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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财政部印发*财政科技计划监督暂行规定

科普小知识2022-10-26 15:5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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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科学技术总局[〔2015〕47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财政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资金等)的监督。),我们制定了《*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监督暂行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和行政部

2015年12月29日

附加

*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财政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资金等)的监督。)(以下简称科技计划),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和加强*财政系统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年第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管理改革计划的通知,制定本规定。)(国发〔2014〕6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督,是指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问责,促进科学规范管理、公平公开,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技计划的管理和资源配置由科技计划的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并执行绩效科技计划;

(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科学规范管理,以及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职责和表现;

(三)项目承担单位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估和监督的专家,以及配套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科研人员在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的诚信和履职情况。

第四条监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决策、实施和监督的相互制约和协调。监督工作不仅要将相关内容和要求纳入管理工作,而且要独立于管理工作进行,以确保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坚持依法办事。根据科技计划和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监理工作应分门别类进行,既要强化监理的刚性要求,又要发挥监理的监督和服务功能。

(三)坚持分级监管。结合科技计划管理水平,实行分级分级监督机制,强化中间环节、岗位监督和绩效考核,强化责任检查,突出重点环节监督。

(4)坚持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加强科研人员的内部管理、企业责任和自律,加强公共宣传和外部监督,减少对正常科技管理和科研活动的影响。

(5)坚持绩效导向。加强绩效评估,强化监督结果的应用,完善考核和问责机制,加大违规处罚力度,突出实效,构建科研信用体系,促进管理优化。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各环节应明确责任。根据“谁负责,谁接受监督”的原则和权利与责任平等的原则,所有责任主体都应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明确各监管单位的职责。科技部、财政部、有关部门和地方、专业项目管理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和其他监督单位应当对其管理或委托的责任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和问责。

第七条科技部和财政部是监管的牵头部门,其主要监管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监督相关管理制度规范;

(二)加强监管总体协调、综合指导和基础能力建设;

(三)组织对科技计划的需求收集和整合、实施计划的编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选择和委托等关键环节的管理进行规范、科学的监督,对科技计划的目标、成果、效果和影响的实现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评价;

(四)组织战略咨询与综合评价委员会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监督廉洁、自律、保密以及回避规则的遵守和实施;

(五)组织开展对专业项目管理机构的公司治理、内部管理和项目管理的规范有效监督;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使用和资金管理进行抽查;

(七)加强监督结果的反馈和应用,建立统一的科研信用体系。

第八条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加强监管工作。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按照相关科技计划管理职责,加强对相关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的监督;

(二)负责组织对承担科技计划和项目的下属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配合有关监督机构检查下属单位存在的重点问题和线索;

(三)加强对所属单位作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的管理和监督;

(四)参与相关领域科技计划绩效评估、项目研发质量评估、成果转化应用评估、绩效目标实现评估;

(五)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相关监管工作。

第九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主要负责科技计划和项目的日常监督。其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对相关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二)开展相关项目的绩效评价;

(3)对参与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的咨询评估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主体,其主要监管职责包括:

(一)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对科研人员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和培训,增强科研人员的自律和诚信意识。

第十一条科技部和财政部牵头建立部际磋商机制,加强监管体系、年度计划和成果应用的整体协调。重大问题应当向国家科学技术计划局部际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科技部、财政部、有关部门以及地方和专业项目管理机构等监管单位应当接受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内部管理和自律

第十三条科技规划和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将监督纳入科技规划和项目管理,通过制度规范建设、履行企业责任、加强内部控制和自律,实现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按照监理、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同步部署的原则,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应建立健全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工作规范,纳入监理内容和要求,明确计划和项目立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选择和管理等各环节的具体流程、责任主体和监理主体。 专家的遴选和使用、项目的组织和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估以及成果交流,从而加强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五条在科技规划和项目管理过程中,涉及工作委托和任务的,具体事项包括工作任务、考核目标和指标、监督考核方法、违约责任等。应在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按照相关要求,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利益,为监督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机构管理和运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专业管理水平。

项目承担单位应强化企业责任,切实履行科研经费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使用的管理职责,加强配套服务条件建设,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和监管体系。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内部监督机构或专门人员的监督职责,确保不相容的岗位相互分离。建立定期自查自纠机制,加强内部审查,依法督促合规,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各责任单位应加强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的日常记录和数据归档,按照科技计划的管理要求,将相关管理信息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申报制度。各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定期报告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进展、资金使用、组织管理等相关工作。如遇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科技部、财政部应当建立国家科技专家数据库,建立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专家的遴选应当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管理应当实行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科研人员和专家应当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增强责任感,严格遵守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四章公共宣传

第二十二条按照“公开为规范,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应建立公开制度,明确公开事项、渠道、时限等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相关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官方网站上,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验收结果、绩效评估和监督报告以及专家管理和使用信息,接受各方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披露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采购情况以及项目研究成果,并接受内部监督。

第二十五条公开宣传应当注重时效性。原则上,从项目指南发布之日起至项目申请受理截止日止的期限不得少于50天;各类事项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主要责任人应当重视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进和改进相关工作。

第五章外部监督

第二十七条在各责任单位内部管理的基础上,各监管单位应根据职责和实际需要进行外部监管。

监理对象的选择应根据工作需要,采用随机抽样与高风险、验收报告等重点抽取相结合的方法,合理确定专业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现场监理比例。

第二十八条各监管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制定年度监管工作计划,明确监管对象、内容、时间、方法、实施单位和结果要求等。

科技部和财政部加强了各监管单位年度监管工作计划的衔接,避免重复监管。

第二十九条现场监督一般应集中时间加强项目实施的协调和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项目实施现场监督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实施期为3年的项目实施现场监督原则上只进行一次。

对于风险较高、信用等级较低的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承担的项目,可以增加监管频率。

第三十条外部监督一般采用专项检查、专项审计、绩效评估等方法。

专项检查的重点是落实法人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项目管理和科研经费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专项审计的重点是审计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内部管理的有效性。一般来说,委托给具有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机构。

绩效评价的重点是评价科技计划和项目组织实施的绩效,以及专业项目管理机构的绩效。绩效评估的内容一般包括目标实现、资源配置、管理与实施、效果与影响等。绩效评估一般是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各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公众参与监督机制,接受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分类和反馈。投诉不属于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或者场所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监督单位应当对监督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和检查。核查工作可根据法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需要进行。

第三十三条各监管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成联合监管工作组,集中监管。

第三十四条各监管单位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监管。

第六章成果应用与信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监督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监督结果和整改意见。相关责任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提交相关监管主体。

责任主体对监督结果有异议或者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六条建立监督结果共享制度。各监管主体应当按照统一要求,将相关监管结果汇总纳入国家科技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监督结果应当包括监督主体、对象、内容、时间、程序、结论和重要事项的记录。

第三十七条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根据监督结果和相关责任主体的整改情况,对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动态调整提出意见,优化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并将监督结果作为*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根据监理结果和项目承担单位的整改情况,提出项目的动态调整意见。

第三十八条各监管主体应认真处理违规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违规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应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合同、收回拨付的管理资金、取消专业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管理资格等措施。对违反规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责成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收回已拨付的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在一定期限内取消项目承担资格等措施。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规定的专家,应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限期取消咨询、评审和监督资格等措施。

我们将建立问责检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我们将检查所有责任主体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心、诚实性和自律性。如果发现问题,我们将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科技部应当建立统一的科研信用管理体系。各监督机构应及时记录专业项目管理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监督支持机构、专家和科研人员的信用信息,实施信用管理。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惩戒机制。信用评级将作为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如选择项目管理的专业机构、项目启动和资金安排、专家选择以及监督支持机构的使用。对于实行间接成本管理的项目,间接成本的批准与项目承担单位的信用评级挂钩。如果项目已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项目承担单位的信用评价良好,项目剩余资金由单位统筹安排,在一定时期内直接用于科研活动。

信用评级与监管频率相关联。对信用评级良好的机构和人员,可在一定时间内减免监管;对于信用评级差的,应将其作为监管重点,加大监管力度。

第四十一条加强科研信用体系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体系的衔接,实行联合惩戒机制。

第四十二条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黑名单”。相关信息应作为国家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条件保证

第四十三条科技部、财政部应积极培育专业监督支持机构和专家队伍,严格执行工作标准和纪律,加强统一管理和培训交流。

各监管单位应加强内部监管机构和人员的能力建设,重视监管支持机构和专家团队的作用。

第四十四条实施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按照有关要求保守秘密。那些涉及利益冲突的问题应该避免。

第四十五条监督费用由监督主体支付,不得转移给被监督方。

第四十六条科技部、财政部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加强监管信息共享。

各监管单位要依托监管信息平台开展工作,积极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开展智能监管和风险预警,提高监管工作的准确性和针对性。

第八章补充规定

第四十七条各责任主体应在相关管理体系规范中按照本规定明确监督的内容和要求。各监理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其他科技管理活动的监督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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