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关于落实*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提高*财政科研项目经费
关于执行管理等政策的通知
财经[〔2017〕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高校和科研院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切实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成就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首先,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若干意见》是加快科技领域“管理服务”改革、完善金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重要举措。这对促进动态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形成,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创造力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入学习,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切实增强开展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下属单位落实相关政策。*高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企业责任,加快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创新服务方式,确保下放的管理权限得到“良好的接受和管理”
二、细化政策措施,狠抓政策落实
(一)加快制度建设。
项目承担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和完善项目预算调整、间接费用统筹使用、人工成本分配和管理、剩余资金使用、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设置、内部信息公示等内部管理措施。对于检查或自查发现未在规定时间内引入系统的单位,应逐项控制,漏补缺,必须在3月底前完成整改。
各单位在制定本制度时,应严格按照本单位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工作,相关制度应以本单位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布,并在本单位内以适当方式公开。所有系统都应具有明确的权力和责任、明确的程序、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高校和科研院所按规定制定的各种制度和内部差旅会议管理办法,应作为预算编制、评估和审查、资金管理、审计检查、财务验收等工作的依据。
项目主管部门应尽快完善预算编制指南,并制定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细则等具体操作规范。
(2)大力推进信息披露。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完善内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本单位内部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程序、方式、范围和期限。除分类信息外,财务科研项目的预算、决算、预算调整、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拨付资金、盈余资金的使用)和研究成果,应当在单位内部以适当方式披露。要充分利用信息披露手段,加强内部监督管理。
(3)细化和完善人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和完善人工成本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对项目聘请的访问学者和研究人员的管理要求,规范项目聘请的访问学者和研究人员的资格认定、审批或备案及公告程序,明确管理职责,明确岗位设置、工作协议、人工成本标准和支付方式等日常管理制度。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应为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方式聘用的研究人员(包括退休人员)。
项目承担者应建立和完善间接成本管理方法,进一步明确间接成本分配原则和流程,完善绩效评估方法,将绩效支出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妥善处理间接成本合理分配与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事业单位在安排绩效支出时,应当遵守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加强剩余资金的统筹管理。
对已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结论确定的剩余资金全部留作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并整体用于该单位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自受理结论出具后次年1月1日起计算)如资金余额未用完,按规定收回原渠道。对一次性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剩余资金按要求通过原渠道回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落实剩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权限,加强剩余资金的整体管理,在内部管理方法中明确具体的整体管理方法和管理要求,提高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和创造能力。
(五)做好研究项目的政策衔接。
在《若干意见》发布时,已进入最终验收阶段的项目将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不作调整。对于仍处于实施阶段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考虑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与科研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充分协商后,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自主决定是否实施新规定。
(六)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
项目主管部门应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明确责任主体、主要内容、程序规范等。用于科研项目的财务验收。加强对受托承担科研项目财务审计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其理解和掌握政策的能力,提升财务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采购法》的有关要求,应规范科研项目财务审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遴选程序,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并将严重违规会计师事务所的严重不良信用记录与财政部门一起列入“黑名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科研项目财务审计操作指南,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科研项目财务审计的要求和技术规范,并将科研项目财务审计纳入专业质量检查范围。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和完善相关质量控制机制,有效提高服务能力和审计质量。
三、发挥部门作用,加强整体指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在官方网站上开设专栏,系统、集中发布**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文件和解释,及时发布本部门、本单位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加大对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科研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培训。同时,加强对*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项目主管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对常见问题进行综合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或指导意见。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跟踪和指导,及时总结典型做法,并加以推广。
财政部、科技部将继续跟踪改革进展,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等政策落实的监督机制和通报机制。通知和监督结果将纳入信贷管理,与*大学管理改革、间接成本核实、剩余资金留存等绩效分配挂钩。
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