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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合同未到履行期限如何过户的问题

科普小知识2021-09-03 03: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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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书

答辩人:诸xxx,男,19xx年3月14日出生,温州市鹿城区藤桥xxx号,身份证号33xxxx.

答辩人:xxxx,女,19xx年x月1xx日出生,温州市鹿城区xxxx被答辩人:xxx,男,198xxx出生,温州市永嘉县xxxx

被答辩人:陈xxx女,19xxx日出生,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xxxx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法律和事实,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被答辩人在签协议时有欺诈和乘人之危之行为

2009年1月被答辩人通过朋友了解答辩人急用钱,所差数额巨大,便找到答辩人,要求低价处理房屋,即2009年的房价8000多元/平方米按照2006年的房价6600元/平方米转让给被答辩人。并约定2009年1月付清51万首付款。其实被答辩人在签订协议时就根本拿不出51万首付款,于是在付了17万余元后,则每月付3万或5万元,一直到2009年12月3日才将该约定的51万首付款付清。中途答辩人向其催要首付款,被答辩人多次利用答辩人已经把钱用了而一时拿不出钱来,胁迫答辩人解除合同。但答辩人经济相当困难,只能承受着。因此双方约定好的1月付清51万首付款,本来2009年1月份就要签订协议的,但只能等到被答辩人2009年12月3日付清后才在当日签订协议书。由此可见被答辩人自签订协议时就有欺诈和乘人之危之嫌。

二、被答辩人有重大违约行为,应解除合同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商品房转让协议书》第2条中明确约定:“…自2009年2月份起按揭贷款已由乙方继续按揭,与甲方无关。”被答辩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如期履行银行按揭付款义务,但被答辩人屡次预期履行该义务,导致答辩人在银行系统个人征信状况有长达7次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答辩人多次催促被答辩人履行按揭义务无果,答辩人于2014年7月22日到银行缴清该房屋的尾款176739.95元。显然,被答辩人的行为属于重大违约,并给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紧迫性和实质性的损害。依据《*合同法》第60条、第94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答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被答辩人有先履行义务未履行,答辩人有权拒绝履行义务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商品房转让协议书》第2条中明确约定了被答辩人先履行按揭付款义务,但至今被答辩人未履行该先行履行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67条之规定,答辩人有权拒绝履行办理房产过户义务。同时只有在被答辩人先行完全履行了双方约定的义务,并履行赔偿答辩人因此违约造成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的损失和176939.95元的利息,同时承担因被答辩人要求提前过户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所产生的费用后,答辩人才有履行约定的义务。

四、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商品房转让协议书》第3条中明确约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后同意在产权交付2年后(免税情况下)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依据国办发〔2008〕13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4号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该约定双方表达的真实意识是在国家规定免营业税的情况下再办理过户手续,现政策规定是满5年后才能免营业税,即答辩人应当在2016年7月13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就是只有在被答辩人按约定如期履行了义务后,答辩人在2016年7月13日才有履行房屋产权过户的义务。因此被答辩人现在要求答辩人提前履行要到2016年7月13日才履行房屋产权过户的义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永嘉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朱xxx

2014年8月21日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原告撤回起诉,与被告协商解决,并赔偿被告12万元的损失和银行逾期未交房贷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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