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汉良诉深圳市京华物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黄汉良诉深圳市京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京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京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深龙法民初字第1568号
原告(反诉被告):黄汉良,男,45岁,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现住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
被告:深圳市京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京华物业”)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1号4栋2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罗云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罗兵,该公司文员。
被告:深圳市龙岗京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龙岗京华”)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良安田京华公司a1-3层。
法定代表人田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赤、张罗兵,同上。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京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京华电子”)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京华街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淑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赤、张罗兵,同上。
上列原告诉被告及被告京华电子反诉原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龙富泉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黄汉良、委托代理人彭见明、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梁赤、张罗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7月13日,我与被告京华电子洽谈租赁位于龙岗京华工业区10号厂房底层办厂,并由被告龙岗京华出具被告京华电子的收款收据,向我收取了房租保证金人民币28918元及水电押金人民币11082元:2001年7月20日,被告龙岗京华又以同样方式向我收取用电保证金人民币8918元及宿舍保证金人民币2600元。2001年8月1日,被告京华物业持被告京华电子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证与我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期三年,月租金人民币14459元,租赁保证金人民币28918元,合同规定出租给原告作工厂使用的厂房“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若因出租方违反此约定使我无法按其用途使用出租房屋时,由此造成的损失,出租方应向我赔偿实际损失及可预期的收益,且我有权要求出租方双倍返还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4459元和退还多收的预交款项。合同签订后经龙岗区房管办租赁登记生效随后我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好邻居日用纸巾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期间被告京华电子曾先后两次因不能提供相应的厂房消防许可证为我办理工商登记而致函深圳市工商局平湖工商所,由于三被告一再保证能在我边进设备、边安装期间办理好消防手续,故我按照三被告的意图对厂房进行了全面装修,并购买工厂生产必需的机器设备,同时安装调试后办理了生产产品的检验手续,然而三被告仍迟迟办不了消防手续,致使我工厂无法为订货客户开工生产,只能备料等待,给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无奈,我只好2001年11月21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现我与被告方就租赁纠纷协商无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租赁合同,由三被告连带承担双倍返还租房保证金人民币63036元、水电押金人民币2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4459元;赔偿工人工资及伙食费人民币56242元、厂房装修费人民币137270.08元、购买机械设备及配套设施损失人民币179156.50元以及办公电话费、办证费人民币1783元和可预期收益人民币1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