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场丢车怎么办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尤其是私家车的数量逐渐增多,相应的机动车的丢失案件也迅猛增加。那么小区停车场丢车怎么办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小区停车场丢车怎么办
找停车场管理人员,因为停车场要承担责任。
第一,物业管理公司是受业主的委托对住宅区进行管理,它本身不拥有土地使用权,更无权将车位使用权(实际上是车辆所占位置那块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给车主。但因为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是受托对小区内的“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使之保持正常状态”,对进出住宅区的车辆进行“保管”,正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所在。
第二,根据《*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和有关规章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出租自己已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必须办理登记手续,这是一种“要式行为”。避开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土地无使用权不谈,即使住宅区业主将车位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行使,那么它将车位所占土地面积的使用权每次出租给车主时,都必须经过国土部门的批准和登记方为有效,但这在实际操作上是做不到的。而保管则只要经过*交管部门批准取得停车场经营资格,就可从事车辆保管业务,且保管合同不是要式合同。
第三,新的《*合同法》第213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可见,租赁合同须具备上述主要内容才算完整有效。而停车卡的内容极为简单,根本不可能包含上述内容。该法第368条则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可见,法律对保管合同的内容和形式规定得十分简单,仅为“保管凭证”即可。“停车卡”其实就是典型的保管凭证。
第四,按照法理,财产租赁合同是指出租方将某一特定的财产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方支付报酬,并于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的合同。车辆进入停车场后,即使车主中意某个特定的停车位,但他不会如愿以偿,因为车主要完全听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指定放在哪里就得放在哪里。
停车场与车主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卡”是保管合同的凭证。按照民法理论,作为保管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管人拥有三项权利:
第一,它有权要求寄存人支付保管费;
第二,它拥有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管物的损毁、灭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权利(但必须提供证据);
第三,因寄存物本身性质或暇疵而造成保管人的财产损失时。
有权要求寄存人赔偿。保管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负有三项义务:
第一,妥善保管寄存物的义务。如果因保管人的过错造成寄存物毁损、灭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在保管合同期满时,有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在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或保管物受到意外毁损灭失时,有义务迅速通知寄存人。而作为保管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寄存人,其权利义务恰恰与保管人的义务和权利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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