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律师代理词
【案情简介】:临沂金诺公司定制了一批电路板,但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且一直没有收到货。但加工方嘉捷通公司认为自己将货物已经交给了约定的收货人陈猛。但是金诺公司认为,陈猛并非自己员工,而是兼峰电子的员工,自己从未委托陈猛收货。并且嘉捷通公司的送货单也并非都是送给陈猛的,而是送给兼峰电子的多个人员的。双方协商不成,嘉捷通公司起诉至嘉定法院。金诺公司委托汤新裕律师代理。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临沂金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诺公司)与上海嘉捷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捷通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2)嘉民二(商)初字第****号】,贵院已依法受理。上海升通律师事务所汤新裕律师接受金诺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以供贵院参考:
金诺公司至今没有收到嘉捷通公司的货物,有权拒绝支付合同价款。
一、金诺公司与嘉捷通公司并未签订《印制电路板加工承揽合同》。
嘉捷通公司提供的《印制电路板加工承揽合同》为传真件的复印件,没有提供盖有双方鲜章的合同原件用以比对。并且,嘉捷通公司提供的该合同复印件,仅有金诺公司的一枚很模糊的章,嘉捷通公司自身却没有加盖任何印章。而嘉捷通公司庭审中陈述,该合同是嘉捷通公司的格式文本,是嘉捷通公司发去金诺公司,金诺公司盖章后发回的。那么既然如此,理应嘉捷通公司先盖章,然后再由金诺公司盖章,而本案的情况却恰恰相反。因此综合以上两点理由,该合同不具有真实性。事实上,金诺公司也未与嘉捷通公司签订任何书面的加工承揽合同,双方成立的仅仅是口头的承揽合同。
2、金诺公司与嘉捷通公司并未约定由陈猛作为收货人。
由于该《印制电路板加工承揽合同》不具备真实性,因此该合同中所谓的:“收货人陈猛,收货地址上海闵行区都市路4580弄28号402室”都根本不存在。而陈猛与金诺公司根本毫无关系,既不是金诺公司的股东,也不是金诺公司的员工。金诺公司在本案发生之前,一直以为陈猛是嘉捷通公司的业务人员。
3、嘉捷通公司并不能证明其已经向陈猛送货。
嘉捷通公司提供的数张送货单,上面显示的收货单位为“上海兼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货人有“王波”“金”“陈猛”。而“陈猛”也由数种不同笔迹书写而成,明显并非一人笔迹。并且,嘉捷通公司庭审中承认,陈猛是上海兼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因此,该送货单完全不能作为证明嘉捷通公司向陈猛送货完毕的证据,更不能成为证明嘉捷通公司向金诺公司送货的证据。充其量,该证据只能初步反映出,嘉捷通公司向上海兼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送货了,并由该公司的数位员工分别签收,与金诺公司毫无关联。
4、嘉捷通公司的送货单上的货物并非本案标的物。
即使按照嘉捷通公司提供的《印制电路板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结算方式为月结30天。而这些送货单,时间跨度是从2011年3月到6月,其中跨度为3个月。按照该合同,如果时隔一个月之后嘉捷通公司没有收到货款,那么理应停止发货,但是嘉捷通公司却仍然继续发货,可见该合同和该送货单是无法对应的。金诺公司有理由认为,该送货单所送的货物,并非该合同所对应的货物,而是嘉捷通公司与兼峰电子公司之间另外的一份买卖关系所对应的货物。
5、金诺公司的财务账册也一直对该批货物作“在途物资”挂账处理。
这一财务处理是发生在本案诉争之前,具有很强的真实性。金诺公司一直在等待这批货物的到来,但时至今日,该货物未至而催款却至,这是金诺公司完全不能接受的。金诺公司只要收到该批货物,相应的货款将全部付清。
综合以上观点,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嘉捷通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告:临沂金诺****有限公司
代理人:汤新裕律师
201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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