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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志,王某林等诉太原市*局小店*行政起诉状

科普小知识2022-02-23 04: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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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志,男,汉族,XXXX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虎岗乡农场XXX号。系死者周秀云丈夫。

原告李某,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930517XXXX,住河南省郸城县李楼乡大贾行政村范李庄XXX号,建筑工人.

原告王某林,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930317XXXX,住址同上,建筑工人.

原告王某,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900716XXXX,住河南省郸城县宜路镇徐庄行政村倪王庄XXX号,建筑工人.

原告孟某,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920511XXXX,住河南省郸城县巴集乡刘庄行政村史孟营村XXX号。

诉讼代理人(第一批):

1、代理人程海,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原告王某志和王某林诉讼代理人。

2、代理人王道刚,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志诉讼代理人)

3、代理人孟猛,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孟某诉讼代理人。

4、代理人徐昭,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讼代理人。

5、代理人李贵生,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讼代理人。

被告太原市*局小店*,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昌盛西街XX号。

法定代表人:白某平,局长

案由:诉*机关限制人身*等违法及行政赔偿

诉讼请求:

1. 确认被告2014年12月13-14日对四位原告王某志、李某、王某林、王某(下简称四原告)限制人身*11小时违法。

被告2014年12月13日17时许被告到龙瑞苑工地北门外处警时

2. 确认被告处警时警察未出示警察证违法。

3. 被告处警时未向原告调查被报警的治安纠纷情况违法。

4. 确认被告对原告李某使用手铐违法。

5. 确认被告抢夺原告李某、王某林、孟某(两部,一部为王某使用被抢)手机违法。

6. 确认被告用手铐背拷原告王某志违法。

7. 确认被告阻止原告王某林向110报警求救违法。

8. 确认被告对四原告使用木镐把进行控制、恐吓违法。

9. 确认被告处警时和在龙城派出所对四原告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违法。

10. 确认被告扣押四原告财物(身份证、钱包、手机、衣服、腰带、充电宝等)违法。

11. 确认被告对四原告的询问违法。

12. 确认被告删除原告孟某手机(王某使用被抢)视频信息违法。

13. 确认被告在周秀云“抢救”、死亡时不及时通知其原告王某志、王某林等亲属违法。

14. 确认被告扣押死者周秀云身上携带的现金17000多元、周秀云和王某志的身份证违法。

行政赔偿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扣押死者周秀云身上携带的现金17000多元、周秀云和王某志的身份证,返还原告王某林黑色小米充电宝。

2、判令被告赔偿损坏原告王某志的手机(三星W2014)价值人

民币8800元、赔偿损坏原告孟某的手机500元。

以下赔偿不包括对周秀云的死亡赔偿、对王某志的故意伤害罪的

国家赔偿。

3、判令被告支付四原告每人赔偿金200.69元(共802.76元)、支付四原告每人误工费(7天)1404.83元(共5619.32)。本项合计 6422.08元。

4、责令被告在全国性报纸和山西晚报陆续三天向五原告公开赔

礼道歉(刊登内容需要原告审核同意)。

5、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原告王某志5万元,李某3万元,王某林3万元,王某3万元,孟某1万元。

(前期医疗费已经支付)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2月13日下午4时许,太原市小店区龙瑞苑工地发生原告王某林欲进工地项目部讨薪未戴安全帽与门卫保安发生口角推搡纠纷。保安队长报警后,被告所属龙城派出所警察王文军、郭铁伟、3号警察、4号警察(均见照片)4人于17时许到达纠纷现场,未出示警察证,未向原告调查纠纷情况,查看原告李某身份证时辱骂,并要拷李某,李某拍照时王文军抢夺其手机;王文军等人辱骂王某志并按倒在地并强行将其背拷;郭铁伟等警察抢走证人王某拍照的手机(是原告孟某新买的);警察郭铁伟、王文军强行把四原告王某志、李某、王某林、王某押上警车;4号警察在警车上用木镐把戳打原告王某志、控制四原告并辱骂,阻止原告王某林向110报警求救并抢走其报警手机。警察王文军等人殴打女工周秀云致死(已按照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警察郭铁伟和3号警察一起追赶抢夺原告孟某现场拍照的手机,导致手机摔地显示屏损坏。18时多四原告被押到龙城派出所,王文军、郭铁伟等警察分别对四原告实施辱骂、殴打,殴打时原告王某志的手机显示频被损坏,王某志被打断6根肋骨(已按故意伤害罪立案处理);并强令脱去棉衣、腰带、鞋子,不给喝水吃饭实施虐待;长时间关押在留置室光脚抱头蹲地进行体罚;扣押四原告的钱包、衣服、身份证、手机、充电宝,返还时被告删除了原告孟某手机(王某使用被抢)中的现场录像。

18时多,太原市120急救中心人员在龙城派出所对死者周秀云(原告王某志的妻子、原告王某林的母亲)“抢救”和宣布死亡时,被告龙城派出所教导员周二龙、所长张政军明知周秀云的亲属被关押在该所,不通知亲属处理,侵权自行决定处置。龙城派出所警察扣押周秀云随身携带的17000多元现金以及周秀云和王某志的身份证,在原告王某志多次索要后拒绝返还。

在明知四原告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当日23时至次日3时许,被告的11名警察违法对四原告进行询问,目的是恐吓,动摇原告为死者周秀云和自身维权的决心和意志。

以上过程,被告员均未办理传唤、盘问和继续盘问通知书、留置、扣押物品清单、询问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国务院令191号),*部的《*机关警察证使用管理办法》、《110接处警规则》、《*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机关执法细则》、《*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等规定:1、警察执法前应当主动出示警察证等执法证件。2、*机关受理报案后、处警时,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应申请法院或人民调解组织来处理。3、对于民间纠纷引起应当给当事人治安处罚的案件,情节较轻、当事人愿意调解的,适用调解。4、有违法行为嫌疑的人才可以盘问、留置,发现没有违法行为,应当立即释放。5、对当事人实施强制措施前必须依法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获得批准。6、禁止以继续盘问的形式代替行政处罚或实施变相非法拘禁。7、禁止对被盘问人实施殴打、体罚、虐待、侮辱。8、遇有下列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才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9、继续盘问时如需暂扣物品,需当场开具暂存物品清单。10、专职处警警察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11、对被传唤、盘问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12、警察应当严格依法、文明执法,不得有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警察执法指警察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务的行为,不依照法律规定的警察行为,不属于执法,而是“执违法”。对待警察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公民不仅不应配合,而且应当依法坚决予以制止。本案五名原告均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无阻碍被告人员执法的行为,更没有配合被告警察违法行政的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和事实,被告被诉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原告人身权和财产权,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现请求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监督纠正被告的违法行为,促进*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治,裁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和赔偿请求。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法院

起诉人王某志、李某、王某林、王某、孟某

诉讼代理人程海、王道刚、孟猛、徐昭、李贵生

2015年2月10日

行政原告王某志、李某、王某林、王某、孟某证据目录

号证据名称证明事项证据来源

一 1、原告王某志、王某林的和死者周秀云的户口本复印件;原告王某、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原告王某志、王某林和死者周秀 云为的夫妻、子母关系。

四位原告的身份情况。自诉人

二 2、王某志工作证明照片1张、工地门口照片1张,印1张A4纸上。原告和周秀云均为太原市龙瑞苑项目木工组工人。自诉人

三 3、2014年12月13日下午16时多,原告和周秀云等与龙瑞苑工地保安队长交涉的录像,截图1张。经过交涉,在停工期间,工人不戴安全帽可以进工地,纠纷已经解决。 (王某林手机拍摄)证人

孟某拍摄

四 4、2014年12月13日被告的四个警察王文军、郭铁伟等照片3张印A4纸1张。

5、2014年12月13日下午17时许到18时多点,王文军、郭铁伟、3号和4号警察在龙瑞苑工地大门处警时,辱骂李某、王某志,强拷王某志,抢李某、王某等人手机的录像,截图 张,印 张A4纸上。

6、被告的4号警察等人对原告非法拘禁、恫吓殴打镐把、警车录像,照片4张。 被告的王文军、郭铁伟、3号和4号警察外貌特征和违法行为。

被告王文军、郭铁伟、3号和4号警察在涉案现场,不出示警察证和法律文书,辱骂多名原告 、拷王某志,实施非法限制四位原告 人身*等违法行为。

被告对原告 实施非法拘禁的作案工具。证人孟某

拍摄

焦点访谈截图

代理人

代理人

拍摄

五7、周秀云被王文军抓头发殴打倒地、坐地、再次被按头扭脖子倒地一动不动的视频4段,截图 张。

8、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鉴定意见通知书》[并小检反渎鉴通(2015)2号]。

9、小店区检察院的对王某志的《询问通知书》[并小检反渎询(2015)129号]王文军对周秀云伤害致死,尚未对郭铁伟按照故意伤害罪立案。

3号和4号警察、郭铁伟在周秀云被王文军殴打侵犯人身安全时、被王文军殴打致伤生死不明时,袖手旁观,拒绝履行制止王文军违法犯罪、对周秀云施救义务,对她的死亡负有责任,涉嫌玩忽职守罪。孟某拍摄

1月29日央视焦点访谈视频

六10、四位原告陈述:王某志三份,分别3页、2页、1页;王某林三份,分别4页、1页、2页;李某两份,分别5页、1页;王某3份,分别2页、补充1页、1页。

身份证复印件(见前,此处略) 被告涉嫌非法拘禁罪、玩忽职守的事实:

1、被告1-4号警察、周二龙、张政军、11名(至14名)警察,共同辱骂、背拷、殴打、虐待,非法限制四名原告 人身*。四位原告

七 11、七位证人证词:孟某两份,分别2页、2页;徐前进2页、于海2页;于夯两份,分别3页、2页,徐天动2页、郑宪飞1页、王广伟(小名王志勇)1页、周理品1页;附身份证复印件。同上三、四、五七位证人

八12、王某志2014年12月14日武警山西总队医院法医协作医院病历3页。

13、2014年12月15日该院入院记录1、体格检查1页、辅助检查1页。

14、王某志2014年12月21日该院的数字化检查报告单复印件1页。

15、2014年12月31日《诊断证明》(No 8000049)1页、CT检查报告单(CT193556)1页。

16、王某志带有大面面积血迹的牛仔裤照片2张,A4纸1张。王某志先后被检查出被打左胸肋骨骨折3根(6-8)、4根(6-9)、6根(4-9),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此伤情已按故意伤害罪对王文军等人立案。

王某志被被告王文军、郭铁伟打得满嘴是血,血迹滴到裤子上,软组织被多处打伤,非法拘禁情节。武警山西总队医院

王某志

九17、原告 李某病历、背部被打伤后几日的伤情照片共1页。

18、原告 王某林2014年12月17日武警山西总队医院病历共 页。

19、原告王某检查报告单2页。王文军等人被告非法拘禁并殴打原告 李某、王某林、王某的结果。王某林拍摄

十20、2014年12月13日16时-17时王某林给114、太原市市*热线、110打电话求助的通话记录原告求助后,太原市*和*局不作为。太原移动公司

十三21、(1)2015年1月7日原告提交山西省检察院的《为讨薪死亡女工周秀云讨回公道 刑事控告状》正文10页和证据目录3页;(2)2015年1月14日该院的《信访答复函》[(2015)号]。

22、2015年1月23日,原告递交给小店区检察院和太原市检察院的上述控告状和《紧急督促书:请检察院立即依法立案侦查王文军等人三罪》;递交材料的现场照片。 检察院拒绝就本案控告的非法拘禁罪立案侦查。自诉人

山西省检察院

证人孟某等

十四23、周秀云2014年12月13日急救中心武警站院前病历4页,写明电话求救时的18时27分已无生命体征,“求救”至19时15分,由“派出所警察017388送患者到医院”。

24、2014年12月13日太原市荣军医院2014年12月13日周秀云急诊病历复印件2页。“抢救”无效死亡。周秀云被被告王文军等人殴打致死,此案已对王文军等人按照

故意伤害(致死)立案。

被告周二龙(警号017888)等人,在周秀云的“抢救”、“死亡”过程中,均不通知其亲属王某志、王某林等人,违法处置。太原市急救中心

太原市荣军医院

十五原告 王某志、孟某被被告王文军等人损坏的手机照片;孟某(王某使用时被被告抢走)、王某林被抢的手机照片。被告非法拘禁的情节:违法抢夺原告 等手机,损坏他人财物,违法删除手机涉案信息。原告

孟某

十六以上3-7中的视频录像,刻制于1张光盘中同上

自诉人(原告 )王某志、王某林、李某、王某、孟某:

代理人程海、王道刚、孟猛、徐昭、李贵生

2015年2月10日

王某志,王某林等诉太原市*局小店*行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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