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相关负责人解读《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科学数据是国家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战略资源。在当今的大数据时代,科技创新越来越依赖于科学数据的分析、挖掘和综合利用。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科学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颁布有什么意义?主要任务和工作安排是什么?记者采访了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司长叶玉江和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副主任王。
我国科学数据的管理和应用存在明显的不足
记者: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科学数据管理的具体问题是什么?《办法》做了哪些相应的安排?
叶玉江:近年来,随着中国科技创新能力和投入的不断增强,科学数据收集能力不断提高。然而,国家政策水平仍然相对较弱。然而,欧洲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国家一级制定了明确的政策,以促进科学数据管理和开放共享。
此外,在科学数据管理和开放共享方面,欧洲和美国的发达国家已经开始部署和支持建立一些国家科学数据中心或高级数据库。例如,由国家生物信息技术中心建立和维护的基因银行是目前世界上最权威的基因序列登记数据库之一。
针对目前我国科学数据管理的薄弱环节,围绕科学数据的全生命周期,系统部署和安排了《办法》,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的收集、制作、加工、整理、开放共享等环节。
突出科学数据的共享和利用,公开为规范,非公开为例外。
记者:《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我们应该关注哪些方面?
叶玉江:《办法》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一是明确主管部门和法人主体责任,强化法人主体责任,体现“谁拥有、谁负责”、“谁公开、谁受益”。同时,它对科学数据的生产者和使用者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二是加强对科学数据交换和利用的监管,明确主管部门和法人依法确定的科学数据的分类和开放条件。
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科学数据用户行为,尊重科学数据知识产权。与此同时,科学数据的生产者也受到了限制,如果出现任何数据欺诈,他们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第四,加强数据积累,促进开放共享,要求强制交换科技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通过科学数据中心规范管理和长期保存。
五是加强科学数据管理能力建设。建议法人单位从岗位设置、绩效收入、职称评定等方面建立激励机制,并将科学数据工作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办法》应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深刻把握大数据时代科学数据的发展趋势,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加强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数据安全放在首位,建立数据共享和外部通信安全审查机制;按照“公开为规范,非公开为例外”的共享理念,明确公益性事业免费服务的政策方向,充分发挥科学数据的重要作用。
加快建设一批重要的国家科学数据中心
记者:科学数据管理的根本是充分利用它。中国在公开共享科学数据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办法》对此有什么安排?
王:2004年以来,科技部、财政部先后支持建立了基础科学、农业、林业、海洋、气象、地震、地球系统科学、人口与健康等八个领域的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办法》提出了三项具体措施:一是实行名单管理制度,配合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资源公开目录项目。二是鼓励科研人员组织和发布产权清晰、数据完整准确、共享价值高的科学数据。第三,在数据共享过程中,公益性事业和公益性科学研究原则上应当免费提供,真正需要收费的,应当遵循非营利原则。因业务活动使用科学数据,应协商达成协议。
记者:《办法》提出建设国家科学数据中心。科技部下一步的计划和安排是什么?
王:当前迫切需要建设一个与科技强国地位相适应、具有重要影响的科学数据中心。下一步,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国家科学数据中心的培育和建设,规范科学数据中心的运行和管理,加快建设一批具有重要影响的国家科学数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