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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招远案公诉意见书

科普小知识2021-09-03 03: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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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烟台招远涉*故意杀人案公诉意见书(全文)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今天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通过讯问、举证和质证,充分证明了本院起诉书指控的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进一步揭露犯罪的社会危害,弘扬法治和公平正义,依据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证据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故意杀人,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证据是:

1、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实施了杀害被害人吴某的犯罪行为。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证实,五名被告人以极其残暴的手段,对被害人进行了令人发指的殴打,致其当场死亡。案发现场的多位目击者刘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五名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证人刘某在案发现场录制的视频,客观、真实、准确的记录了各被告人的部分犯罪过程。这段视频虽然只有短短的2分56秒,但能让每一位善良的人从中看到各被告人行凶时残暴的程度。各被告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予以供认。

2、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具有杀死被害人吴某的直接故意。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证实,在被害人拒绝提供电话号码后,被告人张帆、吕迎春就将其认定为“邪灵”,必欲杀之而后快。在被告人张帆率先动手对被害人实施杀害行为,并通过语言明确无误地表达出要将被害人杀死的意思后,其他各被告人基于*组织内部规定与要求,听从、服从被告人张帆、吕迎春的指令意见,积极响应,与张帆形成了共同的犯罪故意,并在此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殴打杀害被害人的行为。

3、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在作案时均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依法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公诉人在法庭调查中出示的大量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具备法律规定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证实了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足以认定。

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犯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事实证据是:

1、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均系“*”*组织成员。20xx年,*部发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xx〕39号)中明确认定“*”为*组织。公诉人当庭出示的山东省*厅出具的《*组织认定情况说明》进一步明确认定吕迎春、张帆、张立冬等人所宣扬散布的理论、拥有使用的书籍和参加的主要活动方式均符合**组织特征,所以应认定吕迎春、张帆、张立冬为**组织成员。对此,各被告人也是十分清楚的。

2、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客观上实施了利用*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继续进行*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组织信息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证实,在“*”被国家明确认定为*的情况下,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仍然继续进行“*”活动,多次非法秘密聚会,并通过互联网传播*信息,点击量达十七万余次,进而发展到在公共场所索要他人联系方式,为进一步传播*、发展教徒做准备。各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认定为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行为。

3、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明知自己是在利用*组织进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活动,仍然故意为之。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所参加的每次聚会均是秘密进行。尤其是20xx年8月,当各被告人听说自己的活动已经引起*机关注意的时候,迅速躲回张帆的河北老家,以逃避打击。由此可见,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的一系列行为,均是在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

公诉人在法庭调查中出示的大量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均是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具备法律规定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证实了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事实,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足以认定。

二、各被告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和社会危害

20xx年5月28日晚,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的暴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善良的人们不禁愤怒地追问:这是些什么人?为什么会这样残暴?

通过侦查机关侦查获得的证据,让广大群众清楚地看到了,实施残暴犯罪的犯罪人,是早已被国家取缔的**成员。**的组织者和成员通过对《圣经》的一系列的曲解,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所谓“教义”,集中表现为对科学的无知、无视、无感。为了宣扬*“教义”,被告人张帆、吕迎春撰写各类宣扬“*”*思想的文章近百篇,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多数人大肆进行传播,形成对社会的严重危害。

1、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充分暴露了“*”*组织具有明显的反社会性。具体表现为对社会秩序和国家法律的漠视。被告人张立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和当庭的供述中,均公然声称信神不信法。证据证实,从20xx年起,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先后成为招远“*”*组织的积极参加者,与其他“*”教徒频繁进行秘密聚会。据不完全统计,先后有四十余人参与其中,聚会达百余次。不仅很多本地群众受到蛊惑,甚至有广东、内蒙古、山西等地的信徒闻风而来。吕迎春、张帆等人并不满足于在招远本地,还到青岛、莱芜、东营与当地“*”*信徒进行聚会,宣传*教义,从事*活动,破坏法律实施。

2、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充分暴露了“*”*组织具有明显的反人类性。今年5月28日晚上,淳朴善良的吴某无辜被害,年幼的孩子永远的失去了自己的母亲,年迈的老人失去了自己的好女儿、好儿媳。该案曝光之后,举世为之震惊。各被告人对于一个与他们素不相识,更没有对他们造成任何威胁或伤害的妇女,在繁华闹市中的麦当劳餐厅这样一个公共场所,众目睽睽之下,在短短几分钟内,竟将被害人活活打死,充分暴露了“*”*组织反人类的邪恶本质。

3、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充分暴露了“*”*组织的害人害己。具体到本案,不仅被害人吴某失去了生命,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张航一家,又何尝不是“*”*组织的牺牲品。他们一家原本儿女双全,家庭美满,经济富足,衣食无忧,是多少人羡慕的对象。但在信奉“*”之后,一切都变了:张帆从一名大学生,变成了*的*组织成员,不仅对外大肆进行*活动,而且与吕迎春一起对自己的家庭成员进行严格的精神控制。张立冬等人也逐渐成为坚定地“*”*信徒,并积极投身到*活动当中。证人陈某证实,吕迎春、张帆对每个教徒的日常生活和精神层面都有严格控制,长期要求写灵修笔记,对不听话的直接驱离。陈某为免骨肉分离,只好听从她们的各种差遣,甚至拱手献上千万家财。即便这样,最后还是被赶出家门,并被指为最大的“邪灵”,全家视其有若仇雠,一旦再见到,就要予以杀害。

由此可见,本案的发生,偶然之中亦有必然!表面看来,似乎是被害人没有向张航提供手机号码招致飞来横祸,但实际上,由于张帆、吕迎春等人的*思想已经处于极度*的状态,即使这一天她们没有遇到本案的被害人,在其他时间、其他地点,也随时会有不特定的无辜群众成为受害者。从这个角度说,每一位公民都有可能成为潜在的受害人,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又有一定的必然性。这也充分体现出“*”*组织的巨大危害。

“*”*组织成员实施的“5.28”案件,充分表明了该组织对组织成员严密的精神控制,残害生命的极端残暴以及对法律的无知蔑视,充分暴露出其残害生命、泯灭人性、反人类、反社会的邪恶本质。只有远离*,才能有效地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严厉打击*,才能有效的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彻底根除*,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祥和的生活环境。

三、各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被告人张帆应负的法律责任

1、在故意杀人犯罪中,张帆既是指使者,又是实施者,更是共同犯罪的组织者,对于案件的发生发展,起到了主要作用,系本案的主犯,归案之后,仍然坚持其歪理邪说,毫无悔意,主观恶性极深,必须依法严惩。

首先,是张帆与吕迎春为了下一步发展*信徒,指使张航等人在麦当劳餐厅向其他顾客索要电话号码,引发与被害人的口角,进而导致本案发生,系本案的始作俑者。

其次,在张航向被害人吴某索要号码遭拒绝后,张帆即与吕迎春认定被害人系邪灵,并率先用餐厅椅子打砸被害人,后又直接与被害人厮打,在被害人已被打倒在地的情况下,张帆仍不罢休,用手撑住桌子,跳起来反复踩踏被害人头面部,直至力竭,是对被害人行凶的直接实施者。

第三,张帆不仅自己残忍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还要求其他被告人一起上前共同殴打,必欲杀死被害人而后快,是本案这起共同犯罪的组织者。

第四,张帆在作案过程中,先后用拳脚和头盔击打麦当劳工作人员,阻止其施救和报警,在*人员赶到后,又极力阻挠对张立冬的抓捕。

2、在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中,张帆犯意坚决、作用突出,不仅在招远秘密进行*活动,还有意识的向外部扩展,其踪迹远至青岛、莱芜、东营等地。非但如此,其还利用互联网等途径,伙同吕迎春撰写各类文章近百篇,通过国内外多个网站传播“*”*组织信息,点击量达到十余万次,情节十分严重,系主犯,应依法惩处。

(二)被告人张立冬应负的法律责任

1、在故意杀人犯罪中,被告人张立冬在张帆指令下,反复踩踏被害人头面部,用拖把反复打、砸被害人头面部。在被告人吕迎春的指令下,将被害人从桌子间拖出,在更大范围里继续殴打。通过公诉人播放的现场视频可以看出,张立冬的暴行令人发指,是杀害被害人的直接实施者,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系本案主犯。而且,张立冬在归案之后,毫无悔意,主观恶性极深,必须依法严惩。

2、在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中,被告人张立冬积极参加“*”*组织活动,在招远购买、租赁房屋供*组织成员居住,租赁店面供*组织成员聚会,奉献钱财供*组织活动,提供车辆供进行*活动使用,为吕迎春、张帆等人进行*活动提供经济支持和后勤保障,对于该*组织的生存、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应依法惩处。

(三)被告人吕迎春应负的法律责任

1、在故意杀人犯罪中,被告人吕迎春发挥了重要作用。案发当晚,其与被告人张帆共同认定被害人为所谓“邪灵”,应予消灭,不仅如此,吕迎春本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了踢、打,并指令张立冬、张航、张巧联、张某共同殴打被害人,阻止其他顾客和麦当劳工作人员的施救,还扬言“谁管谁死”,对当晚案件的引发、殴打的升级起到了重要作用,亦应认定为主犯。在归案后,吕迎春毫无悔意,主观恶性极深,应依法严惩。

2、在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过程中,吕迎春参加*组织时间最长、活动最多、作用最大,不仅频繁组织教徒聚会,大肆宣讲*教义,并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开展*活动,传播*组织信息,系主犯,应依法惩处。

(四)被告人张航应负的法律责任

在5月28日晚上,被告人张航向被害人索要电话号码是案件引发的导火索。当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等人开始残暴殴打被害人,要将其杀死的时候,张航积极参与其中,至少使用过两种工具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今天播放的麦当劳餐厅监控视频中,明显可以看出,*机关到达时,张航手里仍然拿着沾有被害人鲜血的犯罪工具。被告人张航不仅在主观上与其他被告人形成了共同的杀人故意,在客观上也积极参与,与其他被告人一起实施了具体的殴打行为,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亦是主犯,应依法惩处。

(五)被告人张巧联应负的法律责任

被告人张巧联案发前两天刚到山东,在往招远走的车上就被吕迎春、张帆发展为**信徒。5月28日晚,当张帆、张立冬、吕迎春等人开始残暴殴打被害人,要将其杀死的时候,张巧联也参与其中,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不仅在主观上与其他被告人形成了共同的杀人故意,在客观上也与其他被告人一起实施了具体的殴打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系张帆等故意杀人的共犯,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审判长、审判员,请法庭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结合其当庭供述及悔罪表现,依照法律规定,做出公正判决。

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公诉人:宋 钢、姜增堃、刘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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