来的,其目的是让平民百姓中的贤良之士参预管理国家和治理社会。与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一样,救民于水火的「忧患意识」是墨子创立学说的根本出发点,所以墨家学说最终都是立足于治国论上。从「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政治理想出发,墨子提出了「尚同」(主张意见与上级相同)的理想国模型。而建构理想国的具体方法,一是「尚贤」(推崇贤士),二是「非攻」(反对攻伐)。3、节用、节葬、非乐: 反对贵族统治者腐化奢侈的生活,主张「节用」(节俭);反对社会上的「厚葬久丧」习俗,主张「节葬」(节制丧葬);反对统治者的歌舞升平,主张「非乐」(反对音乐造成的浪费)。总括而言,墨子的经济思想有合理的一面,也有眼界狭隘的一面。4、非命、天志、明鬼: 一方面否定天命,同时又承认鬼神的存在。在先秦诸子中,墨子比较明确地肯定天神的存在。他所说的「天」不同于儒家学说中代表社会义理的「天」,也不同于道家学说中代表自然规律的「天」,而是传统宗教中具有人格性的天神。「天」有意志,有作为,是人类社会的主宰,而「天」的意志,称为「天志」。鬼神则是「天」的使者,替「天」执行「赏善罚恶」的使命。三、墨家的法治思想: 天为法则,相爱相利:法与道德相辅相需的法治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等级观念、君王治国的思想意识是比较顽固的,这在历史上和现实上,对于建立法治社会都是严重的障碍和阻力。墨子是主张建立法治社会的。他竭力倡导尚贤尚同的平民*政治,这本身就萌发着法治思想。对法、义的具体说明有着优于儒、法两家的特点,即把法与道德结合起来,视二者为相辅相需的关系,不是像儒家和法家那样各执一端,把二者对立起来。墨子认为,法、义是以相爱相利为价值取向的,因此,只能以"天为法则",而不能是其它。 墨家的这种法治观的特点,既是儒家和法家的法治观所不能比拟的,又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有益于当今社会发展的思想精华之一。其实墨家思想与现在西方模式有很多相似之处,因为墨家思想的人民性在古时无法被封建统治者接纳,墨家思想在清末到民国也曾经昙花一现,后来引进共产主义后又沉默下来了,墨家思想也与佛家思想有很多相通之处,在古时墨家思想虽在官方烟灭,但活跃在民间,特别在道教,其实融入很多墨家思想,中国两千年来一直以儒家为主流,儒家时代局限性很多,不容易与现在的西方文明接轨四、墨家的认知论:1、认识论: 第一,承认人类主观意识之外,有客观的物质的存在,而且它是第一性的东西;第二,承认我们主观的官能——所谓“五路”(即五官)和“心”“知”——有“貌”“拟”外物(即反映外物)的能力;第三,认为主观的官能,不但须与外物接触,并且还须与外物相习,才能认识外物,即是说,承认认识是一种实践的过程;第四,承认客观事物是有真理的基准的,真理须以实践的检证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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