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
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
检
赔通字[
]
号
X X X(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
你(单位)于X年X月X日提出的赔偿申请,我院于X年X月X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以下主文:
(一)你(单位)提出的赔偿申请符合国家赔偿法第X条的规定,本院决定立案。
(二)你(单位)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未经依法确认,应向有违法侵权情形的机关申请确认。
(三)你(单位)提出的赔偿申请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赔偿,应向……(赔偿义务机关名称)提出。
(四)你(单位)提出的赔偿申请本院不负有赔偿义务,应向……(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提出。
(五)你(单位)提出的赔偿申请不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无权提出赔偿请求。
(六)你(单位)提出的赔偿申请已过法定时效,丧失请求赔偿权。
(七)你(单位)提出的赔偿申请材料不齐备,需补充……(具体说明需补充的材料)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印章)
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后,经审查作出处理决定,通知赔偿请求人时使用。
二、本文书格式由首部、赔偿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对赔偿申请审查后的具体处理意见、尾部四部分组成。
(一)首部
1.人民检察院的名称: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各地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赔偿请求人为外国人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的字样。
2.文号:由制作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即“赔通”)、确认年度、案件顺序号组成。其中,年度须用四位数字表达。文号写在该行的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
(二)赔偿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对赔偿申请的审查后的具体处理意见
分七种情况:
1.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条件的,应写明“你(单位)提出的赔偿申请符合《*国家赔偿法》第X条的规定,本院决定立案。”
2.如果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违法情形未经依法确认,应写明“你(单位)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未经依法确认,应向有违法侵权情形的机关申请确认或赔偿。”
3.如果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赔偿的,应写明“你(单位)提出的赔偿请求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赔偿,应向X X X(赔偿义务机关名称)提出赔偿请求。”
4.如果本院不负有赔偿义务,应写明“你(单位)提出的赔偿请求本院不负有赔偿义务,应向X X X(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提出赔偿请求。”
5.如果提出的赔偿请求不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应写明“你(单位)提出的赔偿请求不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无权提出赔偿请求。”
6.如果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已过法定时效,应写明“你(单位)提出的赔偿请求已过法定时效,丧失请求赔偿权。”
7.如果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材料不齐备的,应写明“你(单位)提出的赔偿请求材料不齐备,需补充……(具体说明需补充的材料)”。
(四)尾部
1.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应当加盖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的印章。
2.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的年月日,为签发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的日期。
三、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赔偿请求人,一份附卷。
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